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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鲁迅:光明所到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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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迅:光明所到 [ZT]   
所跟贴 秋实的这篇文章对此有专述:胡适与民权保障同盟的一桩公案 -- Anonymous - (34496 Byte) 2003-6-26 周四, 下午12:35 (365 reads)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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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陈小雅也有一篇:宋庆龄开除胡适 (463 reads)      时间: 2003-6-26 周四, 下午12: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的“人权”活动事业,如果以宋庆龄、蔡元培发起成立“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为肇端,至今恰好70年整。但是,这个“同盟”成立不到半年,却停止了活动。其中,震惊世界的“蒋介石暗杀杨铨事件”固然是直接原因,但以笔者看来,“同盟”内部的分裂,却为这种外部的扼杀铺平了道路。(chinesenewsnet.com)



  这里所谓“同盟内部的分裂”,指的是胡适被开除出盟事件,在中国大陆关于“同盟”的历史记载中,也称之为胡适“叛盟”事件。70年后的今天,笔者重审这个事件,感慨良多!胡宋的此次分裂,使中国的所谓“中派”,失去了在政治上凝聚成一个核心,并站稳政治舞台的最后一次机会。他们的分裂,加强了左右两大阵营的力量和对抗,不幸导致了国家的分裂,最终,也使本已“星星之火”的“民权”事业遭受灭顶的湮没,其中许多教训,对今人至今有益。(chinesenewsnet.com)



⊙ 构成“公案”的主要历史情节(chinesenewsnet.com)



  据史料称,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以下简称“同盟”或“总社”、“总会”)以宋庆龄为主席,蔡元培为副主席,杨铨为总干事,成立时间为1933年1月17日,总部设在上海。(chinesenewsnet.com)



  同月底,杨铨到北平组建“北平分会”。在以胡适为首的一批著名知识分子的积极支持下,分会于1月30日宣告成立,胡适当选分会主席。次日,分会继续开会,并作出了一个“视察北平监狱”的决定。当晚11时,杨铨请见当时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张学良,获准第二天上午视察北平监狱。(chinesenewsnet.com)



  1933年2月1日,上午10时,由张学良的秘书王卓然等陪同,杨铨、胡适、成舍我三人先后视察了北平军人反省分院等三所监狱。  2月4日,胡适收到一封航空英文快件,内有三件东西:第一件是一封无签名的英文信,根据信的内容,可判为同盟总会史沫特莱所写;第二件是一封署名史沫特莱、有宋庆龄签名的英文信;第三件是一份署名“北平军人反省分院(以下简称‘反省院’)政治犯”用英文写的一份控诉书。(《胡适致蔡元培、林语堂(稿)》,载《胡适来往书信选》(中),以下简称“书信选”,笫178—179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史沫特莱根据控诉书的指控,责成北平分会立即向当局提出“最强有力、最坚决的抗议”,废除反省院中的种种私刑,“孙夫人函中并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chinesenewsnet.com)



  2月5日,英文报纸《燕京新闻》、《大陆报》登出了那份控诉书。王卓然打电话给胡适,质问文章来源。(chinesenewsnet.com)



  同日,胡适致信蔡元培和林语堂,指明总社交由报纸发表的控诉书内容,与他们在“反省院”调查的结果有很大出入,对总社不经调查考证“遽由一二私意发表”控诉书的轻率行为“感觉失望”,他希望总社有所“更正和补救”,“以维总社的信用”。(同上,第178—181页)同日,胡适致信《燕京新闻》,对该报刊登宋庆龄签名的控诉书表示“甚为惊诧”。他根据自己的观察所得和有关旁证,认为“在一个完全不需要逼供的反省院里,要施行如呼吁书所提到的这些酷刑,看来是不能置信的。”不仅如此,他还认为“送交孙夫人的那封呼吁书十分可能是一封伪造的匿名信”。(chinesenewsnet.com)



  胡适说:“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意根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同上,第182—183页)(chinesenewsnet.com)



  2月13日,蔡元培、林语堂致信胡适,对控诉书的来历及发表经过进行了解释,但并未满足胡适的要求。(chinesenewsnet.com)



  2月19日,胡适在《独立评论》第38号发表《民权的保障》一文,公开反对“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口号。他说“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chinesenewsnet.com)



  2月22日,上海《字林西报》刊登了该报记者采写的《胡适为政治犯问题发表谈话》英文报道:“胡博士说,孙夫人信中作为依据的陆军反省院政治犯写的控诉书,显然是伪造的。”(chinesenewsnet.com)



