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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黄华、王希哲关于许万平判决案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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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黄华、王希哲关于许万平判决案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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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黄华、王希哲关于许万平判决案的声明
--
周同
- (2526 Byte) 2006-1-23 周一, 上午1:26
(439 reads)
周同
加入时间: 2004/03/27
文章: 1006
经验值: 12114
标题:
附:疯狂的迫害,无理的判决。重庆中级法院对许万平判决书全文
(125 reads)
时间:
2006-1-23 周一, 上午1:36
作者:
周同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疯狂的迫害,无理的判决。重庆中级法院对许万平判决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 38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许万平,男,1961年4 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
无业,位重庆市大渡口区技光村 141号附1 号。1990年2 月28日、因犯反革命
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
年,1997年7 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 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 月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看守所。
辩护人刘洋、麻剑,重庆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 [200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许万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5年10月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代理检察员张可出庭文持公诉,被告人许
万平及其辩护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许万平曾因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
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来,被告人许万平通过在互联网上
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 中国民主党" 及其负责人徐文立、王希哲、
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人民民主政权。2003年初,许万平被确定为" 中国民
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后,即以"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的身份,积极
开展发展党员等活动。2003年7 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许万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
币,许万平将此款用于购置电脑,以加强与境外联络及开展活动。被告人许万
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就" 中国民主党" 的活动进行讨论,
并接受指令,通过撰写手稿呼吁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还提
出培养新人的方法 .为加强" 中国民主党" 成员间的联系,被告人许万平还多
次征集、编辑并发送该党成员的通讯录。2004年 11 月,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
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申请 "魏京生中国民主斗
士奖 "的活动,并征求各地" 中国民主党" 成员的意见。许万平还参与发起了
所谓 "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 "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 2005 年 3月,被
告人许万平与" 中国民主党" 成员策划召开了" 中国民主党" 的 "一大 "之事。
此外,被告人许万平还采取结交" 新朋友" 的方式,积极发展" 中国民主党"
的新成员。
2004年初,被告人许万平为筹建" 中国民主党大西南协调中心" 与国内民
运分子李运生等人进行了交流,并通过李运生与徐文立在互联网上就此问题进
行了讨论,徐对此表示支持。随后,被告人许万平积极着手组建" 中国民主党
大西南协调中心".2004年4 月,被告人许万平借婚庆为名召集了湖北、湖南等
地" 中国民主党" 成员以及重庆市的部分" 民运分子" 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聚会,
商议组建" 协调中心".2005年3 月,被告人许万平又前往甘肃、陕西两省,向
甘肃省" 中国民主党" 成员王凤山及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晓明,提出整合西北的
" 中国民主党" 以及重新组建" 中国民主党".
2004年8 月,被告人许万平接到徐文立指示后,负责四川、甘肃两省" 中
国民主党" 被判刑成员的资助活动。同年10月,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起
了所谓" 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 的活动。2005年1 月,被告人许万平将黄华
向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 中国民主党" 成员王森家属提供的 400英镑
资助中的2300元人民币交付了王森之妻魏某某,还通过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为
国内" 民运分子" 何兵、蒋世华等人的子女筹办了 400美元的资助。此外,被
告人许万平还向李必丰等人提供了金钱资助。
2003年9 月19日,被告人许万平接受王希哲发出的" 要鼓动民众自已起来
斗争" 的指令后,于2004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苏某某因房屋拆迁对
政府不满一事,向苏某某索取了上访的相关资料,2004年7 月,被告人许万平
又与重庆市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某之妻李某某取得联系,并获
取了杜某某的相关情况,意图提供给境外的敌对组织,用于污蔑、攻击我国人
民民主政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刑事案件立、破案登记表、抓获
经过、提取证据记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物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万平的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荆法》第一百零
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首要分子;同
时,被告人许万平系因危害安全犯罪刑满释放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属累
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提出其既非" 中
国民主党" 成员,也不是"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 成,从未参加过" 中国民
主党" 的任何活动,行为的目的并不是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为
了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有
