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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国家的第一暴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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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家的第一暴力权   
所跟贴 国家的第一暴力权 -- 马悲鸣 - (2648 Byte) 2005-9-12 周一, 上午10:38 (905 reads)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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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这样的“好”警察世间难寻 (231 reads)      时间: 2005-9-12 周一, 下午4:0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样的“好”警察世间难寻

刘越

《南方周末》在中国民间的信誉度是不容小觑的,我也相信报载是真有其事,只是本人对警方的做法持有怀疑:

首先,警方是在“白某对前来‘看手机’的李鸣暗中辨认了三次后,警察迅速将这个李鸣押上警车,为了防止李鸣逃跑,警察给他上了‘背铐’”的。所以抓错人的责任不应在警方。警方是专业的执法者,这点权责都分不清?全警局对“李鬼”的讹诈竟无计可施?

其次,白某让李鸣“看手机”已不止一次,不可能“只闻其声”,看手机而不看人这怎么可能?再说了,都“暗中辩认了三次”了,怎么还搞错?到底白某与李某有没有猫腻?是不是白某故意说谎?警方就这么稀里糊涂地被两个“刁民”牵着鼻子走?

第三,不管警方有无以上两个完全可以推卸责任的理由,都有义务和责任打开这“刁民”的镣铐,没有任何理由让“刁民”自己伤害自己,强行解锁即是强行给予“刁民”安全,所履行的是法律义务而不需要担当风险。何况是不是铐错了人,也应由“审讯”下结论。本案既然是白某自己说弄错了人,警方第一反应应是责备白某,却面对受害人理屈词穷、不敢解锁,这是什么警察?

这“李鬼”以死相要胁,不让警方解锁,还要求警方为其拍枷锁照为证,这当然是无赖,没有哪条国法允许谁拥有这样的权利,西方也不存在这样的法律。侵权案中,法律只相信事发当时的事实,本案事发是从警方铐错人到准备放人那“8分钟”内,这8分钟所发生的即是警方“侵权”的事实,之后是受害者“胁迫”警方的事实,那什么侵权的“照片”都属伪证。问题在于警方是白痴,如果想跳楼的人说“你别过来,过来我就跳”,然后警方就没辙了,就打电话给报社了?有这种可能吗?真的“李逵”找到了没有?既然“一个单位有俩李鸣”,一个干过销脏的勾当,一个没干过,这没干过的,怎么可能应约到电话亭旁“看手机”?这委实是搞笑。警方公务在身,抓人要紧,怎么可能只是抓错了(而不是杀错了)就任由受害者摆布,回局里交差了?这警察是干什么吃的?

所以不论是不是白某人的错,警方解锁不仅为了纠错,重要的是能够继续执行未完成的公务。而这个“李鬼”这样子闹法,弄得警方无法执行公务、不得不打道回府,不要说“讹诈政府”了,单是“妨碍公务”一条罪就够他受了。所以我认为警方不可能这样无知的。在此案来笼去脉没有曝光前,我对这种“人权”案例发生于中国是抱有极大怀疑的。但在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对其中目的实不便猜想。

马悲鸣谈此案,目的是把国民的刁蛮无赖当成“国家的第一暴力”,以此表明专制制度不得不以暴制暴的“政治合法性”,所以“就怨不得政府专制”。与我党“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不谋而合。我的结论恰恰相反,如果这种案件是事实存在,只能说明在中国不懂法的、无知的不是“刁民”,而是执法者本身。这个聪明的“李鬼”给中国执法者出了道简答题,结果整个警察局都答错了,还求助于报社。而另一个聪明的中国人赵燕,她也给美国的执法者出了道题,还是道难题,结果人家答对了:不仅强行制服了她,还让她在法庭上输了个精光。西安市公安局要是给“李鬼”强行开锁,再告他涉嫌“讹诈政府”和试图“妨碍公务”两条罪状,这厮不仅不敢索赔,怕是还要向公安局赔礼道歉,除非他真想坐几天牢。而且这两条罪都是有其明显行为特征的:既不是你销脏的,为什么应约现身?目的何在?

