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后发国家的发展经验似乎表明,法治、宪政不是经济发展的原因,而是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确切的说,法治的进步可能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附带现象”(epiphenomenon)。鼓吹这一观点的,郎咸平绝对不是第一人,Kanishka Jayasuriya氏早在1998年出版的《亚洲法律、资本主义与权力:法治与法律制度》一书已经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与此相反,另一项研究(Katharina Pristor and Philip A.Wellons《法律和法律制度在亚洲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960—1995年>,牛津大学1999出版》却否定了此种观点。研究首先肯定了一些国家(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等)强权政府在一开始对经济秩序发挥的作用。但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其中一些国家都开始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尤其在经济不断增长并变得愈加复杂后,新出现的利益集团产生了依靠法律治理私人交易的压力。它的结论是:法治与经济的链条是双向,法律影响经济发展,经济也影响法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