误,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许万平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愿悔改。2001年以来,被告人许万平通过在互
联网上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 中国民主党" 及其负责人徐文立、
王希哲、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2003年
7 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许万平提供了 5000 元人民币,以购置电脑加强与境外
联络及开展活动。 2004 年 11 月,许万平在互联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申请" 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 的活动,并征求各地
" 中国民主党" 成员的意见。许万平还参与发起了所谓" 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
选" 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另外,被告人许万平通过撰写手稿呼吁在海外
建立国内" 民运分子" 的联络拨款机构,还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2001年 5月,重
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在工作中获悉,被告人许万平被解除劳动教养后
其思想仍冥顽不化,不断与境外敌对分子联系,同时有接收堤外资助的嫌疑。
经立案侦查,进一步获悉许万平积极参加敌对组织" 中国民主党" 的党务活动,
在境外敌对网站上发表文章,接受党内指使,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经布
控侦查,于 2805 年 4月 30 日将其捉获,
2 、搜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以后,
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在罗泽珍、李建群的见证下,依法对许万平家进行搜查,提
取了相关的书证、名片、电脑、主机、软盘、手稿等大量的涉案物品,并随即
进行了扣押。被告人许万平对所扣物品进行了确认并签字。
3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经鉴
定,认定 120页手稿(一号文件袋 29 页、二号文件袋 26 页、三号文件袋 8
页、四号文件袋 12 页、五号文件袋 4页、六号文件袋 3页、 7号文件袋 38
页;16开硬面抄笔记本 1个(除第一页外)上字迹均为许万平亲笔书写。
4 、重庆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记录附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
下,提取人进行了以下操作;(1 )对封条完全的计算机拆封,取下计算机上
的 IDE硬盘接到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的只读接口上,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
性;(2 )提取硬盘已被格式化,为提取数据,使用取证软件 ENCASE 对目标
硬盘进行全盘数据恢复,将恢复出数据整理、打印出来;(3 )对封装完整的
电脑软盘拆封,将软盘中的文字数据打印出来;(4 )完毕,提取人分装提取
出的文字数据,封装原始证物。
5 、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关于许万平、徐文立、王希哲等人使
用的电子邮箱的情况说明;经长期工作证实许万平、徐文立、王希哲、李国涛、
任畹町以及黄华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邮箱并各自使用其电子邮箱进行活动。
6 、许万平撰写的文章两篇
(1 )许万平在 2000 年 2月 31 日撰写的手稿《致海内外致力于关注从
事中国民王人权运动早日实现人士的呼吁书》提到:呼吁联合国、世界组织、
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与中共国际恐怖组织的民主人权方面的政治对
话目前,中国的局势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不满于中共
的专制统治所这成的诸多,现政权根本就不可能解决好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
迫使中共国际恐怖统治结束其专制统治的大好机遇呼吁海内外中国民主人权运
动人士,迫使中共国际恐怖主义者早日立地成佛我相信,只要团结起来战斗到
底 i就一定会早日战胜中共国际恐怖主义组织。
(2 〉许万平在 2005 年 3月 18 日撰写并在互联网公开发表的文章《面
对抓捕我不怪当局》中写道:面对中国当局的抓捕、判刑、关进大牢等行为,
我面不改色、心不跳只要我们具备了实力,我们才能够去影响并打破中国的政
治格局,才能够有与当局站在同一个平台对话的可能。
以上两篇文章证实被告人许万平攻击中国共产党,推翻我国人民民主政权
的主观意图。
7 、许万平户口页、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
经济状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万平于 1990 年 2月 28 日囚犯反革命宣传煽动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
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于 1997 年 7月刑满释。该证据证实许万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8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许万平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
的鉴定结论证实: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媒体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重庆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
规定》在www.alliance.org.hk 、www.eopochtimes.com 、
www.pressfreedom.com
等统外敌对网站中发现的作者为许万平的文章《香港市民志愿爱国民主运动联
合会》、《我属哪一派》、《开学了,幺儿还在流浪》、《中国民主运动海外
联席会议成立推举著名异议人士魏京生任主席》、《谢万军申请天安门示威》
进行鉴定,结论为:以上文章中含有攻击人民民主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
共产党的有害媒体数据。
9 、许万平写给徐文立、王希哲、黄华、唐柏桥的信件、电子邮件及王希
哲、黄华等给许万平的回信:2004年 2月 24 日,《给徐文立的信》;2003年
8 月 26 日《徐文立先生的信》;2004年 8月 16 日《给文立的信》,2004年
8 月 14 日许万平《给柏桥兄的信》;2004年12月8 日许万平《给黄华的信》。
王希哲于 2003 年7 月19日,《给许万平的信》;2003年 9月 19 日,《给万
平兄的电子邮件》等。
以上信件、电子邮件证实被告人许万平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 "中国
民主党 "的负责人及敌对分子唐柏桥等进行联系的情况。
10 '关于王希哲给许万平汇款 5000 元人民币的 4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1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查询存汇款通知书证实:2003年 8月 18 日,重
庆市国安局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江北区支行查询异地工行给陈贤英(许
万平之妻)的汇款情况。
(2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专用存款凭证证实:2003年 7月 12 日,一个叫
李少彬的人从工商银行汇款人民币 5000 元至许万平之妻陈贤英在工商银行的
帐号上(帐号为 3100029301200272490) .
(3 〉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安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2003 年 7
月 12 日,王希哲通过李三 jp 彬向许万平之妻陈贤英的工商银行卡存入人民
币 5000 元整,帐号为 3100029301200272490.
