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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独立合理合法,但中国独立却是违法乱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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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木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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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铁木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蒙古独立的法理依据早在满清入关以前就确立,而且又有全民公决。中国人对这个100%赞同独立的全民公决很有些疑问。但恰恰是中国建立现代国家,从来没有过全民公决。除了没有民意合法性,法律依据也不充分,因为缔约方没有选择的自由,清廷是在武力威逼下签的退位招书。
1635年皇太极(蒙古称其为Deed Erdem汗,或Arvkhai)在盛京同南蒙古16部,49旗王公聚会,次年被推举为大汗。以蒙古的角度看,是蒙古王公根据自己传统的议会制度(Khuraltai呼拉尔),自己推选皇太极为蒙古大汗。皇太极颁布约法的全称大概是“大慈大悲广济众生的博格达(神圣的)汗承天约法”。皇太极按照以往蒙古大汗颁布法令的方式,规定满清对臣服蒙古各部的宗主权,但同时保证蒙古王公完全自治。皇太极在盟约最后说,如果满情亡,同蒙古诸王的约法就不复存在,蒙古恢复盟约前所有旧法。
1636的约法是满蒙关系的第一个法律文件。皇太极对蒙古王公许诺对其一视同仁,照约法办事,按功行赏,加官进爵(王、贝勒、贝子和公);蒙古王公如果按照约法服从满清,则光宗耀祖,爵位延及子孙后代。黄太极还警告说,如果蒙古王公反叛,则剥夺爵位;如果在战时反叛,则依法处死;但除此之外,其他罪行都不妨碍被免爵的蒙古王公的后代世袭爵位。
1688蒙古王公在多伦诺尔在此集会,决定臣服满清皇帝,1691年康熙帝在那里会见21喀尔喀蒙古王公,扩大了上述盟约的范围。康熙帝再次承诺:满清亡,蒙古恢复旧法。这些盟约规定了蒙古王公对满清皇帝的个人效忠,蒙古各地区实行自治的封建关系。
作者:铁木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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