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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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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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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898 reads)      时间: 2003-7-22 周二, 上午5: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天问:收容,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七、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㈠ 孙志刚惨案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第131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独立检察权。独立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授

予的权力,是不得闲置、不得转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力。



前面的文章证明,孙志刚惨案是死于黄村街派出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广

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救治站这条收容遣送流水线组成的犯罪公司的谋杀罪,它们

的主管机关分别是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其中,中转站和救治站是财政

拨款的事业性和福利性两兼的事业机构,是分别受民政局和卫生局的委托,行使民

政局和卫生局行政权力的机构。《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

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孙志刚惨案的制造单位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事

业机构,具体制造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人员,后者如劳

动合同制的“护工”、司机等。因此,孙志刚惨案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管辖,只有

人民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



㈡ 孙志刚惨案只有最高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



理由有二:



⒈由下级检察机关移送而成的检察权



前面的文章证明:孙志刚惨案是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制造的惨案,而且只是这个

收容犯罪集团制造数以千计的惨案之一。它是以广东各地扩大国务院收容遣送对象

的“法律性”文件为根据的犯罪,是以收容遣送为绑票手段、以需要暂住证为名集

资摊派流动人口财产的犯罪,又是通过严厉控制新闻媒体报道、议论的方式,维持

犯罪性法收容正常运行的犯罪。时间上,至少经历了两任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的

任职时间。



由于广东省内各级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权都由各级党委决定、各级人大名义宣布

的,他们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都完全依赖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因此,广东省

有关各级检察院均不能以《宪法》第13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均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精神申请回避,并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精神,向上级检察院移送孙志刚惨案检察权,

直至移送至最高检察院。



《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因此,孙志刚惨

案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侦查、公诉三权力。



⒉法定的检察权



法定的检察权,由检察对象在全国的影响大小决定。理由有二:



⑴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总负责人在全国影响重大



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总负责人,即是上任和现任的广东省委书记,其中李长春是

原广东省委书记,1998-2002年11月成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孙志

刚惨案曝光前夕,即2002年11月升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委员;现任广东

省委书记张德江,是2002年11月接任的,同时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

国共产党是历来讲集体领导的,成绩是集体的,错误责任是由党组织共同承担的,

因此,犯罪责任也应共同承担。这样,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就

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



自1949年以来,党中央即是国中央,是全国人民的领导。立案、侦查、公诉中

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无疑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

讼法》第22条规定,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的案

件,根据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贯为平级关系的做法,孙志刚惨案也只有最高人民

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而从检察能力来说,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

检察能力。



⑵由提拔原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的江核心在全国影响重大



李长春的两次升位,都是江核心的选拔结果。这样,江核心就成了提拔罪犯以保护

罪犯继续犯罪的嫌疑犯。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党。光荣来自历史,伟大来自正确。正确,全

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体现。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由英明的党中央领

袖制定。党中央领袖是否英明,是决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关键,靠正确的组织路

线保证。正确的组织路线,全靠党中央核心成员自上而下的对全体党员的正确选

拔。党史表明,核心领袖的正确选拔是中国共产党所以一贯伟大、光荣、正确的根

本保证。1949年以后,在江核心以前,党中央还没有选拔过国法认为是罪犯的

党员作为党中央领袖。但自江核心开始,选拔党国干部基本成了各级党委一把手的

专利,党风官风恶化到“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

行;不服不行”的地步,类似的民谣还很多。而选拔国法认为是罪犯的党员当党中

央领袖的错误,是犯罪性错误。选拔权人是否早就蜕变成了罪犯,是否与罪犯同

党,或者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因为,全国

六千多万党员中,好党员多的是,但江核心横挑鼻子竖挑眼,偏偏不选拔起码不是

罪犯的党员,偏偏选拔罪恶累累的罪犯李长春先后进入中共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

委会。而许多传闻透露:李长春是江泽民的亲信。它们应该不是空穴来风。种种理

由证明,江核心依法应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



江核心是刚刚卸任的党国最高领袖,其中的班长江泽民,是党中央总书记、上任国

家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又是继续连任的现任中共中央军委主

席和国家军委主席。他提出了三年的“三个代表”理论,进了党章,成了全党、全

军、全民学习的理论。江核心在全民、全党、全军中影响重大。江核心和江泽民在

孙志刚惨案中成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无疑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只

有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才能立案、侦查、公诉。而《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全

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的案件,根据检察机关与审判

机关一贯为平级关系的做法,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孙志刚惨案立案、侦

查、公诉。



㈢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非法查处组织和罪犯组织,调查材料无效



前面的证明表明,孙志刚惨案是由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制造的,广东省、广州市两

级政法委、检察、公安、监察、纪检、民政、卫生部门都是犯罪集团成员,是《刑

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立案、侦查权,只有最高检察院才有

立案、侦查权。然而,孙志刚惨案却由公安部下派工作组组织广东省、广州市两级

政法委、检察、公安、监察、纪检、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的专案查处组查处,完全

成了收容犯罪集团自查自处组织。因此,这个查处组既是非法查处组织,又是犯罪

集团组织,其调查材料无效。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宣布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非法查处组织,调查材

料无效。立即释放孙志刚惨案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其他被告采取适宜

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注意采取不被杀人灭口的保护措施。



㈣孙志刚惨案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审判,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孙志刚惨案的终审判决

无效



理由有二,相近于检察权:



⒈由下级法院移送而成的审判权



与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无权对孙志刚惨案立案、侦查、公诉的依据一样,广东省三

级法院也是与同级党委、政府、人大具有人事、财政完全依赖级的利害关系,无法

行使《宪法》第12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独立审判权,应该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向上级法院请求移送他们依级别管辖赋予的对孙志刚

惨案拥有的审判权,直至移送到最高法院。



⒉法定的审判权



⑴孙志刚惨案本身就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孙志刚惨案,只是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制造的数以千计的孙志刚惨案之一,孙志刚

惨案被曝光、成为震动海内外的大案,完全是广东省收容犯罪大集团意外的事故。

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谋杀的人数、制造的严重精神病人人数、残废的人数、伤害的

人数、奸淫的人数、出卖到妓院的人数,是相当惊人的,受害人是分布全国的。因

此,孙志刚惨案只是控诉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一个典型;审判孙志刚惨案,应该

成为审判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突破口。因此,审判孙志刚惨案,是全国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



⑵审判江核心为被告的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同“孙志刚惨案只有最高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的理由之三一样,江核

心是公诉对象,是集体被告,法定代表是党中央总书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孙

志刚惨案,无疑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

孙志刚惨案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历史上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林彪、江青反党集团的案例为先例。



据此,在审判开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宣布: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非

法查处组织,调查材料无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本无权

审判孙志刚惨案,无权审判法院又在非法查处组织主持下审判,因此,一审和终审

判决均为无效判决。立即释放孙志刚惨案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其他被

告采取适宜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注意采取不被杀人灭口的保护措施。

(200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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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放弃本诉状的所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任何人可以任何署名、无名,以任

何方式——包括断章取句方式,编辑、出版、发表、传送本诉状于各种传播工具,

传播给任何人,引用于任何文体。作者请求同胞向2985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传送本诉状,请求同胞以任何方式利用本诉状的全部和任何部分。任何人

对本诉状的利用,哪怕一句话、一星的思想火花,都被作者视为是对作者的最高奖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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