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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旧文新贴:強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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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旧文新贴:強制投票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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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旧文新贴:強制投票 (820 reads)      时间: 2003-8-12 周二, 下午7:0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天茶舍』 [原载《关天网刊》第七期]强制投票(略有修改本)





作者:晓刚 提交日期:2002-03-20 01:18:00



原载《关天网刊》第七期,此处文字略有修改





               强制投票

  

                晓 刚





  中国国务院《2000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指出,“美国公民的参选率一直很低。

……一向被誉为重大政治节日的美国总统选举,最高参选率也只有65%。由于总统当

选只需超过投票总数1/2即可,所以,美国总统实际获得的选票占适龄选民的百分比

往往很低,多年来一直在35%以下。……可见,美国所谓的‘普选’从来就不能代表

全体人民或多数人的意志”。美国有些选民选择不参与投票,是否意味着美国公民

的选举权甚至人权被侵犯,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但选民不去投票,这无论

如何是一个问题。即使某个候选人能在一个投票率高达70%的选举中,以得票70%高

票当选,算来仍未过半数。要想自夸“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恐怕多少会底气

不足吧?



  在关天茶舍里,也曾有网友发表帖子,谈论“美国总统选举的低投票率”,称

“这正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相对成熟、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表现。如果一个国家的

民众过度地热衷于政治,那说明这个国家的民主政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话

虽然有一定的道理,却仍有失偏颇,因为至少在一个也算是“民主政治相对成熟、

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国家──澳大利亚,几乎每次大选,无论是联邦选举还是州

的选举,投票率都在90%以上。原来,澳洲拥有世界上民主国家中的一个唯一:实行

强制投票制!





何谓强制投票?



  所谓“强制投票”(compulsory voting),好一点的翻译应是“义务投票”,

其实质不过是“要求到场”(compulsory attendance)而已。具体地说就是,如果

适龄公民不去登记为选民,或虽然登记了,选举时却既没有去投票站向手持花名册

的选务人员点卯,也没编出个还说得过去的“正当理由”,就会被处以一笔数额很

低的罚款(目前标准约为 50 澳元,比悉尼违章停车的罚款还便宜)。



  选民如果碰巧因事外出,选举日不在自己应该投票的选区,则可以到其它选区

的投票站、选举委员会,或者澳洲驻外使馆等处办理通讯投票,也可以在临行前办

理提前投票。住在养老院之类地方的,还有可能遇到“上门投票”。总之,要找个

不投票的“正当理由”,还真不是件特别容易事儿。



  当然,这并不等于你必须往票箱里中规中矩地塞进一张有效选票。你怎么对付

那张选票,别人是管不着的:你可以正正经经地填,也可以什么也不填,甚至填首

打油诗骂街──反正没人知道是谁干的。据说有个别选民就把选票投进了垃圾桶,

却将候选人为拉票而派发的“如何填选票”传单投进了票箱。





投票为什么要强制



  投票为什么还要强制?当然是为了要让选民都去投票。因为投票的目的,其实

就是叫百姓向社会交心:“倒底谁办事你放心”,这要问个明白。公众事务是公众

的事,如果投票率不高,真实的民意就表示不出来,这就如同主人叫佣人办事,却

没说清楚怎没办,叫谁去办。强制投票就是要求主人把指令当面讲明白。



  可是“人非圣贤”,懒惰总是天性。即使西方民主国家的选举,也不是在“守

株待兔”地等到普通选民大众的“素质和觉悟普遍提高”之后才开始的。如果采用

“志愿投票”(voluntary voting),会有不少“素质和觉悟不高”的选民觉得

“又不是我自己当议员,何必去凑那个热闹”,反正“少也不见得就少我这一票”。

但这么一来,首先投票结果不能准确反映民意,其次就是苦了候选人:花了那么大

功夫竞选,费了老劲儿梳妆打扮,五讲四美三个代表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哪样也没

少说少演,到头来没有足够的人来投票,还不是白搭?



  竞选竞选,竞政纲竞人望,竞到最后就只好竞动员的本事了。候选人也好,政

党也好,谁能比对手动员更多的人来投票,谁就胜选的把握大。可天下没有免费的

午餐,动员需要人力物力,被动员的选民也不见得就肯白白“为候选人效力”。在

民主传统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这就成了黑势力胁迫、大金主贿选等现象滋生的土壤。

例如在台湾的乡镇选举中,有时可听到的“走路钱”一说,就是描述以金钱贿赂选

民去投票的现象。



  澳洲当初决定采用强制投票制,倒不见得考虑过为候选人节省“走路钱”的问

题,主要还是觉得政党动员太费神费力。况且,光是想想“哪个政党组织、动员能

力强,哪个政党就容易当选”的前景,就足以把当年澳州的自由主义者们吓出一身

冷汗──在同时代东方大国的袁大帅,一不小心就连妓女和乞丐都动员来“劝进”

了。然而,不论动机如何,实行强制投票制的结果,的确使澳洲成为选举一直相当

清廉的国家。





强制投票对谁有利



  首先当然是当选人获利:可以理直气壮地自称“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接下

来的问题是,谁更有可能因为强制投票而当选?



