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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贴:任不寐:《祭 李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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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贴:任不寐:《祭 李思怡》   
所跟贴 (ZT)任不寐:谁把警察变成了凶手——也谈李思怡之死 -- Anonymous - (4488 Byte) 2003-7-11 周五, 下午10:25 (21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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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也提一下自己的)从三岁女童李思怡的悲剧看制度的缺失与弥补 (216 reads)      时间: 2003-7-11 周五, 下午10:3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虽然写得差了点儿





     从三岁女童李思怡的悲剧看制度的缺失与弥补



               不锈晓钢



  不久前,成都市发生了一件惨剧,三岁女童李思怡被发现活活饿死在家中,原因是染有毒瘾的母亲李桂芳在17天前被收容强制戒毒。事情揭露之后,成都市公安局对一些负有渎职责任的执法人员明快地做了刑事或行政处理,民间舆论对吸毒母亲、街坊邻居及警务人员的道德或行为缺失亦多有评论。但笔者认为,此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制度与法律上的缺失,首先应当被关注与审视。没有制度与法律的改进,就谈不上亡羊补牢。

  

一、儿童福利的保障机制与法律设置

  根据此事件的有关报导,单亲母亲李桂芳在染上毒瘾之后“被单位开除”,“因吸毒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仅当地派出所就曾抓过李桂芳10次以上”,“并曾因贩毒被判三年缓刑,目前仍在缓刑期”,很明显没有扶养子女的能力。

  李桂芳染上毒瘾,她自己当然是有主要的责任。但吸毒者染上毒瘾之后,没有自制力,其状况可视为与精神病人的情况类似。将吸毒者送入强制戒毒所,就类似将精神病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此时李桂芳没有扶养子女的能力,就如同严重精神病患者没有扶养子女的能力一样。因此当务之急是小思怡需要得到应有的照料,而不是对李桂芳简单的道德指责与行政处罚。

  当父母或监护人丧失照料儿童的足够能力,或其行为本身就直接威胁儿童人身安全的时候,政府应当负起救助儿童的责任,否则便是失职。

  然而,小思怡的事件揭示了政府职能在这个问题上确实缺位:既没有适当的福利救济体系令政府机构主动地援救待助儿童,也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来判断和处理父母或监护人丧失照料儿童能力情形。

  正由于缺乏制度上法律上的规定,无论是开除李桂芳的单位、多次处理李桂芳的公安机关、抓过李桂芳10次以上的当地派出所,还是将李桂芳判处三年缓刑的法庭,在耗费人力物力对李桂芳进行一次又一次“处理”的时候,都没有将小思怡得不到应有的照料、急需救助的问题,放入考虑的视野。想都没想到应该“顺便”考虑李桂芳抚养子女的能力,判决由福利院或其他有能力人士收养小思怡。

  更有甚者,当街坊邻居“建议有关部门把孩子送到福利院收养”的时候,“得到的答覆是孩子母亲健在,福利院无法收养”。显然,有关政府机构这种刻意推卸行为,对小思怡的悲剧也有一定责任。正如互联网上一些网友指出的,因李桂芳自己吸毒过量致死而导致小思怡同样悲剧的可能性随时存在。

  后来邻居们还主动联系安排,“找了个没有孩子的人家领养小思怡”,但由于没有自制能力的吸毒母亲李桂芳“三天两头地找领养人家要钱物,对方不堪其扰,又把孩子送了回来”。这还说明一个保障和规范民间自行领养待助儿童行为的法律制度亦急待完善(例如,在必要时由法庭禁制令来限制原监护人与领养家庭的接触,等等)。

  在西方先进国家,对儿童福利的保障,通常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如父母不可以将12岁以下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类似李桂芳的情况,政府会强制安排儿童的监护扶养。正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上有完善的规定,在见到儿童福利受损的情形时,一般民众知道投诉的途径,司法、执法人员知道处理的程序。有时我们会听到一些来自西方国家的新闻,类如,“某亚裔新移民夫妇到医院看病,因排队时间太长,焦急的向护士诉说幼儿还所在家中,急着看完病回家。结果护士立即报警,警方破门而入将幼儿‘救援’出来”,……。

