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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还是得按坛规办事,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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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刚才到陪审团主页看了看,觉得原告大贝这回恐怕是难以讨回“公道”了。
原告诉被告理由是“请求删帖”遭拒绝。那咱看看什么样的贴,“请求”以后斑竹是必须接受的:
坛规第二条:
“版主对下列帖子一律删除:
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家人;
2、揭本坛网友真身隐私。”
注意,只有这两种情形斑竹是必须删除的,其它一律是“版主将酌情删除”(请参见所附链接 http://www.hjclub.com/rule.htm)。
这也就是说,是的,咱是可以请求删贴,但除了满足上述两条以外,斑竹没有义务必须照办。
因此,本案中原告控诉“斑竹04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与纠正”是否成立,应该且只应该考虑“争议贴”是否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
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比较简单的。
http://www.hjclub.com/rule.htm >Link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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