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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前第二次鸡叫:反正模拟虚拟练兵,为坛之旺,以成文法为体,以案例法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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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前第二次鸡叫:反正模拟虚拟练兵,为坛之旺,以成文法为体,以案例法为用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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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亮前第二次鸡叫:反正模拟虚拟练兵,为坛之旺,以成文法为体,以案例法为用
(216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下午5:1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如何?理由如次:
按美国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所言:曾有过16种法系。
除六个已消亡外,有7个是混杂的,其中包括英国法系。
本坛在北美,若按属地法,则仍有地区(如魁北克、路
易斯)是两系混杂的,虽然美国实行的是成文宪法制,
却参照案例;可知两种法系并非绝对不相容,非“两套
交通规则”。这就是我立论的主要根据。
“众所周知,毋庸置疑”,成文法是本坛初建之本。
考虑到群蛙噪于潭,仙鹤乱叼啄,蛙不堪命。所以上帝
(也就是狼老板)为繁荣生意,或为将来旧大陆的新法
治立极计,所以才丢落一批木头〔让蛙类可歇歇脚,喘喘气)
-名叫陪审员的,来安忤群蛙。不料木头既是上帝那里来的,
也就活了且成了精;恰好逢两鹤相争,群蛙便越发得志,力
争案例刷新,这才有了法系之战。
今考本坛之司法制度形成史,实已酿成两套法系并举之
势,治丝益棼。考虑到路是人走出来的,坛虽旧邦,其
命维新,新,又新,日日新,与时俱进,才能代表民主
发展要求、法治前进方向、网民+坛方根本利益;考虑
到混杂两系古今中外皆已有之,考虑到属地;最后,考
虑到在诉讼程序上,民事采对抗制较比利于本坛鱼龙混
杂现状,而不宜取教会法(即一切由非消极中立的法官
说了算)所以愚大狼斗胆再抹次稀泥:
曰:不若以成文法为体,参照案例法为用。如此,则治
而不死,活而不乱;网民永远有了希望,好似驴头前挂
了青草……大家跑起来,路有了,天也就亮了。输的永
远能解嘲,赢的心中空荡荡,化消极为积极解死结于无
形……
【参考资料:众律师在法系问题上意见冲突的典例】
(律师H嘘嘘)
关于此次虚拟法庭,鉴于大家都是业余出庭或执法,
并不具有海洋法系中法官水准,也不能保证前述案
例判决没有党同伐异成份,因此,不适合采用海洋
法系的援引案例判决法,而应以大陆法系方式,仅
参照法律条文(坛规)去断案。
(律师G大大)
陪审团规则明确限定它只裁决由法官提交的“酌删
贴”案件,而坛规明确规定“酌情处理的范围,以
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陪审团如果只采用“成文
法”,难道还不是只有给被告斑竹“背书”一条路
吗?
如果相信坛方不是以陪审团作摆设欺骗网友,陪审
团非采用海洋法系援引案例来断案不可。
事实上,陪审团断案本就是海洋法系的特点,根本
就难为大陆法系所接受。
(律师H嘘嘘)
大陆法系应用起来有一定问题,能得出“非用海洋
法系”吗?使用哪个法系可能都有一些问题,应是
分析使用两者可能发生的问题,哪一个更多些。
(律师N嗬嗬)
本案审理的是酌删贴,坛规没有列出酌删的
标准,而把判断酌删的权利交给了斑竹。如果严格
按照坛规,陪审员根本无法得出该不该删的结论。
要作出这样的裁决,陪审员必须自己先定出标准,
而这个标准很可能与坛方的不同,陪审团的裁决对
坛方的约束仅限于眼前的这一个帖,事过之后,坛
方仍然将按自己的标准考虑酌删贴,所以陪审团的
裁决反而会给论坛管理造成更大的混乱。
正确的作法是把对坛规的解释仍然留给坛方,陪审
团只是判断斑竹对该帖的做法是否同以往对类似的
帖的处理方法一致,斑竹判断此帖是否应删时是否
遵循了以往同样的标准。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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