(4 )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回执、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专用凭条、活期储蓄历
史明细清单以及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经查询,陈贤英的帐
号 3100029301200272490,2003年 7月 16 日许万平以陈贤英的名义分别在中
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沙坪坝文行双巷子第二储蓄所、南岸区支行南坪储蓄所等处
从该帐号取款人民币 3300 元、 1500 元、 200元 .公安机关对取款企额分别
为 1500 元及 3300 元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异地储蓄专用取款
凭证》上的签名 "陈贤英 "进行笔迹鉴定,证实均为许万平书写。
(5 )关于王希哲提供 5000 元资金给许万平购买电脑的情况说明:重庆
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在工作中获悉:2003年 3月,境外敌对分子王希哲
与许万平进行联系,欲提供 5000 元人民币给许用于购买电脑,方便联系。同
年 4月中旬,许万平将妻子陈贤英的工商银行帐户提供给王希哲。 2003 年 7
月,王委托广东人李少彬向许万平之妻陈贤英的账号汇去人民币 5000 元,并
为此向李付了手续费。同年 7月 12 日,李少彬通过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沙嘴支
行向陈贤英的工行帐户(3100029301200272490 )汇入人民币 5000 元。
(6 )深圳市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李少彬自书证词证实:李少彬
出生于 1966 年 2月 13 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县大安镇
东社楼山新屠 7号。 2003 年 7月,有人以 20 元手续费为代价要求李少彬以
其经商所在地对面的 "房中房 "地址给重庆的陈贤英汇款 5000 元人民币,李
少彬不知道收款人与汇款人的关系,也不认识双方。
(7 )许万平 2003 年 11 月 29 自给王希哲的信提到:关于(电脑)家
伙有了一个家伙,负担更为沉重,且只能落脚他处,收件、打字,还不能发,
你也知道中国网管的管制方便也不方便。
以上证据证实许万平与王希哲联系,由王希哲向许万平提供人民币 5000
元以贿买电脑,王希哲通过李少彬向许万平提供的陈贤英的工商银行的帐号汇
款 5000 元人民币,许万平分三次取出,并于2003年 11 月 29 日告知王希哲
其巳配置电脑。
11、许万平手稿《心里话》及《关于新人的培植要点》载明:建议撤销劳
改基企会呼吁海外成立一个专门对国内民运人士负责、联络与拨款机构海外应
以圆桌会议为标志,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民运工作会议:。培养民运新人要通
过以下方式;l 帮助、鼓励、督促,2 是关心支持,3 是宣传介绍 .以上证据
证实许万平呼吁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并提出培养新人的
方法等事实。
12、许万平《给诸位的信》及国涛《给万平及诸位的信》证实;2004年 11
月 21 日,许万平通过电子邮箱寄出电子邮件并附魏京生基企会第一届 "魏京
生中国民主斗士奖 "征求提名,以及李国涛在当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向许万平寄
出电子邮件委托许万平组织此项活动的情况。许万平书写的《联合为中国大陆
秦永敏、何德普先生争取本年度杰出民运人士奖的提名》则证实被告人许万平
参与发起了" 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 "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
(二〉 2003 年初,被告人许万平得知自已被确定为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
委会成员 "后,即印制了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的名片,并以 "中国
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的身份,积极开展活动。 2004 年初,被告人许万平
为筹建" 中国民主党" 西南地区协调中心,与国内 "民运分子 "李运生等人进
行了交流,并通过李运生与徐文立在互联网上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徐对此表
示支持。随后,被告人许万平积极着手组建" 中国民主党" 西南地区协调中心。
2004年4 月,被告人许万平借婚庆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 中国民
主党" 成员以及重庆市的部分 "民运分子 "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聚会,商议组建
" 协调中心 " . 2005 年 3月,被告人许万平又前往甘肃、陕西两省,向甘肃
省" 中国民主党" 成员王凤山及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晓明,提出整合西北" 中国
民主党" 以及重新组建" 中国民主党". 2005 年 3月,被告人许万平就召开"
中国民主党" 的 "一大 "之事与" 中国民主党" 的其他成员进行探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确认" 中国民主党" 为敌对组织的说明证实;
" 中国民主党 "于 1998 年 6月成立,在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该组织敌视我
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策划实施 '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法实施
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安部认定" 中国民主党" 为敌对组织。
2 、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实:2005年 4月 30 日,重庆市公安局民
警依法对许万平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其中包括许万平的名片一盒。 2005 年
4 月 30 日至 1月 18 日,公安人员又相继从闰家鑫、何兵、刘有权、李必丰、
李运生、王凤山、蒋世华处提取到许万平散发的名片 7张也该名片上印有 "许
万平,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的字样。
3 、国际互联网敌对网站载明的 "中国民主党成员名单 "证实:。网址为
ww.alliance.org.hk的境外敌对网站的连接网页:www.alliance.org.hk/inform/hero/cdP-v1.htm
载明" 中国民主党成员名单" ,其中许万平、徐文立、秦永敏、岳天祥、王森、
王凤山均属" 中国民主党" 成员。
4 、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我属哪一派》及手稿《对民运的浅见
》、《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证实:许万平在大纪元网(ww.daj
iyuan-com 链接页面 ww.epochtime.com )上发表的短文《我属哪一派》中写
道:说起派别,我既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我总是把我自已称之为中国
政治异议人士虽然是我属于中国民主党党员,但是如果他不是在做实事,我也
不会把他看得很不得了。许万平在手稿《对民运的浅见》、及《新年寄语中国
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中写道,我于一九九七年八年出狱后成为了一位民运人
士,并成为了一名民主党筹委会成员。我作为民主党的一员,欣喜地看到流亡
党部成立后卓有成效的工作短短几个月里,流亡党部从经济上帮助了所有在狱
人士的家属 .