  这类做法,在我国常被新闻报导及《刮痧》一类的文学作品当做西方的负面现象来宣传,却不知道这实质上体现的是,在先进国家整个社会极度重视保障人身安全和儿童福利的意识。

  反观李思怡事件,当李桂芳跪求安排其女时,有关的警务人员不为所动;在李桂芳请求警方帮助联系其姐姐照顾孩子后,相关的多个警务人员仅仅满足于给其二姐打几个电话,无人接听电话就不管了。尽管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距离李桂芳的住所只有一个街口(而距离李桂芳二姐家更是不过100米),就是拘捕李桂芳的金堂县公安局,距离青白江区也不过十几公里路,然而竟没有一个警务人员想到应该直接上门到李桂芳家将小思怡救出来。

  这里固然有相关警务人员忽视人命、玩忽职守的责任,但如果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运作程序,警务人员将至少不至于“想不到”应该上门救援。

  因此,以西方先进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的体制为借鉴,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一整套保障儿童福利的法律制度和救援体系,应是小思怡生命的代价给我们带来的如何“亡羊补牢”的第一个启示。

  

二、对在押人员的人格尊重与权利

  有关部门未能依规定在三天之内(其实对在断水断食与孤独和恐惧中煎熬的三岁小思怡来说,三天已经太长了)将送李桂芳强制戒毒的决定通知达家属(李桂芳还有两姐一兄),固然是小思怡被困家中活活饿死的重要原因,但如果李桂芳自己得到机会以电话联络到亲属或邻居,小思怡的悲剧同样可以避免。

  李桂芳既然曾跪求警方安排其女,不可能在被关押的17日内不想与亲友联络以便亲自通告与了解其女情况。为什么她没有得到这样的机会?

  根据相关报导,直到悲剧发生之后,戒毒所工作人员仍然对记者说,按照规定李桂芳将在这里强制戒毒三个月,其间不能接受外界的探视和电话。

  强制戒毒并不涉及任何机密,为什么连被强制戒毒者打电话与亲友联络的权利也被剥夺?这反映了在现有体制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法律来保护,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能够任意剥夺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李桂芳在戒毒所的遭遇是一个例子,孙志刚在被错误收容期间被虐打致死是另一个例子,连那些在押人员被迫去打孙志刚也是一个例子。此外,还有无数曾被拘留人士都反映过,在看守所被打被辱是常规。文革时甚至刘少奇、严慰冰那样的高官也曾有过在押期间被执法人员虐打或污辱的经历。这说明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是相当普遍并且长期存在的现象。

  通过什么样的立法,什么样程序,使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与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保证,而不会被个别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的“私法”“私刑”所侵犯,这应当得到法律界和全社会的关注。这应是小思怡生命的代价给我们带来的如何“亡羊补牢”的另一个启示。

  

三、政府机构的角色转换

  小思怡的母亲李桂芳,从因吸毒“被单位开除”,“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被“当地派出所抓过10次以上”,被法院“判三年缓刑”,到“有关部门要求她外出时必须和家委会打招呼”,各政府部门的行为只有处罚和管制。不仅从未有主动地帮助解决小思怡的抚养问题,而且在街坊邻居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伸出援手,“把孩子送到福利院收养”的时候,还要推脱。在明知孩子一个人被锁在家中情况下,既无现有程序指引警务人员去救援,也没人想到去这样做。

  这次事件中的现象说明,以及包括孙志刚事件在内的许许多多事件中的现象说明,那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仍未“与时皆进”,仍停留在“管制人民”的陈腐落后阶段,只知道收税收钱抓人和惩戒,不懂得在现代化社会中,政府机构的角色应是服务人民,对民众和社会的需求提供服务。

  如果小思怡生命的代价能给政府机构带来“转换角色”的启示,从“管制”转换为“服务”,那么才能说这个代价没有白白的付出,才能说“亡羊”之后,有了“补牢”。

  

二○○三年七月一日 初稿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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