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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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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一)   
所跟贴 老芦,"宪法"常识由于GCD的宣传手法,在普通公民头脑中已经大大走样了,请看: -- 常委 - (868 Byte) 2008-7-16 周三, 上午2:44 (281 reads)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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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请看万恶的“旧”中国制定的宪法对人民的保护: (290 reads)      时间: 2008-7-16 周三, 上午7:33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匀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权。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之权。

  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




中 华 民 国 宪 法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过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元旦国民政府公布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 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 人民有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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