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关于刘荻说得够多的了 |
 |
所跟贴 |
我说了,这是我估计的。老随想到的,国安的人也很可能想得到。 -- Anonymous - (44 Byte) 2003-9-26 周五, 下午7:02 (92 reads) |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
|
|
作者: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如果你不懂法,情有可原。但我跟你说了法之后,你又会说这个法不合理了: 8/24/2003 07:26 [Click:58]
首先,有一些基本知识需要交代,所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个时间
上的区别。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开始,一个人就被视为犯罪嫌疑
人。但按通常的理解,只要一个人被国家实施了强制措施,就应该被视为犯罪
嫌疑人。具体的说,当一个人被警察机构传唤后,就已经是一个犯罪嫌疑人。
从这时起,他要经过一个漫长的阶段,首先是被讯问(12-24小时),如果顺
利的话,他将在最多24小时后被拘留或逮捕。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
们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正常的话,刘荻被逮捕后羁押的期限是2个月又8天。然
后,如果顺利的话,再经过7天的检察院的审查,检察院才会决定起诉或不起
诉。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在检察院对他作出起诉决定的那一刻前,这个人都将
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而从那一刻之后,她将被称为被告人,被告人的身份将持续到她被判决以
后。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只要侦查机关估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可以申请再延长2个
月。然而,这还没完,延长2个月后,根据127条后段的规定:“仍不能侦查终
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这样,也就是说,她将在7个月,即大约220天的时间里,被称为犯罪嫌疑
人。刘荻于2002年12月15日被逮捕,到现没有起诉,那么,如果不出意外,对她应
该是已经按124条的规定,批准了延长羁押的手续。
你可能会很惊讶,但其实这是很正常的程序。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刘
荻如果仅仅被羁押220天已经算幸运的。因为,更不幸的事情是,她可能被适
用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该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也就是说,在她被羁押了220天
的时间后,仍有可能继续下一次羁押的循环。
作者: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