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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河南3.13教案最近判决,家庭教会方胜诉,一审撤销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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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3.13教案最近判决,家庭教会方胜诉,一审撤销劳教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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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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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河南3.13教案最近判决,家庭教会方胜诉,一审撤销劳教 (297 reads)      时间: 2006-9-15 周五, 上午2:22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河南3.13教案最近判决,家庭教会方胜诉,一审撤销劳动教养。
请看博讯热点:新闻自由
(博讯2006年9月14日)

作者:天问


家庭教会维权快讯:


河南3.13教案最近判决,家庭教会方胜诉,一审撤销劳动教养。9月14日


附判决主文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本院予以
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认定如下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濮劳字(200
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3月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
县的范中X,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洪X,五花营村刘会X,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X,韩张镇王楼
村的郑利X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
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劳动
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三)项,第13条之规定,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一年(200
6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原告李会民不服,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起
复议申请,同年月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安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李会民到温县祥云镇张寺村马文清家中参加聚会的
事实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聚会是否属于非法聚会.根据国务院新闻办97年10
月16日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第三部分(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
督)规定:“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
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从被告提供的有关事实方面
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李会民等人与马文清并无亲友关系,聚会的人数众多,所以,被告认
定原告到温县参加的聚会为非法聚会并无不当,原告请求认定该聚会不属于非法聚会,本原
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作出的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法规
条文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即“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
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法律错
误,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四条第(二)项第2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撤消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的濮劳字(2006)
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上述状副本,上述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雪梅
审判员:郭永杰,武熙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亚萍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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