5 、发表于《新闻自由导报》(ww.pressfreedom-com )的反动文章载明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宣告成立,将筹备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多省市中
国民主党筹委会成员于十一月八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会议经全国中国民主党
成员协商,初步确立了徐文立、许万平等53人的联络成员名单。
6 、证人何兵、王凤山、李运生、马晓明、邓永亮、蒋世华、王荣清等证
实:许万平是"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 成员,也是" 中国民主党" 党员,是
中国" 民运" 围内的有名人士。许万平曾向他们散发过印有其系" 中国民主党
全国筹委会成员" 的名片。证人刘有权、张天泉、闰家鑫、李必丰也证实许万
平向其散发名片的情况。证人刘飞跃证实其通过互联网得知许万平系" 中国民
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的事实。
以上14项证据证实许万平系"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及" 中国民主
党" 成员的事实。
7 、李运生在2004年4 月3 日的电子邮件《李运生给徐文立的信》载明:
日前许万平先生来我处,就国内民运的现状、发展等问题交换了意见,进行了
深入探讨,并对近期的行动拟定了具体方案。根据各地朋友的反映,目前国内
迫切需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推出新的中心人物,来协调和统一国内各
地民运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过去那种各自为阵、互无呼应、孤立无援、
自生自灭的状态,使国内民运能以一个新的、强有力的形象面对国内以及整个
国际社会 .
8 、徐文立于 2004 年 4月 4日的《徐文立给李运生的信》载明:在国内,
协调做法是完全必要的,我个人因在国外,自然不可能是这个协调机构的成员 ,
鉴于特殊的理由,请也不要推荐我成为这个机构的国外联络人和代言人我会选
择恰当的角度配合和策应你们。
9 、许万平手稿《许万平给唐元隽的信》载明:我下一步将设法用其他名
义召开一次民主党筹委会全国会议。
10、证人邓永亮等人证实:2004年 4月,邓永壳、邓焕武、胡俊雄、谢长
发等人参加了许万平的婚礼,在此期间他们讨论了建立 .全国民运协调中心的
事宜。
11、证人马晓明、王凤山、邓永亮证实:2005年 3月,许万平去西安见王
凤山、马晓明,并提出整合西北" 中国民主党" 的力量,要马晓明在西安筹建
民主党,被马晓明拒绝。
12、许万平乘车的车票证实:2004年 3月至 2005 年 4月 26 日,许万平
先后到万州、天水、西安、成都等地活动。
以上 7-12 项证据证实许万平在 2004 年 3月至 2005 年 4月 26 日期间,
提出并利用婚庆为名与他人商讨筹建" 中国民主党" 西南地区协调中心,并前
往西北地区整合" 中国民主党" 力量,重建" 中国民主党" 的事实。
13、来金彪于 2005 年 3月 16 日电子邮件《来金彪给许万平的信》载明
:我和同志们作个商讨,一大如何召开,我提议各省各自先召开一大,经讨论
产生的中国民主党党章省级草案,然后将各省的草案在网上会总中国民主党全
国总草案从各省的基本草案中诞生。想听同志们的意见。
14、许万平于 2005 年 3月 26 日电子邮件《给金彪兄的信》载明:我认
为目前谈一大,还不是时候。各地还是应该把重点集中在力量的积蓄上。中国
有句老话:水到渠成。
15、证人来金彪证实:许万平是" 中国民主党" 在重庆的代表人物 .在全
国联系较多 .2005年 3月,他与许万平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讨论了召开" 中国民
主党"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事情,许万平称目前还需积蓄力量,就是要广交
朋友,以后再定。
以上 13-15项证据证实许万平与他人通过电子邮件探讨召开" 中国民主党
" 的 "一大 "之事。
(三)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二王希哲等人就" 中国民主党"
的活动进行讨论,并接受指令。
2003年 9月 19 日,被告人许万平接受王希哲发出的 "要鼓动民众自已起
来斗争 "的指令后,于 2004 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苏某某因房屋拆迁
对政府不满一事,向苏某某索取了上访的相关资料。 2004 年 7月,被告人许
万平又与重庆市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某之委李某某取得联系,
并获取了杜某某的相关情况,意图提供给境外的敌对组织,用于污蔑、攻击我
国的人民民主政权。
