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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重新转帖:从美国证券法角度来看吴征先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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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重新转帖:从美国证券法角度来看吴征先生法律责任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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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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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重新转帖:从美国证券法角度来看吴征先生法律责任 (893 reads)      时间: 2002-1-14 周一, 下午1:50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转帖:从美国证券法角度来看吴征先生法律责任



送交者: 纽约州执业律师 于 Sun Jan 13 23:43:00 2002:



(作者:恒方)



 近来,关于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这对明星夫妻的新闻不断,先是他们的阳光卫视与持有新浪网大量股权的四通电子之间进行了一系列的股权交易,组建了阳光四通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四通”)并入主新浪网1;随后不久网上忽然之间掀起了一阵揭发吴征和杨澜的风潮,各种指责层出不穷,从质疑吴征先生的博士学历和兼任北大教授的真实性,到争论杨澜女士到底是从哥伦比亚大学的新闻学院毕业还是仅仅在那里选修了几门课,甚至有人还翻出吴征先生在美国推销保险时曾经被诉欺诈的案底来;接着就是阳光四通和新浪发布通告称,这是“造谣中伤”,而且有别于一般的造谣中伤,是有组织的行为2,吴征先生为此接受《北京青年报》专访时更进一步称网上对他的攻击属于“形象谋杀”3,一时间到是风起云涌、很是热闹。有朋友在聚会时问我如何看待这次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并劝我写一点评论。坦率地说,在这个时候凑热闹写这个话题未必会讨人喜欢,但考虑到这种事关投资者利益的涉及上市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披露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到也不妨写点随笔给大家看。



需要声明的是,本人对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二人的履历是否造假本身并无兴趣,对吴征先生是否进行过保险欺诈也无兴趣,而且古人云“英雄不论出处”, 我也不想对他们二位及其行为进行任何道义评判。本文要谈的完全是从美国证券法的角度来看待此次事件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之所以要从美国证券法的角度来讨论问题,首先是因为新浪网是一家在美国NASDAQ市场的上市公司,受美国证券法管辖;其次是因为吴征先生本人是美国公民,其行为受美国法的属人管辖。(因为阳光卫视是香港的上市公司,从香港证券法的角度同样可以对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的个人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讨论。因为笔者对香港法不甚了解,本文对香港法下的问题不作讨论。)



美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对投资公众进行一定程度的个人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董事或董事候选人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及商业经验,有无被法院定罪或者被禁止从事金融证券等商业活动的案底,以及有无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几方面。根据笔者查询美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报告数据库的结果,截止到12月4日为止,除了有关阳光四通与新浪望之间进行的股权交易情况,新浪网只有在2001年10月19日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有关年度股东大会的14A文件中提到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其文如下:



“吴征先生自2001年9月开始出任本公司的联席主席。在加盟本公司之前,吴先生从2000年8月起任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主席,从2000年2月起任兼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行政总裁。吴先生在1998年6月至1999年2月之间曾出任香港亚洲电视营运总裁。吴征先生曾获法国萨伏大学法语系法语文学研究证书,美国卡尔文斯多克顿学院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华盛顿大学硕士学位和美国巴灵顿大学博士学位,后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关系学院获第二个博士学位。”4



一般来讲,美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绝对的法律责任,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已经尽职,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过,要是信息披露涉及的是某位董事本人的个人信息,肯定是由该董事自己提供给公司进行披露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披露的信息不实并且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作为信息提供人的该董事本人和作为信息披露人的公司对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不得使用已经尽职作为抗辩理由,只有对该不实信息并不知情的其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使用“已经尽职”作为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这一段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中有不实之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任何新浪的股东都可以起诉新浪公司及吴征先生个人,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类事情已经不止发生一回了,上一次是香港电讯盈科的主席李泽

楷先生:当时有人对李泽楷的斯坦福学历提出置疑,称其没有在斯坦福大学完成学业却在公司网站和一些媒体上称“毕业于斯坦福大学(Graduated from Stanford University)”,有误导投资公众之嫌,幸好电讯盈科的律师把关不错,李泽楷所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的个人简历都一直是写“受教育于斯坦福大学(Educated from Stanford University)”,虽然只有一个英文单词的差别,但是避免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于吴征先生的各种议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吴征先生自称于1996年从美国巴灵顿大学所获得国际金融博士学位(Ph.D.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from Barrington University),而这也是从法律角度讨论此次事件的关键。不少人认为这所大学就是《围城》里著名的“克莱顿”大学的现代翻版。倒的确是有这么一个巴灵顿大学,美国财经著名杂志福布斯去年曾有文章涉及到吴征先生,在介绍其博士学历就专门注明巴灵顿大学是一所总部位于阿拉巴马州的网上大学(a cybercollege whose headquarters are in Mobile,Alabama)5。不过,随后就有人发现巴灵顿大学的网站(http://www.barrington.edu)上并无博士学位课程的内容,经直接询问后校方的答复是巴灵顿大学提供的远程教育限于硕士学位,并不提供任何博士课程6。吴征先生对此的解释是,有可能学校现在因师资力量调整而取消了此项博士课程。而在网上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方舟.子先生又继续刨根问底,找出美国当地新闻媒体的报道指称“巴灵顿大学的校长本身就是自称 

