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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林滿紅教授解讀與臺灣有關的所有權狀--《馬關條約》與《中日和約》,   
新大陆人






加入时间: 2004/05/11
文章: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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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林滿紅教授解讀與臺灣有關的所有權狀--《馬關條約》與《中日和約》, (179 reads)      时间: 2003-10-11 周六, 下午10:07

作者:新大陆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所合聘教授林滿紅







連主席、各位中常委、各位女士、先生:



承蒙貴中常會邀請,要我就「臺灣主權歸屬」問題,談談個人的研究心得,深感榮幸。

我學的是歷史學,研究領域包括臺灣史、東亞經濟史,與政治經濟思想史等三方面。其中一個研究課題是:一九六○年代臺灣經濟起飛前的一百多年間,臺灣商人在東亞地區的商業和貿易活動。這些來往東亞各國的臺灣商人,必然面臨「國籍」、「關稅」、「掛旗」等與主權有關的問題。例如北京第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一九○二年一則案例: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民船因與大陸民船不易分辨,常混進只許中國船隻通過的「常關」,中國官方遂根據《馬關條約》,商請日方政府規定已經改屬日本籍的臺灣船懸掛日本旗進入外國船通過的「海關」,以確保中國主權。而一九五二年之後,臺灣商人要入日本籍,日本官方會說: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中日和約》生效之後,臺灣人應屬中華民國國籍,要入日本籍還得經過中華民國政府的同意。從這些事例所呈顯的臺灣主權變化,經常會與現有「臺灣主權歸屬」的種種說法有所出入。



我今天試著先說明「臺灣主權歸屬」過去一百多年內的歷史變化,再將澄清一些現有說法, 繼將分析造成「臺灣主權歸屬」變化的深層歷史背景,最後再就「臺灣的主權歸屬」做一總結。

由於「主權」一詞較為抽象,我以「所有權」的概念切入,以方便瞭解。「主權」是指某一領土歸某個國家所有。領土自然包括了土地,但還包括土地之上的人與物,而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有權」和「處分權」或「支配權」則是一體的兩面。



我將就歷史文獻、歷史事實與法理來解讀《馬關條約》、《中日和約》這兩張與臺灣的所有權狀,至於政策意涵,將有待各位定奪。(因為時間限制,我只能說個梗概,詳細論據請各位參考麥田出版社二○○二年出版的拙著《晚近史學與兩岸思維》)。





一、 條約重點及其效力

 

前面提到的《馬關條約》是由清朝的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的伊藤博文,於一八九五年在日本馬關簽訂。後者《中日和約》是由葉公超和河田烈分別代表遷臺後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於一九五二年在目前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斜對面的臺北賓館簽訂。

《馬關條約》明白指出臺灣和澎湖列島的完全主權永久割讓日本;一直到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中日和約》生效後,日本才對中華民國放棄(renounce)這項權利。 根據一九六○年日本大阪地方一項有關臺灣人國籍的判例指出: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簽訂,已使「在臺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



經常有人問及:《馬關條約》不是在一九四三年廢除了嗎?如果《馬關條約》已在一九四三年廢除,那就不該有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法律文件處理的對象,可以粗略分成持續不斷處理之事和較經久之事。如領事裁判權的對象,就是不斷要處理之事,在一九四三年中國廢約努力以前,外國人若是在中國犯法,就要由其所屬國家的駐華外交官來審理。廢除不平等條約之後,才改由中國法官審理。然而領土的處分,卻常是較經久之事。一九四三年以前中國已經割讓或租借的土地,還是要就原有的約定來處理。



香港、澳門的例子可供參考。香港之所以有「九七回歸」,那是因為中英之間針對香港最大片的土地─新界,在一八九八年訂下一項租期九十九年的租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約》。佔香港面積較小部分的香港島和九龍司,因為沒有新界的水電供應,無法運作,且其建設係由香港勻支,而非英國勻支,即使係為割讓,仍一併歸還。由於到了一六四八年世界上才首度出現國際條約,澳門則是在一五五三年由葡萄牙「竊據」。到了一八八七年,中葡才訂下葡人在澳門有「永居管理權」的一個商約。一九七九年葡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就說:澳門為葡萄牙管理下的中國領土, 中方可隨時取回。中方最後擇訂一九九九年收回。



回來看看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情況。該約中的「和」字,是「和平」的意思,那是針對二次大戰期間中日兩國原有的戰爭狀態劃上句點。但這個「中」只有中華民國。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與日本另外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其中,隻字未提臺灣問題。這正是因為日本於《馬關條約》取得的臺灣主權,已於一九五二年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生效的《中日和約》中放棄。





