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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在推动台湾独立上的法理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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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三年前大选胜利之后,翻身成为中华民国执政党的民进党实际上既面临法理上的难题:
在其所宣誓效忠的中华民国宪法之下,成为中华民国的管理者之后,如何推动台湾独立,达成自我叛乱?
现代国家形成之后,这种由执政党来变更国家主权的行为,无从先例可循。英、日诸国的君主立宪以或者法国革命,俱是国家制度的变动,而非国家主权的变动;美国独立,是殖民地脱离宗主国另立新国;苏联解体,则是各加盟共和国自身宣布独立,苏联于是不复存在。
台湾的难题在于,事实上,中华民国即是台湾、台湾即是中华民国。台湾独立缺少一个主体,至少,目前作为执政党的民进党,因为身负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效忠,缺乏形成台湾独立主体的资格。好比一家股份公司的管理层,无权变更公司所有权一样。
这个独立主体的缺失,上溯起因,可以说跟李登辉当年的撤省有非常大的干系。李登辉当年为了架空宋楚瑜,撤并台湾省,使得宋楚瑜变成中华民国唯一一届也是最后一届民选台湾省长。这在中国大陆看作是迈向台独的关键一步,现在看来,却成为台独的法理障碍。
试想如果“台湾省”仍然存在于中华民国,民进党完全可以通过竞选获得“台湾省”的管理权,进而推动“台湾省”独立成为“台湾国”,中华民国由是解体。就像叶利钦推动俄罗斯从苏联独立、塞尔维亚从南联盟独立一样,法理上无懈可击。
但是现在台湾省对于中华民国已经不复存在,民进党现在推动的一切台湾独立运动,都面临一个主体资格的问题,如果作为执政党而违宪,那么未来的“台湾国”在未立国之时,就面临法理基础被破坏的局面。
现在民进党所走的迂回之路:由推动全民公投而修宪,由修宪而为将来的独立铺张。也都存在致命的缺陷:
首先说修宪,任何宪法都是一个自我保护的体系,所谓宪法之上更无其他权威,宪法在权力上是自洽的。不能想象一个宪法能够有自我终结的条款。如果未来的中华民国新宪法订有自杀倾向的条款,其合法性必然是一个问题。
再说全民公投,作为一个成熟的政治体制,全民公投的效力必然也必须纳入宪法的权威之下。也许全民公投是民进党在中华民国宪法压力之下所找寻的诉求于民意的道路,但是民意多变,今天这样明天那样,全民公投显然不合适用来作为国本问题的选择,公投只能用来作为暂时性政策的选择依据。
如果公投可以决定台湾独立,那么未来公投也可以决定与大陆合并。假使每届政府都来一次这种问题的公投,真的就是天下大乱了。
倒是中国古代的“禅让制”或许能带给民进党一线之明。从禅让制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人的制度创新,其实是很令人佩服的。国号的改变、政权的转移、自我叛乱的法理难题,都由禅让制一揽子解决。
不过,现代国家再也不是一家一姓的国家,禅让制的授受关系,恐怕也是行不通。况且禅让制也有和全民公投一样的毛病,就是用这种制度变更国本,就难保另外一天不被同样的变回来。
其实,所谓“台湾独立问题”,并不能成为一个真问题。“台湾国”或者“中华民国”在现实政治体制和版图上不可能有什么区别,除非民进党打算成立一个君主制的国家。对立的双方纠缠于这个无谓的问题,不惜牺牲巨大的现实利益,实在是政客政治的产物。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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