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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研究开发核武器的权利就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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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研究开发核武器的权利就是不平等的   
淀积千里






加入时间: 2006/06/29
文章: 187

经验值: 28


文章标题: 研究开发核武器的权利就是不平等的 (162 reads)      时间: 2006-10-19 周四, 下午4:55

作者:淀积千里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当今,地球村绝大多数国家都参加了联合国,也就是说承认了联合国的合法性。而联合国除了一年一度的成员国大会,最重要的组织是安全理事会。关于安理会的组织、职权等是《联合国宪章》核心的第五部分(继宗旨及原则、会员、机关、大会等四章之后)。如你所知,安理会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它们是“终身制”,对安理会决议拥有绝大多数会员国不可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所谓“五常”就是二战中战胜方的几个大国。略知一点历史的人都明白联合国成立的缘起,就是要由几大国主导形成一种安全机制,消除和解决国际冲突,维护世界和平。我们还可以追溯到联合国的“前生”。一战后,巴黎和会期间,美国第28任总统威尔逊极力主张建立“国际联盟”。《国联盟约》“也”规定了一个由5大国做常任理事的国际安全机构,以仲裁国际争端、裁减军备,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
“五常”也好,增加到“十常”也好,都是承认一种现实,即大国对维护世界和平负有更大的责任。责任与权利(权力)从来应当是对等的。换言之,大国拥有核武器,并不是别的国家也可以拥有核武器的充足理由。至于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国偷偷研发核武器造成了既成事实,那也不能成为别的国家发展核武器的理由。道理很简单,核扩散应当尽可能阻止,核国家越少越好,国际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全面销毁核武库。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不是说了“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吗?国际间的所谓尊重主权,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说得明白,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不是说关涉世界安全的举措各国具有相同的权利(权力)。例如,“五常”之于别的国家,权利(权力)就明显是不平等的。
如果谁以退出联合国相威胁,那也没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六款载明:“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就是说,任何国家哪怕你不承认不加入联合国,联合国也是要管你的!不执行联合国决议就要受到惩罚。


作者:淀积千里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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