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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永忠一案的看法。回答张三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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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永忠一案的看法。回答张三老先生。
司马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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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罗永忠一案的看法。回答张三老先生。
(259 reads)
时间:
2003-11-03 周一, 下午5:4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张老提问,我对罗永忠一案进行了初步了解。在此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本人认为:罗永忠未请律师,自己辩护是一个错误。尽管他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法律条文,对自己的言论进
行了无罪辩解,但是他忽略了很多完全可以利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空隙。尽
管罗先生的辩护中提到,自己的言论只“煽”,没“动”,但是在陈述时应
该具体根据法律和法律议案进一步在动机与效果上作辩解。
第二,本人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后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确属於重判。
第三,本人认为:罗先生应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罗案实际是对中国司法部门执法公正与否的一次很好检验。我以为,如果罗
先生在上述吉林省高级法院败诉后,其家属以及知情人员应当通过正当、合
法程序,或通过当地人大代表提请省人大讨论。
这一事件如果处理的当,应该为修宪和健全、完善法律包括补充、修正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提供案例和样板。
张老,请看罗先生的自辩。另外我重申:吉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定有误,在判
定词中也有越法嫌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首先我承认我曾经在互联网发贴呼吁变更政权
,但中共十六大和
今年全国人大上政府的权力更迭事件不是我干的,我没有指使过干出这两个
事件的主谋,
检查院的指控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事件的主谋和其他
行为人听信本人的言论。本人主张的是应该投票表决
,(略去)
第二,“推翻”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词,在《宪法》中的“序
言”部分有明确表述。《宪法》没有限定什么人可以“推翻”或者限定另一
部分人不许“推翻”的专利。认定特定的人没有“推翻”的权利,有违宪法
的公正公平的根本原则。再有,在宪法没有明确“推翻”的主体特权的情形
下,
本人的思维受到宪法的严重误导。更重要的是检查机关的公诉书
中并没有界定什么时候哪些东西可以“推翻”或者不能够“推翻”。本
人行为属于“宪法”认定的标准动作规则,所以用“推翻”来指认本人的
行为和宪法的宗旨不合
。
(第三、四略去)
第五,关于《终于看清三个……的危害!》问题。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奥妙
哲学理论,是伟大领袖关于“一分为二”的具体分析。所谓“终于”,无疑
来自很长期的没有“终于”,说明这个理论很有深度。有了这样的“终于”,
所以“看清”更是高出一筹的悟解,只有在螺旋式的上升发展中才能“最终
看清”,难道不是理论的伟大历史蕴含吗?如果本人的确犯有检查机关立定
的罪错,
真正的教唆犯是从小学就开始学习的政治教科书,本人的最
大过错就是认真重复了教科书的政治观点
。
第六,
《一国两制何时休》是本人的无聊之作
。事实早就不是“两
制”,现在是大陆、香港和澳门的“三制”状态。考虑到将来台湾的政治安排,
一定会是一国“四制”。之所以是“无聊”是没明白现实,还迷糊地以为“何
时休” 呢,其实人家早就“休”啦。只是由于大家不会算数的原因,特别是
本人太注重政治课疏忽了算术学习的恶果。
所以我坚决谴责以社会普遍
存在的智商条件作为立罪判刑
。
为此,我要求上诉法院按照人类学的原理,并基于中国人类特色的状态,对
原审法院的恶毒判决做出改判,并追究本人检举的有关犯罪的行为人的法律
责任。
谨上
具名人:罗永忠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反
动文章数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具体分述如下:(省略)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永忠的供述笔录和指认笔录、书证、收
缴的作案工具为凭,被告人罗永忠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国家政权罪,对其应依
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
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是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14日起至2006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一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两份。
审 判 长:曹洪光
代理审判员:刘 兵
人民陪审员:林智琛
http://chinni.blog-city.com/read/324504.htm
>罗的辩护词与法院判决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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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罗判的不重,请律师大概也没什么用,不过应该请,可以说清楚些!应该上诉!
--
北京小左
- (206 Byte) 2003-11-04 周二, 上午12:16
(51 reads)
罗永忠吃亏就吃亏自己属于“小人物”,又出自小地方,否则应该不至于判这么重
--
不锈钢安魂曲
- (40 Byte) 2003-11-03 周一, 下午7:17
(4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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