2004年 8月,被告人许万平接到徐文立等人的指示后,负责四川、甘肃两
省" 中国民主党" 被判刑成员的资助活动。同年 10 月,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
网上发起了所谓" 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 的活动,2005年 1月,被告人许万
平将黄华向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 中国民主党" 成员王森的家属提供的
400 英镑(兑换人民币6217.69 元)资助中的 2300 元人民币交给了王森之妻
魏某某,还通过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为国内 "民运分子 "何兵、蒋世华等人的
子女筹办了 400美元的资助。此外乡被告人许万平还向李必丰等人提供了金钱
资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许万平于 2003 年 8月 26 日发送给徐文立的电子邮件《给徐文立的
信》载明:目前一切都办妥,您以后可直接发此电子信箱与我联系有什么事情
或建议望告知我拟将向《民主论坛》每周寄发《一周评述》,对国内所发生的
事情独立发表个人言论。每周发一期《中国社会团结党》一事,正在进行之中,
我会随时向您通报进展情况。
2 、王希哲于 2003 年 9月 19 日通过其电子邮箱给许万平的电子邮箱发
送电子邮件《给万平凡的电子邮件》载明:现在我党急需要的是宣传人才,如
果你或你的几位朋友能够在重庆不断抓住民众疾苦,写出有见地,有煽动性漂
亮评论文章来,我们在海外作为党的网站社论,大规模发送进去,鼓动民众自
己起来斗争,这个作用,在今天的条件下,就是最大的了。你要能团结起一个
得力的宣传班子,只要有质量,可以付稿酬。
3 、许万平 2004 年 2月 13 日《春节期间对外地访友活动》及《首先要
做的事》载明:第一、建立各地一至三名职业民运机制;二、海外应建立中国
民主党对内事务工作委员会,以加强对国内工作并形成一个海内外整体力量;
另外,海外不能内斗,要有一个海外各方竞选推举的公认精神领袖。要有严密
的组织体系,国内海外事务联络部设新闻发布人、时势评论人、救济援助会、
声援委员会、捐助小组、经济管理委员会。
4 、许万平于 2004 年 2月 24 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发送给徐文立电子邮箱
的电子邮件《给徐文立的信》载明:很高兴第一次在网上看见你以中国民主党
海外流亡人士的名义发文,我认为你现在在海外应该承担起中国民主党的重任,
开展工作,这是我们民主党成员所希望看到的。
5 、许万平 2004 年 8月 16 日《给文立的信》载明:新专制主义的议论
应该否定,民主运动才能出现生机,才会走出自身困境,实现双方权力均衡态
势认同一位精神领袖,大家都去维护他的权威,大家都拒绝分裂、争吵。
6 、许万平于 2004 年 11 月 2日在互联网上向" 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
部" 发布贺词:热烈祝贺、坚决支持在" 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 海外的成
立!
7 、许万平2004年11月26日公布《" 三决两议一决" 之通告》附中国民主
党海外流亡总部党章、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员身份、入党申请、誓词及
党费、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政内容的中英文对照及说明、中国民主党海
外党员缴纳党费的收据、中国民主党海外组织的称谓、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等。
主要内容为;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组织筹备组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召集
人徐文立为总部执委会负责人,黄华任副秘书长王希哲先生任中国民主党海外
流亡总部顾问。
8 、许万平于 2005 年 2月 13 日《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
载明: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该党部从经济上的帮助使狱中民主党人士真
正感到了大家庭的无比温暖,也使国内民主党人看到了民主运动的希望。
9 、黄华于 2005 年春节《黄华给许万平的信》以及许万平于 2005 年春
节《许万平给黄华的信》证实:2005年春节期间,黄华为资助被判刑" 中国民
主党" 成员家属而要求许万平为其提供的名单和地址,许万平根据黄华的要求
提供了包括刘贤斌在内的在狱民主党员家属的通信地址。
以上 1-9项证据证实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
