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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老幺: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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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幺: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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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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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老幺: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280 reads)      时间: 2003-9-02 周二, 下午11:01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学家+黑社会=具体情况

又名: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作者:老幺



最近国内议论纷纷,就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改判死缓一事众说纷纭。



事情源于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由死刑

改判死缓,民间舆论大哗。然而也有诸多的“法学家”,称改判如何合理,如何正确,如何有利于中国

人权的改善,如何促进中国法制的发展。这些“法学家”中有:



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专家陈兴良;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



就象大多数网民,老幺感到“莫名惊诧”。当年老幺是读着陈光中等人编辑的法学教材走向法律的殿

堂,就在多年以后的今天依然对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们心怀尊敬。然而这一次“法学家”们对刘涌案

所持的态度和观点不仅令人难以信服,而且从某种程度上亵渎了法的精神。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主要观点是“证据不稳定说”,也就是传说中的“刑讯逼供”以及事实上的“翻

供”。田大律师语重心长地说道,“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

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



然而,以老幺的理解,证据不稳定或者证据不足应当是由高院“发回重审”,而不能以此作为减刑的条

件。法定减刑条件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证据不足,减轻判罚”一说。实际上,如果

证据不足不足以定罪,恐怕应当“无罪释放”吧!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另一个观点是“首犯不负责说”。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在二审中,集团成员宋健飞被判死刑,作为犯

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田文昌解释道,“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

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然而,老幺认为,田律师这个例子并没有说明问题。盗窃集团中的成员猥亵妇女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快

感,是出于“私心”,集团首犯也许不需要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但如果该成员猥亵妇女是

为了保证盗窃的顺利进行,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集团首犯的授意或许可,那么集团首犯就应该

为下属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



所以说,宋健飞如果是为了个人的私愤,是出于“私心”,刘涌也许不需要为宋健飞的行为负责;反

之,如果宋健飞是为了保证刘涌集团的顺利运作,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刘涌的授意或许可,那

么刘涌就应该为宋健飞的犯罪行为负责。



判决书说,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

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

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律师的说法,“在一审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调查中,涉及该项

犯罪事实的全部8名被告人中,无一人承认伤害王永学是受刘涌指使,而是多人说是受程健指使,只有

程健一人说是受刘涌指使,但并未指使他本人。



由此推测,宋健飞“收拾”王永多半是为了刘涌云雾山香烟的销售,是出于“公心”,而且直接或者间

接地得到了刘涌的授意或许可。所以刘涌应该为宋健飞的犯罪行为负责。



因此老幺以为,无论“证据不稳定说”还是“首犯不负责说”,看似冠冕堂皇,实际上都是云里雾里,

误导视听。然而就是这种很值得推敲的案例,田文昌自信地说到,“据我了解,我接触的专家没有与我

看法不同的。”



不错,“为了救刘涌一命,我(田文昌)曾给中央、最高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

写过很多信,反映有关问题。”



不错,为了救刘涌一命,陈光中、陈兴良, 周振想等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在钓鱼台大酒店对案件进行

了专题讨论,最后签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

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好一个“一致认为”!姑且不说偏听偏信听取了辩护律师一面之词所作的《论证意见书》多少有些“缺

席判决”的味道(老幺想,公诉人沈阳市检察院恐怕没在钓鱼台大酒店“论证”吧?!),就是这一句

“一致认为”就让人十分怀疑《意见书》的客观性与中立性。



专家“意见书”最后说,“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事实和证据上严格把握,特别是涉及死

刑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办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句话与陈兴良副院长最近高调推出

的“死刑无用论”遥相呼应。



陈教授最近就刘涌案发表看法: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死刑的案件也很多,但是实践证明,你判了

这么多死刑,杀了这么多犯罪嫌疑人,社会治安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犯罪气焰并没有被打下去。因

此死刑到底有多大作用,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套用某位伟人的话,陈教授似乎“连基本常识也不懂”!公安局、检察院抓的才是“犯罪嫌疑人”,凡

是被法院判处死刑的被杀的都是“罪犯”,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抛开口误的可能,陈教授对中国

人权和死刑废除的关注似乎来得不是时候。就象网友们所说,除非中国今后彻底废除死刑,否则连刘

涌这样的人都不适用死刑,中国的死刑还留给谁呢?



想当年,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等人也“一致认

为”,刘涌一案办错了。如今刘涌一案何去何从,人们将拭目以待。



[email protected]

2003年9月1日,于美国

(本文作者为留美法学博士)



参考文章:



1.《外滩画报》《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

2.《外滩画报》《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事件真相》

3.《南方周末》《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

4.《新浪网》《北大教授为刘涌改判叫好 遭到网友“责难”》



后记:文章的标题《法学家+黑社会=具体情况》虽然有耸人听闻的嫌疑,却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

“中国特色”。中国“具体情况”之多,“具体情况”之不详,恐怕不是中国人就无法真正地了解。然而

从孙志刚事件开始,不论是京沪铁路大辩论,还是故宫天价收购《出师颂》,中国互联网民展开了一

次又一次热烈的讨论。伟人说得好,真理越辩越明。长此以往,中国的信息将会越来越公开,中国的

“具体情况”也将越来越少!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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