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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村问题的法制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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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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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解决农村问题的法制原理
和合(5/20/2006)
有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次立法,彻底解决的。但是,象农村问题,还有其他
一些问题,是根本不可能通过一次立法,就彻底解决的。对于这样的问题,
立法的原理不是寻求一次行解决,而是应该【建立一种促进其向良性发展趋势
的法律。】以形成逐渐解决问题的规则。
第二个原则是,不应该用强制的方法,而应该在保持现状的稳定性基础上,
为向良性发展,建立好条件,和政策,让农民自愿地走向预设好的轨道。
中国的大部分农民,所有的收入都来自每人大约一亩地的农业收入。
肯定是不可能富裕起来的。所以,制定一种政策,来促进农业土地的
集中,或者说,合并,就的确是一个有益的方向。
但是,同时可能产生的问题就是,很可能会产生一些大地主,而把另外
一些人逼的无路可走。因为,很多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会因为生病,
或者某些急需用钱的因素,而变卖掉土地。从而彻底失去生活的基本
保障。
为防止这种状态,可以采取二个方法:
1。用区域法,限制土地的使用。规定农业用地,必须用于农业。
从而,即便你不想继续拥有这些土地,你也不能变卖出高价来。
也就是说,你根本就不可能靠变卖农业用地,来取得你急需的钱。
你如果在城镇中找到工作,那么,只能把这些土地委托或者转让
出去。
2。暂时规定农用土地合并的上限。也就是说,禁止或者限制大
地主的产生。把目前每人一亩的口粮田,放宽到每人最多可以拥
有五亩地。并且用区域法,限制这些土地的使用。规定这些土地
仅仅能够用作农业使用。并且,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使农业用
地荒芜。
如果使农业土地荒芜二年,那么,不仅要交公粮,而且要交罚款。
所以,逼迫你必需在工业工作,和农业工作之间,做出选择。
以上政策的结果是,如果一家人,都能够变成城镇人口的时候,
他们才会放弃农民的身份。而如果仅仅一个人可以外出打工,
那么,他们通常是一边靠农业用地来作为生活基本保障,而靠
打工获取外快。
总体说来,我不赞同农业用地的商品化,或者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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