二、各方說法之商榷



針對現有各種關於臺灣法律地位的說法,我認為以下幾點特別值得澄清:



1. 不是未定

所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主要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這段期間的狀態。這與國際法的一個精神有關:「關於國籍變更起始的時間,依照通例,並非領土割讓、合併、放棄、歸還等領土主權變更事實上發生的日子,而是正式確認此一關係的條約生效的日子。」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告:「臺灣人民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籍。」但英國外交部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致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的函件(目前收存在國史館)指出:「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之後,英國、美國都不斷向中華民國政府表達這個國際法精神,《中日和約》正是展現此一精神的條約。這個過程在說明: 一九四五年起,中華民國政府事實上(de facto)雖已統治臺灣,但在法理上(de jure)要到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才正式完成主權轉移的法律程序。

有些持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說者,謂《中日和約》用「放棄」兩字,並未完全表達主權歸屬對象。但我們應知《舊金山和約》乃《中日和約》母法,《舊金山和約》針對將由日本進行主權移轉的領土, 包括韓國、臺澎、千島列島、南冰洋、南沙群島等, 均用:「日本茲放棄其對於……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等語詞。《中日和約》既為子法,固當沿用。《中日和約》的全名,中、日、英文均清楚表達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國際條約。中文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日文為「日本國中華民國間平和條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條約的內容更以中華民國為日本的締約對象。領土變更有割讓、合併、放棄、歸還等項目,因為《馬關條約》界定臺澎領土永久割讓日本,日本不宜使用「歸還」,只能使用「放棄」。



持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說者又強調,沒有任何中方的政府參加《舊金山和約》來決定臺灣的主權歸屬,而由日本與個別國家另訂之條約,不具法律效力。但《舊金山和約》第四條原本規定:日本與放棄各地區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日韓正式和約遲至一九六五年才簽訂、生效,而《中日和約》於一九五二年就簽訂、生效,使臺灣及早分享戰後初期的亞太經濟榮景。



就中華民國喪失諸多外交承認,及不能在聯合國就國際事務參與投票而言,是相當影響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的「公民」地位。但考慮中華民國對於臺澎金馬可以行使完全的國家主權此一事實,中華民國實已為國際社會的一個「國民」。也只有確知自己的「國民」地位,才有可能進一步爭取「公民」地位。



2.不完全是國共內戰造成的結果

中華民國有效領土範圍的如此變化,並不完全是國共內戰造成的結果。佔中華民國有效領土範圍面積較小部分的金門、馬祖兩地,是國共內戰中,國民黨領導的政府最後保有的領土;至於佔最大部分的臺澎,其主權的轉移則是《馬關條約》及《中日和約》規範下的結果。《馬關條約》的簽訂是中日之間的國際戰爭所造成。《中日和約》之所以簽訂,則與韓戰爆發有關。韓戰之後,美國為強化亞太防線,在其穿針引線下,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了這項和約。這裡產生一個連帶問題:經《中日和約》移轉的臺灣主權,是否包括一九四五到一九五二年間由中國大陸移遷臺灣的人與物?由於領土的真意不只是土地,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所有人或物,人又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一九四五到一九五二年間由中國大陸移遷臺灣的人或物,都包括在《中日和約》中日本放棄的臺澎主權的範圍內。主權是對某領土的最高支配權,享有這個主權的政治實體是為國家,執行國家主權的行政單位是為政府。因為《中日和約》的簽訂、生效,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已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存的事實,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日本和中華民國所共同造成。

政治原本分為事實和政策兩個層面。在事實面之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日本的一個中國政策,都屬於政策面的主張。但透過事實的釐清,也可能使一些政策面的主張,如中華國協更易落實。



3. 不是兩德、兩韓 (共生主權說)

嚴格說起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關係與兩韓、兩德有所不同。這是因為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的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的主權,是中華民國由清朝繼承來的。在一九一二年進行此項主權轉移的過程中,臺澎因為屬於日本,並不在這次轉移的對象之內。而中華民國雖在一九四九年喪失了金馬以外的中國大陸主權,但在一九五二年則從日本方面取得臺澎的完全主權。



4. 不是《開羅宣言》

到目前為止,《開羅宣言》仍為兩岸思考臺灣主權歸屬的基本依據。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臺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以來都說:《開羅宣言》謂臺灣於戰爭結束後「歸還中國」,而國際只承認一個中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權有完全的法理基礎。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辦公室,就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時,仍沿用此一說法。《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所說日本要歸還的中國是中華民國(見中、日文版,英文原文為: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上海第二次辜汪會晤,辜振甫先生引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論述臺灣乃歸屬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如前所述,《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雖然造成臺澎統治權移轉中華民國之事實,直到《中日和約》簽訂,才造成法理上的主權移轉。



