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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技术人员应取消所有出庭人员修改已发文件的功能,以保持法庭原始记录不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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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技术人员应取消所有出庭人员修改已发文件的功能,以保持法庭原始记录不被篡改。   
所跟贴 建议是对的,但指控是没有根据的。 -- Anonymous - (18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5:21 (49 reads)
lawe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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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你知道我指的是原告哪次修改吗?根本就不是你说的这次。 (56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上午11:03

建议你不要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轻下结论。原告在第一陈述中未做服从判决的声明,我在庭外提醒她。但她未另上声明帖,而是直接修改原陈词,我才知道她能修改发过的文章。这样的行为,正式法庭根本就不允许发生,而且也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利。请你举个例子,什么法庭允许原告修改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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