  在澳洲,强制投票在1914年由昆士兰州首先使用,并首次在1924年为联邦一级

所采用。而这两次都是由非工党的政府所引进的。1914年时的昆士兰州政府觉得,

自己的支持者在选民中占多数,但缺乏热情;而工党的支持者人数虽少却极为活跃。

估计要制衡工党咄咄逼人组织与动员能力,强制投票会是该次选举中的制胜法宝。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他们结果输掉了那次选举。看来,“跟着感觉走”,实在是太

不精确。



  原来,强制投票对工党最有利。在澳洲,各州工党最初都是由工会运动所创立

所起来的,历史甚至比英国工党更为悠久。至今工会在其中仍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党的许多政要都是工会出身,象前联邦政府总理霍克,现任联邦反对党领袖坎瑞

恩,都曾做过全国总工会主席。一年前,一家工会在与资方争拗相持不下时,还特

地将谈判高手霍克前总理请回来再做冯妇。因此,工党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工人

阶级政党”。



  而不情愿“走路”去投票的选民,却总是以“劳苦大众”下层人士居多,这个

阶层,正是工党的社会基础。据1987年选举前,Reark Research 在一些选情绷紧的

选区为《Times on Sunday 报》所做的民意测验表明,如果是志愿投票,所有的受

访者中,有11%将不会去投票。而细分起来,低收入蓝领阶层中的20%,失业者中的

17%,以及18-24岁年龄层选民中的20%,将不会去投票。相反,仅有8%高收入白领阶

层,不到1%的农民, 和10%的24岁以上年龄层选民,不会参与志愿投票[6]。



  虽然如此,1924年时的国家党联邦政府,可能觉得“组织动员”实在不是自己

这种松散到选举一结束组织就瘫痪的政党所长,所以还是毅然把强制投票制引入了

联邦大选。这一次,感觉没有欺骗他们。





强制投票的效果如何



  俗话说,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在最后一次志愿投票的联邦大选(1922年)

中,投票率仅58%,而首次采用强制投票的1925年联邦大选,投票率达91.3%。强制

投票效果的确显著,不投票的处罚虽然轻如鸿毛,愿意受罚的人倒也罕似麟角。现

在,在全国性的选举中,登记选民的投票率极少低于94%[1],[2]。



  在推行强制投票之初,曾有一种疑虑:既然那么多人只是因为强制才来投票,

废票率一定会大大增加。然而“实践出真知”,澳洲人将尚未诞生的“实践是检验

真理唯一标准”伟大理论提前奉为指导思想,得出了结论,强制投票制选举时的废

票率,与澳洲或其它国家志愿投票制下的平均废票率基本相当,有时甚至更低些[1]。





  原来,虽然有那么多的选民懒得自愿走路去投票,但他们也还是有政见有选择

的。而且他们还天生就具有精打细算的经济头脑:既然已经到了投票站,再不好好

投票,岂不更是白走一趟了么。



  更重要得是,强制投票使利诱、胁迫、阻碍或动员选民投票的举动都没有了用

武之地,令选举更为公平,更能反映真实的民意。不仅使选举丑闻在澳洲极其罕见

(即使发生也往往只涉及党内初选),财力对选举结果的影响相对降低,选民的素

质与责任感也得到提高。象美国某些地方存在的所谓“机器政治”(machine politics)

现象,从未在澳洲任何地方发生过[1]。



  这也是民主社会一种有趣的现象,尽管各方各派心底里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打算

盘,但综合作用的最终结果,却又往往正好符合社会的广泛利益。相反,在“慈父

严母”般领袖“大公无私,无微不至”地代表着“最广泛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度,

都免不了会经历全民遭殃的“弯路”。





强制投票是否合理



  还在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之前的各殖民地自治时代,澳洲人就在不知疲倦地不断

改进民选制度,并已有突出的记录:无记名投票的先行者(使选民免于受报复的恐

惧)、施行议员薪给制(使民意代表可以专职履行政务而无后顾之忧)、取消选民

资格的财产限制、给于妇女投票权(1894年首先由南澳实行)、等等。当1890年代

酝酿组成联邦的时候,澳洲已积累了一套当时世界上最为开放和先进的选举制度[3]。

建立联邦之后,澳洲人全然不顾“稳定压倒一切”,还是不厌其烦地做着各种尝试,

相继采用了强制投票制、优先票制[9]、比例代表制、Hare-Clark 方法[3]等先进的

选举制度。目前联邦及六个州两个领地,共有九个下议院六个上议院(昆士兰州、

北领地和首都领地没有上院),各有各的选举产生方式。再加上各州与领地的地方

(区、县)政府,同时共有近20种不同的选举方式在分别施行着。象新南威尔士州

的地方政府选举,也就是不久前才从志愿投票改为强制投票的。



  现在,既然强制投票总是对工党有利,非工党的政客中,就免不了时不时地冒

出几句主张改掉强制投票制,回归志愿投票的声音。其中,最为有力的理由是,

“不能剥夺澳洲人不投票的权利”。看来这也是两难:志愿投票投票率低,有可能

成为“自己人权记录就不怎么样”的把柄,强制投票投票率高,又可被攻击成为

“剥夺了人权”。



  依笔者的主意,要解决这个难题,不妨将选举与纳税同一化:

