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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古大律师三评贝-狼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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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大律师三评贝-狼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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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古大律师三评贝-狼案:3:3 (817 reads)      时间: 2003-10-27 周一, 下午7:5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告第三次陈词的重点显然在以下这段话:

//我在前面的陈词中用了大量篇幅介绍争议帖的内容,是为了让您们对于案情的来龙去脉有所了解。为了避免所占篇幅造成的误解,我要用这个最后陈词的机会说明:



我控告斑竹04违规操作的重点并不在争议帖的内容和作者写作动机,而是被告明知该帖乃是被删除过的帖子,却违背对待曾被删除帖子的正常操作程序,使已被删除帖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不正常的恢复,推翻了前删帖斑竹的决定,显示了自己有否定其他斑竹决定的更高权力。



我认为有必要提请各位注意的是,对本人早在第一次陈词中提出的这个关键问题,被告至今仍避而不谈。



论坛规则永远是“不完善”的,在涉及争议的时候需要援引已往案例作为裁定的参考。如果我作为原告败诉,我将根据开庭时的誓词服从裁决,但是这个案例对于今后坛规的执行将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初读这段陈词,大多数人都会感到原告在此似从以前陈词有很大的转折,把辩论重点从提醒陪审团注意成文坛规的限定问题,转到“需要援引已往案例作为裁定的参考”的问题。但是,只要稍微深入考察一下,就不难想像得出:既然原告如此注意坛规的明文规定,她显然也很容易发现老古早就看到了的那个致命的问题,即老古以在楼下反复提到的:



//如果陪审团严格根据成文的坛规断案,除了支持被告当值斑竹的裁决以外别无选择。



不信者请跟老古走一趟:陪审团规则明确限定它只裁决由法官提交的“酌删贴”案件,而坛规明确规定“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陪审团如果只采用“成文法”,难道还不是只有给被告斑竹“背书”一条路吗?



如果相信坛方不是以陪审团作摆设欺骗网友,陪审团非得援引案例作为断案依据不可。//



其实,任何一个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人,都不难得出类似的结论。差别只在于:一些人认为以陪审团作摆设欺骗网友本来就是坛方尤其是极力推行者老狼的本意,因此他才极力坚持 “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 这一关键的明文规定的坛规(这些人中显然以疗愚大师最有代表性,这显然也是他一直拒绝支持和采用这个“法定程序”的根本原因之一);另一些人认为或许只是制订规则者是英美法系的头脑,只要坚持援引案例作为断案依据,就能够使陪审团就能摆脱为被告斑竹“背书”的摆设地位。原告看来就是这第二种人,当然也有可能是她在起诉后才认真思考严格根据成文坛规裁定的问题,不得不走第二种人的路。无论如何,她走的是任何看清这一问题又仍想当原告的人不得不走的路,因此也说不上是得分或失分。



原告这一回的失策是,她过高地估计了陪审员对坛规的了解,以为经她头两次陈词并经法官确认的提醒,已足以使陪审员都同样看出了这个陪审团作用的致命问题,而出于客气没有象老古现在这样直接点穿,反而引起了部分陪审员的反弹,竟忍不住违背法官明令大发议论(若不是牛乐吼及时发现,恐怕会闹得更大)。这显然是对原告相信陪审团作用的初衷是一个反讽,当然失分。



被告的第三次答辩没再坚持被原告在第三次陈词中反驳的“必删贴”的“但书”问题,是明智的作法。



被告继续纠缠原告作品《斑竹衰荣录》对芦笛的影射,虽然明显是属于无关例证(因为这等于要求陪审团先对该作品的裁决作出对错判断),但是由于法官在第二个回合中的小失误(法官驳回原告的抗议,已等于自我否定了最初对本案只审议争议贴的严格限定),他继续借机扩大战果也是高招。



在对待原告最后陈词的辩论重点的问题上,被告采取了以虚避实的应战策略,即用假话、大话、空话和废话来转移话题。



//现在让我来回答原告新的指控依据。

(假话!其实这本是原告在第一次陈词中的重点依据之一,在第三次陈词中还明确指出被告一直对此避而不谈。)



//但是众所周知,当初的执行发生在斑竹07的属地之内,因此其他人无权干涉。又由于斑竹07直接封杀芦笛(这是我反对斑竹07的处理方式的原因之一,未予警告便予无限期封杀,而情节远未严重到那个程度,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芦笛便失去了任何翻身的机会。芦笛当时是被无限期地封名,而封名操作不在陪审团审议范围;斑竹07拒绝破例,将此事交付网友公众议决;芦笛本人也拒绝通过陪审团来审议此事。但此案确实影响很大,我个人认为对论坛有负面影响,因此反对这种处理方式。但是因为不能干涉值班斑竹的决定,因此芦笛和网友对此案的抗议便根本没有任何途径得以解决。这样此案便被打上了一个死结。

。。。。。。

由此可见,芦笛得以在众议院上贴并且未被删贴封名,完全是因为上贴地点不同,众议院的删贴标准远比政治论坛松,在政治论坛上和文化论坛上不能被允许的贴子,大量地在众议院被允许上贴、留存,这根本不是什么“违反程序推翻别的斑竹的操作”。

//

(假话!其实一直都有确凿证据,争议贴最初就是在众议院內删的,他后来在庭外也只好承认自己并不了解最初删贴情况。这种借口即使是实话,也还是等于承认了以上一大段说法都是假话。)



被告随后的答辩其实也就是在以上假话基础上的继续发挥,基本上与本案的事实无关的大话、空话和废话。但这也是比较高明的答辩策略,除非法官能及时提醒陪审团:被告的这部分答辩与本案事实无关,因此在断案中不应考虑;否则对听惯了假大空废话的中国人而言,至少一定能起到掩盖“陪审团只要严格按成文坛规断案,其实就只能是为被告斑竹背书的摆设”这一真相的作用。



被告这一使用假大空废话的答辩高招,轻松地过了连老古也承认是最佳人选的法官那一关,连以上提到的两处明显的假话都混过去了。可见被告对法官的了解也高出原告一大截(原告第一回合的陈词被法官明令删节,第二回合的抗议被驳回,第三回合的陈词造成几个陪审员的违规也未被法官重视)。



因此,第三回合比分为0:1。被告终于将总分扳成3:3平局。



这也就是说,原、被告的临场发挥对陪审团的作用相互抵消,此案的胜负就完全取决于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及其成员的个人因素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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