人就 "中国民主党" 的活动进行讨论的事实。
10、许万平手稿《许万平给王希哲的信》载明:不久,我受帮助的被强拆
人员(委托)索回近十年来未兑现或说是赖帐款,下一步将在网上建一个援助
专栏,如您认为可能,我就在您的网上建一个苏忠联拆迁案援助专栏。
11、重庆市公安局固保总队关于许万平指使何兵打探杜红旗家庭电话的情
况说明证实:该队工作获悉,2004年,重庆市南岸区西南兵工厂 338厂工人杜
红旗煽动工人堵厂门被判刑后,许万平计划将此事捅到境外媒体,借此大做文
章。 8月,许万平指使何兵四处打探杜红旗的家庭电话及其妻子的名字,并称
会将何落实的相关情况发往境外。 8月 25 日,何兵将杜红旗的家庭电话和杜
委李廷英的名字告知了许万平 .次日中午,美国纽约人权中心先后三次通过电
话就杜红旗的有关情、况对杜的家人进行了采访,2005年初,《美国之音》再
次就此事对李廷英进行了电话采访。
12、证人苏忠联证实:2004年上半年,许万平得知他经营的舞厅被政府强
拆未得到赔偿,主动提出帮他解决此事,后他将相关资料给了许万平;后来,
他与代明江向大渡口公安局提出游行申请未被批准,又向区政府申请又未被批
准,许万平向他打听了此事。
13、证人何兵证实;2004年他从报上看到了杜红旗被处理一事,然后打听
到了杜红旗家的电话,因为许万平给他说过他可以通过互联网跟境外联系,他
就把这件事给许万平讲了,希望许跟境外媒体联系一下,让境外多关注一下,
许万平还说过让他把杜红旗家电话拿来,他通知境外的媒体对杜红旗的家属进
行采访。 2005 年春节后,他把许万平带到李廷英(杜红旗之妻)家,给二人
做了介绍,称许万平是关心杜红旗的民运人士,李廷英介绍了杜红旗的情况,
他和许万乎都认为杜红旗受到了不公正的处理,需要申诉。
14、证人刘有权、张天泉证实:2005年3 月,二人通过李廷英介绍认识了
何兵和许万平,李称二人是 "民运 "人士,李廷英约张天泉、刘有权、何兵、
许万平的目的主要是谈杜红旗因维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事,许万平对杜红旗
的事比较关心,许万平说可以把杜红旗的事弄到网上去,也就是捅到国外去,
他们想通过努力,把杜案翻过来。
15、证人李延英证实:2005年许万平和一个姓何的人到她家中来,他们对
杜红旗的事表示关心,对她的申诉表示理解,并说申诉是没有用的,今年他们
单位的群众去找兵工局的领导,王婶婶在兵工局门口晕倒,许万平比较关心这
些事,她就打电话叫许来看一下。去年与今年都有美国之音的记者给她们家打
过电话,去年那次是她儿子接的,内容不清楚,今年这次是她接的,打电话的
人自称是美国之音的记者,叫亚薇。她不清楚美国之音的人是如何知道她家事
情及电话号码的。
16、许万平供述证实;他认识苏忠联,苏给他说了自己房屋被拆的事,并
交给他一些他对此事采取的方法的资料。他今年通过朋友认识了李廷英,但不
认识杜红旗。
以上证据 10-16及证据 2证实许万平接受王希哲指令,利用人民内部矛盾,
挑拨党群关系,攻击人民民主政权的事实。
17、徐文立于 2004 年 4月 4《徐文立给李运生的信》载明;在目前阶段,
要把工作重心向弱势群体(特别包括各类被囚的良心犯和他们的难属)倾斜,
也只有这样才可或使我们的事业走出困境,而不成为少数人传递异议意见的小
圈子 .
18、任畹町于 2004 年 8月 25 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向许万平的电子邮箱发
送电子邮件《救援和奖掖在狱民主党人 6条》载明:万平、运生负责四川、甘
肃两省救援和奖掖民主党人。
19、许万平于 2004 年起通过在网上张贴一系列反动文章《声援秦永敏先
生的倡议》、《为民运战友呼吁》、《强烈抗议浙江杭州警方对我大西南地区
民运人士欧阳颐先生的抓捕》、《我们该行动了——从王森的恶劣状况想到的
》、《受人敬重的张林》等对其他被国家打击的" 中国民主党" 成员进行声援,
并攻击、污蔑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民主政权。
20、许万平 2005 年 3月 2日《营救师涛先生需要行动》载明:营救师涛
先生需要行动,故此,我在这里发出倡议如下: 1)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全
面支持援助关心师涛; 2)、在师涛进入开庭时到湖南长沙……去声援师涛;
3 )学习师涛、践行师涛; 4)为师涛开设中国最有良知杰出记者奖。
21、许万平《强烈抗议中国当局对张林、赵昕等著名政治异议人士的关押
》(共 89 人签名)载明:据有关朋友们传来的消息,张林先生、赵昕先生等
著名政治异议人士这次被中国当局的关押,主要是与他们准备去吊唁并参加赵
紫阳先生逝世追悼会有关我们强烈要求释放张林、赵昕等先生。
22、许万平于 2004 年 10 月 7日发起的《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百日呼
吁活动》的主要内容;请关注!请关注!!!!!提供了王森、王文江等人的
通信地址。名单统计不全,介绍也不详细,请各地朋友尽快提供,并多写介绍
他们的文章,真诚欢迎签名参与本次活动 .