由此可见,对法治的宣传和普及绝不是单向的,而是政府与国民的双向互动,这种互动又必须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的,不是靠打压或是事后给报社一个“求助电话”就能完全解决的。本案并不能证明国民之无赖到了非实施专制不可的地步,也不能证明政府之开明已到了将“国家第一暴力权”让位国民的地步。本案只说明了政府机构和公民对法律认知的共同幼稚,也说明了开放言论自由的极端迫切性。

在一个教育水平十分低下的国家,疗愚的最佳方法是放开言论,如果人们可以在各种场合畅所欲言,不担心冤无可诉,谁又会跑到北京、跑到天安门广场“滋事生非”?到京上访与“陆肆”的情形不同,却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使自己表达愿望的声音更加响亮,更能接近权力者的耳膜,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关注。不然就白喊了、钱就白花了。美国也一样,如果灾民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表达他们对政府救灾不力的不满,大家就只能走向华盛顿,到总统府门口去叫。马丁路德就这样干过。当然了,马丁比中国学生更理智,原因是美国政府比中国政府理智,马丁不担心美国政府杀害他,所以他没有必要迫使政府在某个问题上妥协。中国人不同了,明知要被秋后算账,所以一不做二不休。但这是社会制度问题,不是人的问题。

我的直觉是,这个被公安错抓的李鸣,恐怕不是简单人物。不然在中国社会恶警满地的环境下,公安只须眼一瞪,这平民不可能敬酒不吃吃罚酒,还敢命公安自找“知法犯法”的罪证,简直无法相信。“陆肆”学生是借势吓唬政府,与一个李鸣无权无势却敢公然冒犯警方的行为不可相提并论。李鸣也可能是借势压公安,这势何来,就不可知了,只有那公安局长明白。或许大家在作一场政治秀也不定。这些都是客观情势下的一种合理猜想。不然,这西安公安局执法人员纵然无知,也实在是太可爱了。

不过在腐败猖行的中国,西安并不是一片净土,问题也不少,有高层滥用职权的,还有“四进宫”当上了公安科长的,竟也有十几民工在派出所被人殴打的……可见这方警察并不笨到马老“表扬”的那种宁愿被人“逼供”的地步。有人把西安屡屡发生袭警事件说成是“打不还手”的结果,这就让人笑死:公安的职责是抗暴,打不还手还不如回家睡觉。英国警察最善面了,枪都不带,但谁打他他也要还手的,他都不敢还手,那被打的老百姓岂不更惨。

政治家们为了说明中国人之“险恶”而不得不搞独载专制,就让公安上街去,明言“打不还手”而招来暴徒打,然后就得出了“中国人尚不文明”、“尚不适合搞民主”的结论。以“不作为”来引发暴乱、制造恐怖场面,再以极端专政来消灭之——这便是政党“加强执政能力”、政府提高“政治合法性”的全部过程,这也成了党和政府的生存法则。巧妙倒是十分巧妙,就是缺少说服力,当年那被烧成炭的士兵若是有施暴录像为证就更好了,连个真凶都找不到,谁知道谁干的,那不就是谁有喉舌就谁说了算了。就算有了“真凶”,没有喉舌的“凶手”怎么反驳?。马老提的这个案也一样,真犯都不抓了,谁又敢保证抓的不正是这个假犯:以示公安之“当代最可爱的人”。

社会公正必须只能是建立在言论自由之上,这是不容辩驳的。“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作为一个时局性的结论似乎没有错,但从国家管理的高度来审视之,逻辑上就有问题。管理国家和人民的是政府,人民行为之恶政府作为管理者难辞其咎,你不能说人民之善是政府管理的结果,而人民之恶却是天生的。政府官僚也属“人民”类,绝不是其它生物,若“人性本善”,则人民之恶是政府管治造成的,或是政府之恶所激发的。若“人性本恶”,人性之管治者亦恶,恶又如何去教善?人性本恶而政府官僚善,必有其“善”之方法,何必非行专制之恶不可。更何况恶民又怎么会选个“善府”来刁难自己。二战日德两国民众之疯狂似乎是独裁者发动战争的动力来源,但只要稍动动脑子,就明白这是公众丧失新闻和言论自由造成的,他们只能听任独裁者的欺骗,没有独立的思维能力,这才是一切国家灾难的真相。所以我认为,言论自由之重要凌驾于一切主义之上。如果自由主义主张除言论自由以外的一切自由,那就不是自由主义,而是独裁主义。

而且“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这话更适用于民主国家,政府不由民选,民无权选政府,那政府之恶与民何干?马老喜欢把一点小问题不适时机扯到“陆肆”去,我就不想扯这么远了。回到这个案例中,这样的警察在中国有没有?我看不一定就没有,但没有好过有。没有的话,虽然专制,但还有诚实在,还是依法治国;有的话,不仅专制,还带有政治性的欺骗,把纵容犯罪当成了维护人权,把维权成功与犯罪得手相提并论,以此证明维护人权带来的社会危害,故而不得不消灭人权。如此欺骗下的专制社会,真正就成了空前绝后、无法无天的社会了。所以我还是希望这种报道是不实的,我认为由于专制和因此造成的腐败,当今社会已处于高度危机状态,但还不至于如此堕落。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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