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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人死后身体器官出让对社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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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人死后身体器官出让对社会的进步意义
万年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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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文:人死后身体器官出让对社会的进步意义
(313 reads)
时间:
2003-9-15 周一, 上午1:1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论死刑犯的若干民事权利 周金培
定罪当诛的死刑犯人,其生命权被依法终止,其政治权利被依法剥夺终身。那么其民事权利在其生命权终止之前是否依然存在?回答应是肯定的。这里所说死刑犯人的"后事",不是俗指的丧葬事宜,而是一个犯人生前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的行为,对这种犯人"生前处分,死后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能简单地按照人自然死亡后发生的相应民事关系变化处理。
笔者认为:法律对待死刑犯人,除犯人自己认可按自然死亡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外,应是允许其在生前依法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
一般而言,死刑犯人很少有被捕前就安排妥"后事"的。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继承法》有关规定,死刑犯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相关民事权利。由于死刑犯人的特殊性,其行使这种"生前处分,死后实现"民事权利,以订立效力最大的是公证遗嘱。这是因为,如果死刑犯人在被逮捕之前,有过遗嘱或类似遗嘱的表示时,虽然按《继承法》有"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但因立遗嘱人在押期间行为受限,将使其遗嘱意志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易在其遗嘱执行时产生争议。公证遗嘱可以使其合法的生前意志得到更好的保护。若死刑犯人被捕前就曾订有公证遗嘱,也可以利用此机会对原有的遗嘱进行重申或修正;若遇改判,由于该遗嘱依法也是"将来"才生效。因此,并不会因为改判而影响遗嘱效力。
既然死刑犯人依法享有可以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在生前处分自己死后的民事权利的资格和能力。那么,死刑犯人生前是否可以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出让死后的身体器官呢?
人类社会随着文明与进步,医学科学不断发展得通过人体器官的异体移植,已可以使他人的生命得以挽救。但当前我国又存在着"身体器官供体奇缺、病人苦等而不得,同时又有大量尸体被未经利用就火化处理"的现实情况。因此,鼓励人在死亡后,将身体器官出让给其他病人,应成为大力提倡的精神文明举措。其中当然包括死刑犯人用出让自己身体器官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生前最后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在人体器官死后出/受让的专门法律未颁布之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两院四部1984年10月9日有暂行规定)的精神,解决出/受让人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事务关系是于法有据而且可行的。
应当明确的是:人死后身体器官出让与受让之间,绝不是(也不允许)买卖关系!这种"出让所得"与受让人对"器官出让人的赠予"及"出让人对赠予所得的处分"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类似教会、佛门向可能接受宗教的人们赠送圣经、佛经时,是不要求人们出钱购买经书的,即佛经、圣经是奉送的。但奉送经书的教会、寺庙等部门是可以接受"接受经书人"的赠予并依法自行处分"接受的赠予"的一种关系。
死刑犯人生前处理自己最后意思表示的民事权利内容,可以由律师代理完成。由律师依法为死刑犯人进行刑事辩护、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同时,增加为其代理民事法律服务的内容,经公、检、法、司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可以将刑犯人死后依法出让身体器官之请求,与病人依法受让人体器官的需求在医学科学的指导下联系起来。因此,律师事务所要尽快开展依法为死刑犯人最后意思表示中的民事代理工作。
参考运作模式如下:
1.对一审已判死刑或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犯人,应得到具体的民事法律教育,使其了解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后事的内容及作用。并科学地解释"人死后身体器官出让对社会进步"的意义, 以及这样作后对被害人及自己亲属等关系人的利弊比较。使犯人在权衡之后,同意其死后出让自己的身体器官。
2.死刑未决犯人在依法订立公证遗嘱,同意死后出让自己的身体器官后,有关部门通过狱医等医务人士,使信息中介机构得到出让人身体器官的医学根据和相关数据,然后由信息中介机构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医学条件的受让人信息,进行相应信息的匹配工作。
3.受让人在获得有可供出让器官的信息后,将准备赠予出让人的物品统交到信息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4.在医学上完成出/受让器官后,由律师事务所监督完成全部赠予物品交付给出让人指定的接受人,完成正式交割,以保证依约兑现。万一发生出让完成,受让意外时,可考虑用保险功能来解决。
5.抢救生命,争分夺秒。为使此类事情的过程迅速、可靠、规范,要逐步建立受让人信息网络,通过Internet网,使出/受让信息迅速交流,以确定最佳匹配信息。
笔者旨在开拓律师刑事案件中的民事代理内容,帮助死刑人依法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实施死刑犯人死后鼾身体器官的初衷,解决大量病人的身心痛苦。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毕竟是缓慢和需要相应条件的。传统文件中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观点,三国演义中就有大将夏侯淳以"父精母血"为理由,吃掉自己已经受伤的眼珠的表达。如此种种不同观念,深浅不一的影响着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同时,我们还应新生有特殊宗教信仰或少数民族对器官出让行为不以为然的风俗习惯。所以,笔者希望得到各界人士对此事的鼓励和支持。
最后,笔者以通过实现死刑犯人籍出让自己身体器官,依法行使生前最后民事权利为契机,来开拓律师民事代理的业务领域。
笔者深知,随着我国民法典、信托法等民事法律的完善,人们在可以用遗嘱、遗赠、遗产信托等法规,实施自己生前最后意思表示的法制环境中,律师将是大有作为的。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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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先生之高见!真不愧为伟大正确光荣之与时俱进大话西游版!!!
--
MARLBO
- (928 Byte) 2003-9-15 周一, 上午10:12
(110 reads)
呵呵,我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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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一笑
- (26 Byte) 2003-9-15 周一, 下午9:27
(8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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