23、证人王荣清证实:2004年 11 月他被刑拘后,他叫陈树清写一封感谢
信,就是感谢民主党成员王有才、许万平等人对他被刑拘一事进行呼吁。
以上 17-27项证据证实许万平根据徐文立等人的指示,负责四川、甘肃两
省被判刑" 中国民主党" 成员的救援及资助活动后,在互联网上进行所谓 "紧
急救助受难民运战友 "活动的事实。
24、许万平 2004 年 7月 3日《给柏桥兄的信》载明:不久前又去了一趟
贵州他在贵州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曾宁先生也希望我能向你为李任科先生申
请助学金帮助。
25、许万平于2004年2 月29日《许万平给刘青先生的信》、2005年3 月16
日《许万平给唐柏桥的信》证实:许万平去四川省大竹县" 川东监狱" 给刘贤
斌带去 400元钱。2005年 3月 11 日去四川绵阳看望李必丰归来,并交给李小
灵通电话一部、人民币 1000 元的事实。
26、许万平于 2004 年 8月 25 目、 8月26日《给柏桥凡的信》载明:用
何兵女儿的名字又受阻,只好烦你改为 "何兵 "后告知我。发到我的信箱中。
我收到后会回复确定收到。代何兵致谢!2 、李运生女儿的,你是否收到?望
一并告知上次提到的某某某并无小孩,我也没办法给他办。
27、蒋世华收取汇款单证实:2004年 5月 28 日蒋世华收到许万平通过境
外为其提供的资助 400美元。
28、许万平发送给黄华的电子邮件《许万平给黄华的信》证实:许万平经
与黄华联系后,将蒋世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的帐号31-011501100020779
提供给黄华的事实。
29、蒋世华收取境外 400美企资助的扣押笔录与汇款单证实: 2005 年5
月4 日,重庆市公安局固保总队侦查人员扣押蒋世华的中国农业银行收汇单一
张。(汇款监控号码 82010170980)
30、黄华资助400 英镑汇款凭证及兑换水单证实:2005年5 月8 日,黄华
分两次从英国伦敦向中国农业银行 01001500383350217帐号汇款100 、300 英
镑。300 英镑经兑换为4628.64 元人民币,转出帐号0115011000207790. 另外
100 英镑经兑换为 1589.05元人民币,转出帐号为 011501100020779.
31、黄华于 2004 年 12 月 24 日发送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黄华给许万
平的信》载明:希哲的提醒很重要,400 英镑对我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我经
不起 "试一试" 的风险,因为我没有能力再寄一次。我想,魏女士也经不起这
个风险 .所以,我明天还是按照以前的老渠道汇款,请你在明天收到我的确认
信后,和小邓联系。6000元请你们先垫出,明天我去中国银行按照你提供的魏
女士的建设银行的帐号给她一次性寄 400英镑。估计要10天时间才能到达。按
照现在英镑和人民币的汇率,400 英镑值6333元,但是银行会扣除一些手续费,
钱寄出去后,我再给你发一封信确认。
32、关于唐柏桥身份的情况说明证实;唐柏桥系境外敌对组织" 中国人权
" 的重要成员。 2003 年以来,许万平多次通过唐向国内" 民运分子" 何兵、
蒋世华、李运生、马晓明的子女分别提供了 400美元以及 500美元的资助。
33、刑事判决书四份
(1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8月 7日认定刘贤斌犯颠覆
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12 月 2日认定王文江犯颠
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也
(3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子 1998 年 12 月 22 日认定秦永敏构
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5月 30 日认定胡明军、王
森均构成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判处胡明军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森有期徒刑十
年。
34、证人魏心玉证实:2004年8 月,许万平到她家来看望她,还提供了600
元人民币给她,另外送了100 元给了她父亲。后来,许万平打电话让她把银行
帐号提供给他。2005年4 月,许万平又向她提供 2300 元人民币的资助,许万
平说寄的钱是朋友捐的。要求她收到钱后,以其女儿王清的名义给邓叔叔(邓
永壳)、许叔叔(许万平)写过感谢信。
35、证人王清证实;她曾给许万平写过一封感谢信,感谢许万平寄钱给自
已读书,该信信封上的地址和姓名均是她母亲魏心玉所写。同时,经王清辨认,
公安机关出示的信件是她写给许万平的。感谢信的主要内容是;她要特别感谢
四川的邓叔叔、重庆的许叔叔和远在异国他乡的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王军、
唐柏桥叔叔,是他们在她们最无助的时候伸出了援助之手。
36、证人何兵证实;2004年8 月许万平告诉他境外有朋友对国内经济困难
的 "民运 "人士的子女读书问题可以给予经济资助。许万平帮他女儿向国外申
请了资助 .2004年8 月下旬,他和许万平一起去取钱没取到 .9 月下旬,他取
得从美国汇来的 400美元。
37、证人蒋世华证实:2004年 3月许万平告诉他可以通过境外平等教育资
金负责人唐柏桥给他小孩上学提供资助,这种资助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坐过牢
且从事 "民运 "的人,后来唐柏桥就寄了 400美元给他自这 400美元是在解放
碑农行取的。 2004 年 10 月,许万平通过他在农行办理帐户以便境外资助汇
款的领取。
2005年 3月 7许万平与他到农行取出一笔汇款,许万平称是 "中国民主党
" 海外总部汇来给李必丰的。
38、证人李必丰证实:2005年3 月,李必丰出狱时,许万平到四川绵阳来
看望他,并向他提供了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和一部小灵通电话,后公安机关对
名片及小灵通依法追缴。
39、证人邓永亮证实:许万平通过网上为被判刑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属魏
心玉呼吁资助。 2005 年 6月份?他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 "中国民主党海外流
亡总部的王希哲向国内被判刑的中国民主党党员家属每人提供100 美元的资助
" ,其中资助名单中涉及四川省的民主党成员有刘贤斌、王森等。
40、证人李运生证实;许万平没有给他提供过境外的资助。许万平说过各
地方的主要朋友每年应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资助,所以他考虑找徐文立谈一下,
如果不行的话,就只有找刘青商量。许万平的稿费是民主通讯给的,民主论坛
给的,小孩的钱是中国人权给。
41、许万平供述证实:他知道秦永敏、刘贤斌、王森、王文江、岳天祥都
是因为" 中国民主党" 的事情坐牢的,他认为他们都是" 中国民主党" 成员;
海外朋友通过他转交对王森和张林家属进行现金帮助。他私人向李必丰提供过
经济上的帮助。他认为这些人是受到了政府的迫害,政府对民主党持否定态度。
他在网上组织过签名呼吁,也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过邮件,给予被帮助者精
