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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今网坛惊天动地的第一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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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心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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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且看某些人如何用“比恶逻辑”替中共恶法辩护==
作者: 原心 老百姓现在有安稳日子吗?孙志刚是怎么死的,又忘记了吗?刘荻是如何被绑架的,又忘记了吗? 莫不成他们都不是老百姓?而是罪不容诛的"阶级敌人"?
作者: limz 不要把孙志刚的事联系的太远了,哪个国家没有犯罪,美国、英国?有了犯罪惩治就是了
作者: 原心 赫赫,美国英国有罪犯,所以咱们中国就有理由公然地制定可以随意收容公民的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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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普适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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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
任何政府的公共政策不能侵犯公民人权,是因为“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阐明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加受到尊重。”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制的保护;...”
由此可见,保障人权,不仅仅是公民社会应当避免的严重罪行,也是文明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任,更是法律制度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中共所谓的“收容法”,就是一条赤裸裸地侵犯公民自由权利政策,一个政府无法用“偶然的犯罪事件”来掩饰其政策侵犯人权的根源,更不能以“美国也有犯罪活动”为理由,来替自己政策性的权利侵犯推脱罪责。
理智的正常人通常都是“恶小而不为”,当今的世界上,大概只有金家皇朝和萨达母之流的流氓政权,才敢公然地用“比恶逻辑”来替自己的罪恶辩护。事实上中共自从改革开放之后,就越来越“胆怯”,不敢再公然地割人的咽喉了,取活人器官的勾当也变地偷偷摸摸起来,不象以前那样随意套你一个“阶级敌人”然后“就地正法”。然而,某些据说是海外的“独知”们,却反而不能“与时俱进”,仍然流连忘返于文革时代的逻辑,真是令人难以想象。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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