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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罗永忠一案的看法。回答张三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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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罗永忠一案的看法。回答张三老先生。   
司马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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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对罗永忠一案的看法。回答张三老先生。 (259 reads)      时间: 2003-11-03 周一, 下午5:4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张老提问,我对罗永忠一案进行了初步了解。在此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本人认为:罗永忠未请律师,自己辩护是一个错误。尽管他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法律条文,对自己的言论进

行了无罪辩解,但是他忽略了很多完全可以利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空隙。尽

管罗先生的辩护中提到,自己的言论只“煽”,没“动”,但是在陈述时应

该具体根据法律和法律议案进一步在动机与效果上作辩解。



第二,本人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后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确属於重判。



第三,本人认为:罗先生应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罗案实际是对中国司法部门执法公正与否的一次很好检验。我以为,如果罗

先生在上述吉林省高级法院败诉后,其家属以及知情人员应当通过正当、合

法程序,或通过当地人大代表提请省人大讨论。



这一事件如果处理的当,应该为修宪和健全、完善法律包括补充、修正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提供案例和样板。



张老,请看罗先生的自辩。另外我重申:吉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定有误,在判

定词中也有越法嫌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首先我承认我曾经在互联网发贴呼吁变更政权,但中共十六大和

今年全国人大上政府的权力更迭事件不是我干的,我没有指使过干出这两个

事件的主谋,检查院的指控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事件的主谋和其他

行为人听信本人的言论。本人主张的是应该投票表决
,(略去)



第二,“推翻”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词,在《宪法》中的“序

言”部分有明确表述。《宪法》没有限定什么人可以“推翻”或者限定另一

部分人不许“推翻”的专利。认定特定的人没有“推翻”的权利,有违宪法

的公正公平的根本原则。再有,在宪法没有明确“推翻”的主体特权的情形

下,本人的思维受到宪法的严重误导。更重要的是检查机关的公诉书

中并没有界定什么时候哪些东西可以“推翻”或者不能够“推翻”。本

人行为属于“宪法”认定的标准动作规则,所以用“推翻”来指认本人的

行为和宪法的宗旨不合




(第三、四略去)



第五,关于《终于看清三个……的危害!》问题。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奥妙

哲学理论,是伟大领袖关于“一分为二”的具体分析。所谓“终于”,无疑

来自很长期的没有“终于”,说明这个理论很有深度。有了这样的“终于”,

所以“看清”更是高出一筹的悟解,只有在螺旋式的上升发展中才能“最终

看清”,难道不是理论的伟大历史蕴含吗?如果本人的确犯有检查机关立定

的罪错,真正的教唆犯是从小学就开始学习的政治教科书,本人的最

大过错就是认真重复了教科书的政治观点




第六,《一国两制何时休》是本人的无聊之作。事实早就不是“两

制”,现在是大陆、香港和澳门的“三制”状态。考虑到将来台湾的政治安排,

一定会是一国“四制”。之所以是“无聊”是没明白现实,还迷糊地以为“何

时休” 呢,其实人家早就“休”啦。只是由于大家不会算数的原因,特别是

本人太注重政治课疏忽了算术学习的恶果。所以我坚决谴责以社会普遍

存在的智商条件作为立罪判刑




为此,我要求上诉法院按照人类学的原理,并基于中国人类特色的状态,对

原审法院的恶毒判决做出改判,并追究本人检举的有关犯罪的行为人的法律

责任。



谨上



具名人:罗永忠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反

动文章数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具体分述如下:(省略)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永忠的供述笔录和指认笔录、书证、收

缴的作案工具为凭,被告人罗永忠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国家政权罪,对其应依

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

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是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14日起至2006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一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两份。

                  



                      审 判 长:曹洪光

                      代理审判员:刘 兵

                      人民陪审员:林智琛








http://chinni.blog-city.com/read/324504.htm >罗的辩护词与法院判决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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