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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法盲新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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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随便翻出一个所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作为“国民党员”可以入罪的根据,再次自暴其法盲的底子。
虽然随便是为了证明他有关中共现当局为暴政的论断,动机是进步的,但还是有必要指出其法盲导致的误导效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追溯力,并不能用来追溯早已成立并被国家当局早已承认合法的政党或团体。不但共产党自己从未“向国务院登记过”,而且八个“民主党派”也从未登记过。
2。中共当局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法令或判决宣布国民党为非法组织。
3。国民党在大陆(不包括港澳)的组织被取缔,不是因为它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注册,而是因为它被当局定为“反动组织”。其骨干分子(1946年后担任过区分部委员以上职务)曾以“反革命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但普通国民党员并不因“党员”身份受刑事追究。
4。在“反革命罪”被取消后,没有任何法例将任何国民党人身份入罪,也没有任何此类刑事判决案例。国民党从普通党员到现任副主席在近年内访问大陆者不计其数,并无一人因其国民党人的身份被追究。大陆公布的“间谍案”审判也不少,也没有一人因“国民党员”的身份而被加罪。
5。更关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从行政上判断合法或非法问题,而不能用在刑事上判断罪与非罪问题。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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