若要回归志愿投票,就应当还相应地施行志愿纳税制,让澳洲人拥有不纳税的权利;



若要续行强制纳税,也应当还相应地继续强制投票制,让不投票与不纳税有同等的

自由!



  “哎哎,这可不一样,税还是要交的。”相信看官马上就会反驳,“没有税收,

政府就无法运做,国将不国。选举固是公民的权利,但纳税则是公民的义务”。



  记得笔者出国之前,绝大多数中国百姓是不必交税的。农民交的叫公粮,政府

象是农民的领主。工人向政府领工资,生产出的“剩余价值”以“上交利润”的名

义归于政府,政府象是工人的老板。这叫做“国家得大头,集体得中头,个人得小

头”,让老百姓听着就象分家产一样心情舒畅。看来“世上唯有死亡与交税可以确

定”这一西方谚语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但不管怎么说,政府靠从老百姓身上

拿钱来维持,这倒是千真万确的。



  选举为判断民意提供客观的标准,是检测民意的晴雨计,自是越准确越好。选

举也不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但却是民主制度所必需的,虽然,有选举并不足以说明

就有了民主,“因为对于判断是否存在民主,有关结构与程序上的考量更远为重要。

但是,任何政体,除非其政治体制以民主选举为基础,否则绝不可以称之是民主的”

[8]。总之一句话,政府的民主性也要靠从老百姓脑袋里拿意见来维持,这也是颠扑

不破的。



  所以,笔者会这样回答看官,“没有可靠的选举,政府就无法真正体现民意,

就将不再是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在民主国家,纳税固是公民的权利,而选举亦应

是公民的义务”。



  强制投票为公民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表达对某些政客的支持;可

以表达对某些政客的厌恶;可以投空白票对谁都不支持;可以光打叉对谁都厌恶;

当然,还一样可以不去投票。公民可以不投票,只是要有代价,就象不交税也要有

代价一样。与不交税的自由相比较,为不投票的自由所需付的代价实在微不足道,

为此还唱“不能剥夺澳洲人不投票的权利”的高调,未免过份虚伪。你总不能在选

择谁来掌权的时候,告诉选民“你就不必表态啦,你有不表态的权利”;到上了台,

拿到了权力,想用钱的时候,却又对选民说“这钱你不能不给,你有必须给钱的义

务”。天底下怎可有这样的道理!



  好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绝大多数的澳洲人一直支持强制投票,高支

持率经久不息。根据1973年7月16日墨尔本《The Age 报》公布的民意测验结果,强

制投票制的支持率高达72% [4]。到1996年11月9日,《悉尼晨锋报》所刊载的AGB-McNair

民意测验,强制投票制的支持率仍是72% [2]。如今,强制投票已是澳洲不可动摇的

“既定方针”(The settled policy of the country)了[1]。





参考资料



[1] Geoffrey Sawer, “Australian Government Today”, 13th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ty Ltd, Melbourne, 1987



[2] John Summers, Dennis Woodward and Andrew Parkin, the editors, “Government,

Politics, Power and Policy in Australia”, 7th edition, Pearson Education

Australia Pty Ltd, 2002



[3] David W Lovell, Ian McAllister, William Maley, Chandran Kukathas,

“The Australian Political System”, Longman Australia Pty Ltd, Melbourne,

1995



[4] Evans, K.R., “The Australian Political System, An Introduction”, The

Jacaranda Press, 1983



[5] Davies, A.F., “Australian Democracy”, 2nd edition, Longmans of Australia

Pty Ltd, 1966



[6] Richard Lucy, “The Australian Form of Government, Models in Dispute”

, 2nd edition, Macmillan Education Australia Pty Ltd, 1993



[7] Dean Jaensch, “The Australian Party System”, George Allen & Unwin

Australlia Pty Ltd, Sydney, 1983



[8] Dean Jaensch, “Election! How and why The Australia Votes”, Allen &

Unwin Pty Ltd, Sydney, 1995



[9]晓刚, “台湾的投票制度尚待改进”,2000年3月刊于澳洲悉尼《东华时报》。

可见于网址 http://mywebpage.netscape.com/xiaogangzhang/articles/cnp/tw/twtpf_gb.

html,此外在关天茶舍亦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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