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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仙人跳证据之三:老狼提出两个选案解决争端,范挑选了第一案,同意退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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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仙人跳证据之三:老狼提出两个选案解决争端,范挑选了第一案,同意退出合作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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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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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仙人跳证据之三:老狼提出两个选案解决争端,范挑选了第一案,同意退出合作 (254 reads)      时间: 2006-6-23 周五, 下午11:43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按

范先生在他那些造谣帖子里,口口声声说他是给我这个领失业救济金的穷鬼送钱的大富翁。这话也倒有点理由,我在下面这封信里就自称要去领失业救济金,可惜啊,那无非是我讽刺你的话。实话跟你说,我没资格领失业救济,因为我有退休金还有其他收入。你在美国时间也不短了吧?你见过退休的专业人士去领失业救济的么?其实啊,老芦虽然不富,可惜还是要比侬稍微富裕一点,至少不会满世界去跟人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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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11 Apr 2006 04:21:47

Subject: 转述狼案




老范:

昨晚折腾到4点才睡下,今早10点就起来接电脑,喉炎昨天本有些好转,现在又发作了,连话都说不出来。真是倒了霉了。其实你我之间主要是无法交流的问题,似乎用的不是一种思维方式。我和老狼、老非就没这问题,我说什么他们立刻就明白,他们说什么我也立刻就明白,从来不需如此长篇大论吹轱辘笛。

废话少说,顷接老狼来信,将大意整理转述如下,用红字标出,信中的“你”是指芦笛,“我”是狼协自称,“他”指的是范,请勿误会。


【一,不按商业规矩办事的不是我们。

举例一:他垫钱付印后将书交给我们,竟要求我们付八万港币(超过一万美元)的"保证金"。他自己明明说了印刷费用是4000美元。既然如此,我们自己直接付钱给印刷厂好了,要他干什么?

举例二:他不跟我签合同,据说是因为我是虚拟人。正常的做法应该是要求我提交身份证明。而且签合同哪怕他认为约束不了我们,但至少可以约束他。他为了取信于我们,也必须这么做,因为我们是付款方,风险是我们冒,而不是他冒。如果他垫钱,那么我们不签合同也可以。这也就是我原来没有要求他签合同的原因。他一要求付款,我们就必须签合同。

二、关键的问题是到底是哪方承担风险

就象你说的,我们付钱承担主要风险,到头来他却只给我们10%版税(出版社给8-15%版税是因为那是人家出钱承担主要风险),那我们书还没有印就已经铁定要亏了。这样如何向网友交待?

即使按照我说的付款条件(书到付款),经营风险还是我们承担。因为他的垫款只有最多两个月(印刷一个月,运输一个月)。他亏的顶多就是那两个月的利息。实际上,印刷厂也是只收百分之若干的订金就开印,交货时才付清。我们拿到书马上就付款,赖帐的事情绝对不可能发生,因为我们是公益捐款,不是商业机构。所以他说芦笛基金会不付钱,而是他付的钱,毫无道理。货到付款,经营风险还是我们在承担。因为如果书卖不出去,是我们亏掉了4000美元而不是他。

他说的付款条件,是书卖完了以后才给我们钱(因为他管发行)。这按照他的说法,要起码半年以后。半年后,如果书没有卖完,他有良心的话,就把剩下的书退还我们。没有良心,你付他那4000多美元就泡汤了。因为按照他的说法,哪怕我们付了钱,书的所有权还是他的。

所以,如果是等书卖完了我们才给他钱,才能视为资金是出自于他,他来承担经营风险。否则资金只能视为出自于我们,是我们在承担经营风险。如果资金出自于我们(不管是现在就付钱还是货到付款),那么就必须明确一点,就是书的所有权是我们的。因为我们承担了主要的经营风险。

三、建议方案

1、老范的方案我们可以接受。就是我们直接向印刷厂付款,印刷厂直接向我们发货。书上不印他们出版社的名字。如果要在港台发行,我们可以印别的出版社的名字。他们如果想要管在香港的发行,可以,但要签合同,而且他们不能拿书价的百分之三十,因为他们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只是承担了跟香港的发行商中转一下的工作(他自己也不是香港的发行商)。因为书上没有印他出版社的名字,那么他担心书稿错误会连累他出版社名义的理由就不能成立。