神上的支持,他知道魏京生组织了 "魏京生民主斗士奖 ",他参加过该奖的评
选活动,最终刘贤斌为获奖人;他出狱后前往全国各地的费用,有些是朋友帮
他出的,有些是自已在外做零工挣的 .他妻子陈贤英在工行和农行都有帐户。
以上第 24-41项证据证实了许万平周转境外资金及资助被判刑" 中国民主
党 "成员及其亲属的事实。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万平系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本院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从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来看,只有证人蒋世华、何兵、李
运生、王荣清、邓永壳、玉凤山等人证实许万平系重庆" 中国民主党" 中有影
响的人物,以及其曾对蒋世华、何兵、李运生三人的 "民运 "工作进行分工,
除此之外,既无证据证实其为颠覆国家政权组成了犯罪集团,也无证据证实在
重庆市形成了以许为首的" 中国民主党" 组织机构,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
能成立。结合上列证据,许万平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行为已经造成重大影响
并对人民民主政权带来重大危害,应认定属罪行重大。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万平为加强" 中国民主党" 成员间的联系,多
次征集、编辑发送该党成员的通讯录,以及被告人许万平还采取结交" 新朋友
" 方式,积极发展" 中国民主党" 新成员的事实,从本案的证据看,仅有陈树
庆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这一间接证据以及证人何兵的证言证实,无其
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两项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万平加入敌对组织" 中国民主党" ,并与境外敌对组
织、个人相勾结,接受指令积极从事敌对活动,攻击、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和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应依法惩
处。被告人许万平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满释放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属累
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许万平提出其既
非" 中国民主党 "成员,也不是"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 成员,从未参加过
" 中国民主党 "的任何活动,行为的目的并不是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而是为了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许万平是" 中国民主党全
国筹委会成员" 的事实,有许万平制作的名片和证人何兵、王凤山、李运生、
马晓明、邓永亮、蒋世华、王荣清等证言证实,且有许万平本人撰写的手稿《
我属哪一派队》、《对民运的浅见》等文章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许万平与境
外" 中国民主党" 成员徐文立、黄华、王希哲等人通过电子邮件就" 中国民主
党" 的党务活动进行讨论并接受指令从事" 中国民主党" 的援救及资助活动,
许本人也撰写了大量手稿对" 中国民主党" 的组织结构、活动原则等进行探讨,
并且还积极组建" 中国民主党" 西南地区协调中心,意图整合西北" 中国民主
党" 的力量,重组" 中国民主党" 等,足以证实许万平积极参与" 中国民主党
" 党务活动的事实,许万平加入以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现有政权为目
的的敌对组织 "中国民主党" ,并且在该党被政府宣布为敌对组织后,继续在
其中积极从事一系列党务活动,并通过互联网上传文章及撰写手稿攻击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意图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故许万平提出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
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万平的行为不符合刑
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许万平加入敌对组织" 中国民主党
" 并与境外组织、个人相勾结,从事的一系列行为,从其主观目的看,许万平
明知" 中国民主党" 成立的目的在于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改变现行政权而
加入,其本人也撰写的《致海内外致力于关注从事中国民主人权运动早日实现
人士的呼吁书队《面对抓捕我不怪当局》等文章展示了其行为的主观意图在于
颠覆国家政权;从其客观行为看,许万平加入" 中国民主党" 并成为" 中国民
主党全国筹委会" 成员以后,积极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其指令,
从事了一系列友展" 中国民主党" 组织的活动,并筹备组建" 中国民主党" 西
南地区协调中心,意图整合、重建西北" 中国民主党" ,其还通过拆迁安置中
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挑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等。被告人许万平的行为
符合刑法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追究其
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
根据被告人许万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五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万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
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二份。
审判长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李莉
代理审判员赵永新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作者:
周同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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