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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质疑杨佳律师谢有明:你不是编外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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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专家质疑杨佳律师谢有明:你不是编外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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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质疑杨佳律师谢有明:你不是编外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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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
- (1332 Byte) 2008-7-14 周一, 下午6:14
(652 reads)
野火
加入时间: 2008/05/27
文章: 30
经验值: 867
标题:
个人认为
(238 reads)
时间:
2008-7-15 周二, 上午11:36
作者:
野火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得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不得参加案件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律师显然不属于回避制度所指向的主体,不存在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
2、律师法第三十九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本案中,显然不存在双方代理的情形。同时,区政府与公安局在行政诉讼法上属于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应当联想为一家。
3、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的思路是否清晰,是否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以及早上吃了几个包子,我不认为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的范围内。
4、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故谢有明律师关于杨佳有罪及量刑问题的意见全是不在职责内的题外话,纯属个人意见。并且该意见符合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所能作出的基本判断的范围。即使不符合,恐怕也不至于达到影响司法的程度。毕竟,律师在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人微言轻!
5、据说杨佳的家人已经为他委托了北京的律师作为移送审查起诉以后的辩护人,那么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一味盲目的做无罪辩护是极端幼稚和情绪化的表现。
6、另外,鉴于该案的社会影响之巨大,我认为公众应当特别关注的不是律师认为杨佳有罪与否的问题,而是应当呼吁该案异地管辖和全程公开审判。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作者:
野火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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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显然与案件有特殊关系适合回避制度,杨精神状态是有关当事人利益最最关键的地方,还没开审,自然不能随便(做结论性的)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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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
- (24 Byte) 2008-7-15 周二, 下午2:20
(13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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