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根据西方司法独立原理,分析高智晟的违法行为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根据西方司法独立原理,分析高智晟的违法行为   
所跟贴 不提宪法,该用案例法了? 请举例, 我奉陪. -- Anonymous - (0 Byte) 2006-8-23 周三, 上午1:31 (182 reads)
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文章标题: 不是基于案例法的宪法,基本上无用 (192 reads)      时间: 2006-8-23 周三, 上午3:17

美国的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法",正是因为这个国家首先是建立在"法"上的。
也就是说,首先,这个国家是法制国家,然后,人们才用"法"的形式,确立国家的最高原则。

法制(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根本就是案例法。

可以说,如果这个国家首先没有案例法,
那么,宪法之法,基本上是废纸一张。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和合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46076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