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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仙人跳证据之六:在诈骗案发生后,我仍然提出愿为范先生堵财政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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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仙人跳证据之六:在诈骗案发生后,我仍然提出愿为范先生堵财政窟窿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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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仙人跳证据之六:在诈骗案发生后,我仍然提出愿为范先生堵财政窟窿 (457 reads)      时间: 2006-6-24 周六, 上午12:15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Thu, 20 Apr 2006 08:46:36

Subject: 再以提纲



诸位:


因为生气,前信写得太长,鉴于以往与老范进行聋子对话的惨痛经验,知道他不是看不懂,就是毫不理会,所以觉得有必要用提纲方式总结一下真实情况和我的基本立场:

一、我从未要求、遑论鼓励过范先生为我出书,相反,是他主动提出要为我出那本基金会拟定出版的书,我告诉他那书我已经捐出,不可能再和他作交易,建议考虑另外出一本史论,他同意后又再度提出愿为基金会帮忙,原话在此:

“如果这些在美国销售的书由我经办,那我赚发行的钱和网上销售的劳
力钱,发行的钱大约是500X$1.3=$650,网上销售$5X500=$2500,
总共是$3100,减去开设邮箱和汽车等杂费费用,我大约赚$2000,这
就是我人工的报酬。如果其他人愿意做,可以让别人做,别人不做我来做。
这些事中我真感兴趣的是打我毒蜘出版社的牌子,这也就是我的所图。”

基于他这offer,基金会负责人狼协才同意我把书稿寄给他。此后,我从头到尾管的只是文字工作,从未越权过问出版事宜。

二、范先生去香港,完全是他个人的决定,从未与我商量过,我不能为他此举承担责任。世上没有这个理。

三、从一开头,我就明确地告诉范先生,此书不是我的财产,有关商务问题,请他去和基金会打交道,但范先生置若罔闻,多次和我商谈这方面的事,逼得我为重申这基本立场,写了不下10封信。不料范先生为了鲸吞该书,竟然捏造荒唐借口,硬要说我把他蒙在鼓里,以此借口单方面中断君子协定,不过他也自知理亏,表示自己承担后果,说什么:

“在我做这件事之前,我不知有基金会的关系。………既然现在老芦让我和
基金会打交道,说这份手稿已经捐给了基金会,那么我只能改变我的好意和
原先的决定,停止有关这本书的一切工作。因此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由我承
担,因此给作者或其他人造成的麻烦,我只能说声对不起。”

四、因此,此书不能出版,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芦笛毫无关系。范先生现在打著我的旗号去跟别人要钱,在我看来只能视为招摇撞骗。X先生是否愿意帮忙,和我毫不相干,和芦笛著作出版更无关系。愿不愿意帮忙,完全是你俩之间的事,我无权置喙,但我必须反复强调:范先生无权用我的名义去跟别人要钱!如果X先生愿意帮忙,那也只能纯粹出于他和范先生的私交,绝不能以资助芦笛著作出版为理由。

五、鉴于我过去和范先生一度有过网谊,我愿意尽己微薄之力帮助他解脱困境。但首先必须说明,这过错完全是他自己一意孤行造成的,我非但毫无责任,而且在过去两个月里受尽了他莫名其妙的困扰,其实是受害者。所以,我愿意掏腰包,并非共同承担后果,更非补过之举,而是念及旧情的单向帮忙。这倒不是我喜欢冒充他人恩公,而是鉴于既往惨痛教训──我如果不说明这点,则范先生立刻就要打著我的旗号,理直气壮去跟别人要钱。我的提议如下:

如果范先生没有印出书来(老芦心地简单,不轻易怀疑人,但他的花头太多,毫无诚信可言,而且说话从来不算话,所以不能不用虚拟语气),只是给印刷厂交了定金又无法全部收回,那么,如果该定金在1000美元以下(决无可能高于此数,因为全部印费也不过3000多美元),则我愿意和对半分担。若他实在困难,我也可以承担全部费用,但必须先请范先生把印刷厂的收据寄来。

如果书真的印出来了,则我愿意动用我和狼协的友情,去为范先生缓颊说情,请他将印费支付给范先生,此后如果范先生愿意承担发行工作,则由狼协决定付给适当报酬。但鉴于范先生那丝毫无法恭维的诚信记录,我建议他必须和狼协先签订正规商业合同,以免后患。当然,是否这么做,完全取决于基金会负责人狼协先生,我不过是建议而已。

六、芦笛基金会最主要的捐款人呼延先生已经辞世,为了对亡者负责,我有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保证基金会的财产不落在不相干的人手中。因此,倘若范先生胆敢私自发售该书,肆无忌惮地侵犯基金会权益,则我当砸锅卖铁打官司,上穷碧落下黄泉讨回公道。

希望以上六条声明已经说明白了基本事实和我的立场。若范先生认为哪句话不是事实,这就请指出,谢谢!

最后还想请范先生澄清:你我拟议出版的史论到底还出不出?我看你现在既然赤字累累,就不要再勉强了,否则以后又要赖到我头上来,我实在吃无消。真是谁沾上你就得掉毛,唉!

当著这两个证人,请你明确拿出个说法来。如果你还是决定出,那就拜托有点担当,不要把自己招来的风险算到别人头上去,行不行?如果你不同意出版,那我如释重负。老实说,我提这话头,无非是因为以前答应过你,而本人没有你那种动辄食言、还要指责他人的下作习惯而已。如果要和你这种人合作才能出书,则我宁愿永远不出。

芦笛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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