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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错误时间错误方式的错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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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物权法:错误时间错误方式的错误立法
贾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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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权法:错误时间错误方式的错误立法
(186 reads)
时间:
2007-5-01 周二, 下午1:4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物权法:错误时间错误方式的错误立法
讽刺情景喜剧般的全国人大投票表决,以直追萨达姆100%当选总统的团结和万众一心,终于以97%的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历史老人,像阿Q一样,用了半个世纪,为中国画了一个圈:从共产到物权;中国共产党的新贵们,跟阿Q心满意得上刑场一样,满心欢喜的宣布了共产党理论的死亡。
一场从原点回到原点的历史漩涡,却不仅仅是一个零和的游戏,数代人、几亿人的苦难历程,国家与民族濒临生死存亡的绝望,半个多世纪的人生苍黄、铭心刻骨,又岂是人民大会堂的新贵们心有体会、所能在意的?奴才得意须尽欢,党叫物权就物权。
一个受到民间广泛质疑的法律草案,却被立法机构以97%的高票通过,这本身已经说明了中国立法机构的合法性真伪,以及人大代表民意代表资格的真伪。
1950年代中共建政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比今天轰轰烈烈的私有化进程,有过之而不及,工商业、手工业等私有经济被强制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强制集体化,借助于政权暴力,通过剥夺少数人利益而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中共制造了建政之后最庞大数量的政治反对派,也使知识分子丧失了独立的可能;“社会主义改造”与“镇压反革命”及其之后的“反右”,严重撕裂社会平衡,制造了新的群体(阶级)仇恨,逆向推动了毛泽东阶级斗争式的社会统治持续到1970年代。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八十年代的“官倒”,还是九十年代的“腐败”,都采取了权力寻租的方式,从当年千万人苦难和财富累积而成的国有资产金山上,挖起了第一桶金,第十桶金,第百桶金。二十年来,中国崛起了世界上最庞大最快速的暴富群体,而其金色羽毛的背后,则掩盖了比英国“跑马圈地”更血腥更残酷的掠夺:在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合法清算国有资产的背景下,近二十年来,中国私有资产比例达到了60%以上,约4%的暴富群体占有了70%的财富,其中90%的暴富者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官方,而评估贫富分化的基尼指数则接近0.5,中国成为世界上最贫富不均的国度之一。
蛀虫到死贪方尽,国库成空心始甘。
一九五四年,一群从穷山僻壤中走出来的“小米加步枪”,用无产阶级的钢铁拳头,通过了195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号召开展“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实现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抢劫、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夺;完成了资产大挪移的前半部章节。
二零零七年,一伙从豪宅官邸中走出来的“宝马加N奶”,用流氓变绅士的镶钻手指,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宣布保护国有和私有产权,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定格了政府对全民利益的抢劫、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夺;完成了资产大挪移的后半部章节。
从革命的改造,到改革的分赃,一个强盗的故事,写了五十三年;暴力为后盾的国家政权,对少数人的抢劫,和对多数人的剥夺,终将以1954年宪法和2007年物权法为罪证,受到历史的审判。
物权法立法的时间错误
生活在海外,我们深知产权私有制是现代社会文明、尤其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本应乐观其成,但是中国当代资产的现状问题在于,并非延续历史上的传统私有,进而由法律来予以保障,而是靠“社会主义改造”对部分国民的剥夺形成了20多年的公有制走过来的,在没有解决公有产权合法清算的情况下,匆忙通过物权法,客观上掳夺了当年被剥夺者后裔寻求经济清算的可能。
其次,在中国贫富分化非常严重的时刻,强硬通过物权法,为国内民意提供了一个错误的政治信号,即分赃完成,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产权属性已定,国有资产对全民的经济清算已无可能。这个信号,在短期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应无强烈反应,但当经济处于低迷或泡沫破裂,民族主义或军国主义、社会主义抬头之际,必将引发政治清算,甚至暴力革命,像当年中共为何能够打下江山那样。
其三,在宪法没有得到修正之前,刻意匆忙推动违宪的物权法,既是利益集团心虚的表现,也在客观上打断了中国宪政努力的步伐;立法机构以违宪的方式立法,也使人对全国人大的立法合法性产生严重质疑。其实物权法完全可以继续拖延下去,直到修宪完成或者国有资产的全民产权清算完成。
物权法立法的方式错误
物权法经过了长达14年的研讨,显示了官方立法机构从未有过的耐心,这其实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到了本次人大会,官方突然加快了强硬闯关的步伐,这可以从元月八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代表党作会前安排、统一思想、表明决心也罢,还是两会期间,党的宣传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权力机关,都不允许社会和媒体对这一即将通过的法律进行争论,这本身就是立法机构的违法方式。
其次,全国人大会前和会议期间,并没有给予人大代表更多的阅读、研讨和辩论的机会,一项关乎全国民众利益的法律,甚至连名义上的民众代表都没有机会进行研讨和辩论,足以让人怀疑这项法律的民意基础。立法机构连党亲手从各地一个个筛选出来的投票机器都不信任,更别提这些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性了。
在错误的时间,用错误的方式所通过的错误法律,其实在中国的立法史上层出不穷,而物权法之所以广受关注,除了互联网技术产生的强大民意表达能力之外,还在于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化进步,给人带来了极大的期待。而不幸的是,这个期待再次成为泡影。
在中国宪法给予公民游行、结社、言论自由从来都没有兑现的事实基础上,物权法立法唯一的作用就是,当“强盗们”用得着的时候,比没有强;百姓们用到的时候,则废纸一张;这当然也就避免了一九八九之后匆忙制定“游行示威条例”和一九九九之后急急制定“反邪教法”不合情理与法理的尴尬。
或许还有另一个作用:物权法点燃了再次革命的导火索。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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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严
- (68 Byte) 2007-5-01 周二, 下午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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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严
- (68 Byte) 2007-5-01 周二, 下午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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