再者,《開羅宣言》是盟軍對日本的一個聯合作戰宣言。現在臺灣的媒體、立法院的法案、臺灣領導人說到日本統治臺灣時期,大都是用「日據時期」,這都是沿用《開羅宣言》中「日本竊據臺灣」一詞。「竊據」是針對敵對政權的用語。 就像我們早期說:「中共竊據大陸」一樣。《開羅宣言》用「竊據」一詞可以理解。至今兩岸都用《開羅宣言》論述臺灣主權,或說「日據時代」,而非如英文之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或是日文之「日本植民地期」之中性表述,多少表達兩岸仍深陷在《開羅宣言》發佈時的戰爭情緒當中。如《中日和約》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中日和約》簽約至今已有五十一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約至今也有二十五年,中日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均已受到中方簽署的國際條約確認,沿用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宣言或情緒用語,並不符合國際條約的精神。不明白香港、澳門與臺灣的主權轉移有「租借」、「竊據」、「割讓」之別,而均以「竊據」對待,也使中國大陸在走過諸多迂迴路線,目前正該全力向前之際,承擔了原本不必負荷的收回臺灣歷史重任。





三、兩個條約的深層背景:亞太時代的來臨



亞太時代的來臨則為「馬關」、「中日」兩約的深層背景。亞太時代的來臨,先是因為美國國力的往太平洋延伸。一八四八年加州設州、一八九八年夏威夷納入美國勢力範圍、同年又佔領菲律賓。在此同時,日本亦加強亞太地區的發展。巴拿馬運河在一九一四年開航,象徵太平洋航運的崛興,其後的東亞秩序之中,也由中國獨佔鰲頭,轉為中、日互爭雄長。《馬關條約》表面上是日本與清朝簽約,目的在延展日本的國防線,但背後有美國政府的鼓勵。《中日和約》之所以趕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七小時簽字,係因《中日和約》簽字為美國同意日本《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前提條件。《舊金山和約》不生效,日本將仍在盟軍佔領之下,而不能恢復其國家主權。美、日勢力的兩度結合,是臺灣於一八九五年之後,在主權歸屬關係上,與中國大陸由合轉分的關鍵因素。國家主權是一種法權,而不一定是實權,這就有如擁有房子的所有權狀,但不一定很快樂一樣。又如日本雖有國家主權,在《美日安保條約》的基礎之上,其國防外交,仍高度受美國影響。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也有類似的作用。但有了房子的所有權狀,至少還可以遮風擋雨,進一步追求貢獻自己。例如日本在經濟文化方面,在國際舞台上,展現相當實力。台灣的情況與日本相似。所有權狀雖不能給我們所要的一切,但絕對沒有把它丟棄的道理。





四、結語

最後讓我們回到一九四六年英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的函件,來總結今天所探討的「臺灣的主權歸屬」問題。



1.此函第一段指出:二次大戰結束時,臺灣是依《開羅宣言》由日本實質移轉(但非國際法上的主權移轉)中華民國。沒有七七事變造成的中日兩國全面戰爭,就沒有《開羅宣言》,沒有《開羅宣言》,臺灣目前仍在日本的統治之下。



2. 此函第二段意涵:真正決定臺灣主權歸屬的是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和平條約─《中日和約》,而非《開羅宣言》。但由今天兩岸的中國人仍以《開羅宣言》界定臺灣主權觀之,顯然其未了的中日戰爭心結,模糊了原本極為清楚的台灣主權隸屬關係。



二000年我到新加坡開會時,當地的學者告知,二次大戰期間,日本轟炸新加坡時,李光耀先生險遭炸死。但當他領導新加坡時,呼籲全民:「一切向前看」,包括與日本密切的經濟合作。



1950年代初期美國駐台北的新聞處處長Robert Sheeks 先生告訴我,他在台北之後,轉任新加坡,有一回李光耀先生受邀演講,就站在日本佔領新加坡的將軍的銅像前,李先生說,他再有多大能耐,也不能把已成歷史的事實掩蓋或是化為烏有。雖然已經過了半個世紀,化解日本大東亞戰爭的相關心結,將仍是亞洲政治領袖帶領亞洲往前邁進的重要課題。



謝謝各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http://www.nmoc.net >亞太時代的來臨 

作者:新大陆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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