2、让他给出出版此书的全部预算。然后双方根据投入的资金分利。但要签订合同,而且我们不能承认他那破校对要一万港币。他如果坚持,我就在国内找个退休的中学老师之类的,撑死了给个三五千人民币,还不用扯这些皮。如果他坚持用他自己的校对,那就无法达成协议。】


以上就是老狼的提议,我本人倾向于第一案,这也是你主动提出来的。

但如果你采用第二案,则我也不反对,早说了,这些事是狼协作主,我管不着。他的修正案比我原来提的要合理,我原来提出的分肥方案还记入了你的劳力报酬,却没有记入我的劳力报酬(也就是基金会投入的劳力)。如果要考虑劳力投资,则基金会投入印刷费之外,还投入了我的脑力,写书并非容易事,其劳力投入绝不会小于你作发行工作付出的劳力投入。所以,简单的分配方案还是忽略两边的劳力报酬,只按双方投入的资金分利。

那校对之说确实有道理:我辛辛苦苦写本书,稿费还得根据发行情况拿计件工资,连到底有没有都不知道,校对不过是机械劳动,而且,其就职机会完全是我提供的(没我的书也就没他的事),竟然不管发售情况,旱涝保收便能拿1万港币,这还有天理么?

再说一遍:我本人强烈倾向于采用第一案,因为再跟你合作,还要扯皮。第一案则免了这些麻烦。如果你不管发行,只是帮咱们联系一下印刷厂,则我建议老狼给你适当的中介费,作为你帮联系印刷厂的报酬,但不能太高,因为基金会也就这么点钱。

这是最后一封信。如果你同意,请去和老狼直接联系。如果你不同意,则以后咱们就只是朋友,再没有合作关系可言了。对此结局,我深感抱歉,但也无法可想,因为咱们似乎没有交流可能,用的不是一种思维方式。

我要去领失业救济金去了,再见。此信同时发老狼。


芦笛

--------------


Wed, 12 Apr 2006 09:01:01

Subject: 回复

老范:

谢谢你的来信,更谢谢你没生我的气,加倍谢谢你热心帮忙的盛意。

现在逐条答复,为省事计,以蓝字标出你的来信:

【1.关于第一方案,我可以向你提供若干个香港印刷厂
电话号码,由你们自已去和他们 联系。今天下午我就在
打电话和他们联系,香港印刷厂有几百家,但大多数是
印广告的 ,所以要从中选出合适的也不容易,但我最晚
在明天给你。分发的事我也不愿意管,你 们可以自己找,
找不到的话我可以帮忙。只要是老芦的事,我都可以考
虑帮忙,且不收 任何费用。】

多谢多谢,你把电话号码给我行了,我再转交老狼。分发是否请你帮忙,由老狼决定。我知道你不想和他打交道,我可以作中介人。

这里顺便跟老狼说一下:请你赶快考虑印刷发行问题。我再修改一番书稿,然后给你寄去。

【2.我可以接受你的要求,你拥有「编辑的最后决定权」,
即我们指出疑点,但由你决 定如何改,或不改。但是,
有一个附加要求,如有出版社方面认为读者看不懂的地
方, 出版社可以在下面或后面加注。】

谢谢你的让步,出版社可以加注,但内容还得经我审阅同意,总而言之,最后的校样必须由我拍板。此乃出版社通行的规矩。前段我的朋友XXX出书,校样最后就是送他审定的。

必须澄清两点:

第一,这说的是咱们拟议中的第二本书,并不是第一本。

第二,我想重申,出版社最好在我寄去的word文件上用红色字样作修改,全部改完后再把原稿一次性寄回给我,我一次性审定,不要零零碎碎地寄来给我,省得不胜其烦。

【3.如果合作不成,出版社方面的损失不会要求你支付
或赔偿。而且, XXX那里,已口头表示可能承担。】

你说的到底是哪本书?如果是第一本书未能出版给你造成了个人损失,我建议你我双方分担责任,我负责赔偿你损失的一半,似乎没理由把人家老X拉扯进来。

如果是第二本书,则是否出版,这风险决策当然是你承担。你具有充分权利根据估算出来的风险,决定是否出版。你如果觉得血本无归的风险太大,因而决定不出该书,则我完全能理解,并不会指责你不守承诺。但如果你决定出版而因此造成金钱损失,则是否由老冯补偿,完全是你和他之间的事,与我无关。