‘博士’,但却从未获得过博士或硕士学位”,而且,根据巴林顿大学发布的消息,“中国37(原文如此)个省的大学招了30万名学生”,“预计两年内这些学生中的3-4%将会报名该双学位课程,每人费用4000美元”。据称“阿拉巴马州政府威胁将吊销巴灵顿大学的营业执照”6。



到目前为止,尚未看到进一步的证据能够确认或证伪吴征先生的巴灵顿大学国际金融博士学位。吴先生到底有没有获得这个学位,也正是确定其到底有没有违反美国证券法的关键所在。上文已经说过,因为在新浪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中所披露的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中已经明确说明吴先生曾获巴灵顿大学的博士(Ph.D.)学位,如果吴先生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的话,恐怕很难避免会有新浪的股东对新浪网和他本人提起集团诉讼。考虑到美国有不少诉讼律师就是专门寻找机会代表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提起集团诉讼,尽管目前还没有人进行这一诉讼,但新浪及吴征先生面对这种诉讼的可能性恐怕是非常现实的。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此次的事件是因为象阳光四通所称的那样是出于竞争对手“有组织的恶意中伤”,还是因为某些知情人不满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的言行,此次事件所引起的影响无论是从法律角度,社会学角度还是商业角度都是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尽管网络上的指责并不能证明现在的吴征头上的真正问题,也不能证明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但在这个事件之所以能够引发相当的社会影响,就是发起人抓住了目前社会上的一个关注焦点(如果网上的指责属实的话,也就是吴征先生的致命弱点),诚信问题。而此次事件中所显示的通过网络收集查证信息的速度及效率7 ,也是很值得研究的。至于从美国证券法(特别是美国证监会10b-5规则)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质要求其高层管理人员向投资公众披露相当的个人信息,而且需要为这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定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因此,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对公众进行披露的个人简历务求真实准确而切忌夸大含糊,毕竟,这些高层管理人员披露简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求职或是鼓吹个人事迹,而是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证券法的具体要求。由于新浪网已经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内披露了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上市公司的其中如果确有不实情况,任何一个新浪股东的确都可以向美国证监会的执行部([email protected])提出投诉,或者直接向美国法院起诉控告新浪网和吴先生故意隐瞒真相、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而要求经济索赔。另外,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日常言行恐怕也是需要力求严谨准确而切忌浮夸,因为有些言论,虽然未必会象正式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那样责任重大,但也有可能成为股东提起诉讼后用来证明该高层管理人员有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辅助证据。





2001年12月4日于曼哈顿



1四通电子的主席段永基先生出任阳光四通的主席,杨澜女士和吴征先生出任阳

光四通的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吴征先生同时出任新浪网的董事兼联席主席。根据 

新浪网向美国证监会会提交的股东会议文件显示,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段永

基先生的四通电子及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拥有10.6%的股权(不包括期权在内),



而吴征先生(连同杨澜女士)所控制的关联公司拥有10.1%的股权(不包括期权在

内),分别为董事会中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见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713/0001 

095811-01-505713.txt另外,对阳光四通与新浪网之间股权交易本身有兴趣的

读者可以参见新浪网的8K报告: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552/0001 

095811-01-505552.txt



2阳光四通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就有人造谣中伤杨澜吴征一事给新浪网发来的通

告,见新浪科技所刊登的报道全文(http:/www.sina.com.cn,2001年11月30日, 

14:57,新浪科技及《解放日报》的有关报道

(http://www.jfdaily.com.cn/epublish/gb/paper39/925/class003900012/hwz4 

99579.htm)



3见http://www.wenxuecity.com/BBSview.asp?SubID=newsdirect&MsgID=7829



4英文原文如下:“Bruno Wu has served as our co-Chairman since

September 2001. Prior to joining us, Mr. Wu served as Executive

Chairman for Sun Television

Cybernetworks Holdings Ltd., a media company since August 2000 and a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for Sun Television Cybernetworks Holdings Ltd. 

since February 2001. Mr. Wu was the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of Asia

Television Limited, a media company in Hong Kong, from June 1998 to

February 1999. Mr. Wu has received a Diploma of Superior Studies in

French Literature from the University of Savoie in France, a B.S.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e from Culver-Stockton College, a

master degree from Washington University, a Ph.D. from Barrington

University and a Ph.D.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from Fudan University 

in Shanghai, China.”见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713/f761 

12dedef14a .txt



5见http://www.forbes.com/global/2000/0515/0310058a_2.html





作者现为纽约州执业律师,在纽约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事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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