【4.有一个问题请教,基金会的四千元美金,是赞助还
是投资?如果是赞助的话,有两 种,一是给你写作的,
那就给你算了,二是赞助出版的,那就给出版社算了。
赞助和投 资是很大的区别,我发现我们争论的症结就是
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如果是投资的话,那 当然有分成分
利的问题。你如承认是投资,我们可以再谈。这又分二
种情况,一是我拒 绝,二是你非要投资不可,我不接受
就不出书。反正只要你承认这是投资,我们之间就 可以
商量了,我们就想通了。我们就会重新考虑你的要求。 】

基金会最初发起,是呼延宇先生提出每月周济我400美元,为期20年,以解除我的生计之忧,使我能潜心思考中国问题,成为自龚自珍之后的中国思想家。这就是他最初的提议。他不但在坛子里这么说,还通过老狼联系上了我,在信里提出了这建议。

我感谢他的好意,但当然不能接受这种救济,但网友已经开始谈论成立芦笛基金会的事,而且有其他人跟进。在这种情况下,我便在回答呼延宇先生的私人信件中婉言谢绝了这建议,并在坛子里作了公开回答,表示感谢网友支持,但不能接受。老狼见后便上了个“踢开老芦闹革命”的帖子,宣布成立“芦笛基金会”,用来资助出版芦笛的文集。基金会便这样成立起来了。

因此,基金会成立之初就说明了宗旨是用来帮助我出文集的。我不愿受人之惠,虽然没公开反对,但也没有响应。后来此事被鲁肃拿去作文章,把它说成是我钻营名利的什么阴谋,我大怒,便在坛子里公开宣布,我只是个捐稿人,保留文章版权,但放弃版税,如果真的出了书,所有的利润都归基金会。尽管如此,我生怕人家说我牟取私利,迟迟没有动作,直到去年年底,才下定了决心把书稿整理出来并寄给了老狼。所以,拖延了一年不是狼协的责任,完全是我的责任,书稿寄给他不过一个月,你就提出此事,于是就转到你手上去了。他其实根本没拖延什么。过去一年多只见他催我的,没见我催他的。

上面已经说明白了,基金会的钱,只能用于出版芦笛著作,并不是给芦笛本人或其他任何人包括出版商的,对这点,呼延宇先生曾在坛子里说得明明白白,强调如果要把这钱用去资助其他人,则必须征求他的同意。基金会的运作目的是,通过这种出版活动,设法在收回成本之后,再赚上一点钱,以此扩大原始资本,再拿这钱去出版芦笛的其他文字。如果这生意最后做大了,芦笛的文集也出得差不多了,再在获得赞助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其他网上作家出选集。

当然这基本是个美好的幻想,属于“一个鸡蛋的家当”一类。不过,你应该明白我们为什么要和你斤斤计较:这是旨在牟利的公益事业,这听上去似乎是自相矛盾的讽刺,但它的牟利目的是为了扩大原始资金,以便能维持并逐步扩大这公益事业的开展,这钱并不准备一次性用完,乃是用来作原始资本的。

这就是我们为何强调不能血本无归,而且尽可能争取获得最大利润的基本原因。老狼之所以要你选择最便宜的印刷商就是这个缘故。当然,很可能最后因为书卖不出去血本无归,但如果是那样,那就不是操作者的责任,不存在基金会负责人狼协无法向网友交代的问题。正因为我和老狼都意识到了这严重的道德责任,所以他才会生怕钱给骗走了,无比地“抠门”。其实如果是他的私人生意,他恐怕绝不会是这种“守财奴”。

如果你明白了这宗旨,就该明白,这钱确实是用来资助出版芦笛著作的,但它并不是对出版商的资助,根本不可能照你那样理解。因此,出版商和基金会的关系,只能是商业夥伴关系,也就是股东之间的关系,根据各方所投入的基金和与此相关的风险承担分割利润。

……

此信同时发老狼。

老芦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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