  “胡博士声称,就他审慎调查所得的情况,无法得出曾经使用过这些酷刑的丝毫证据……他们可以随意地同犯人交谈,并还同其中的一两个犯人用英语谈了话。他承认监狱的情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但是尽管犯人们毫无拘束地诉说著种种苛刻的待遇和侮辱,却没有一个人提到任何酷刑,连暗示都没有。他们诉说的主要问题是带脚镣,屋小人多,饭食恶劣,缺乏取暖设备,以及禁止阅读报纸。”(chinesenewsnet.com)



  “胡博士指出,改良不能以虚构事实为依据。这封信和《大陆报》通信中那些夸张不实的内容,只能给希望把事情办好的人增加困难。”(chinesenewsnet.com)



  此外,他提出了自己处理政治犯问题的四项基本原则,并表示:“民权保障同盟不应当提出不加区别地释放一切政治犯,免予法律制裁的要求”。他认为,“一个政府为了保卫他自己,应该允许他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存在的行为,但政治嫌疑犯必须同其他罪犯一样,按照法律处理。”(chinesenewsnet.com)



  同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电询胡适:“本日沪《字林西报》载先生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是否尊意?请即电复。”(chinesenewsnet.com)



  2月28日,宋庆龄、蔡元培致电胡适:“养电(2月22日电)未得尊复。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盼即电复。”(chinesenewsnet.com)



  3月3日,同盟召开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鲁迅提议,将胡适开除出同盟。(据《申报》1933年3月4日讯,陈漱渝著《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京出版社1985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3月18日,同盟召开“全体会议”追认上述决议。(chinesenewsnet.com)



  3月,张学良下野,在交出平津军政大权之前,无条件释放了没有暴露共产党员身份的少数政治犯。蒋介石的亲信何应钦取而代之,加剧了对共产党人、进步人士和狱中的政治犯的镇压。(chinesenewsnet.com)



⊙ 关于“控诉书”的几个悬疑(chinesenewsnet.com)



  读罢以上文字,一般人很快会把注意力集中到“反省院”的真实状况,以及宋庆龄等不经商讨就发表的那份“控诉书”的真伪上来,这似乎也是判别此案是否“公正”的首要环节。(chinesenewsnet.com)



  第一,上海总会发表的“反省院政治犯”控诉书,是否真实?(chinesenewsnet.com)



  第二,胡适为什么一口咬定它是“伪造”?(chinesenewsnet.com)



  关于第一点,在胡适2月4日致信蔡元培和林语堂,表示对总部的“失望”以后,林语堂、蔡元培和杨铨都先后来信作了说明,其内容大致为:该信是由史沫特莱1月25日提交给总会,大家是信任史女士的来源的,宋庆龄是在2月1日的记者会上签发该文的。(chinesenewsnet.com)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们知道,关于控诉书的来源,在当时情况下是不可能公开的。不过,在半个世纪以后陈漱渝所著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一书中,此事已经有了详实的交代:那份控诉书是由北平反省院一个叫刘尊棋的政治犯用英文写的。他的行为是经过薄一波、刘澜涛等人组成的中共狱中党组织的同意的。据称,该信1月10日写成后,买通狱吏寄给了宋庆龄。经笔者考证,该文所说政治犯获得“同盟”成立(其实是发起)消息的时间,该文寄出时间和上海收到时间均无出入。(chinesenewsnet.com)



  由于当时没有人来替史沫特莱“圆场”,所以,这份控诉书的“真伪”问题并没有解决。在胡适那里,它仍是一封“来历不明”、无可“求证”的“匿名信”。更何况,控诉书揭发的酷刑和虐待,与胡适亲见、亲闻不符。(chinesenewsnet.com)



  那么,控诉书到底揭发了什么内容呢?限于版面,我们不可能对这份长达5页的文件详细转载,这里只能择其大要:(chinesenewsnet.com)



  “现在中国统治阶级所使用的各种刑具,极尽野蛮之能事,……如铁链上压火烧香薰:燃一火把,火熊熊然燃,于其上撒布辣椒而置犯人鼻下薰之,鲜血由鼻管下滴如注。或使犯入仰面,以辣椒水或煤油灌鼻孔,辣椒水倒流入鼻管,浸入心房或肺部,致成肺病。或以针尖刺指甲,以猪毛刺尿道,痛澈心髓。或以细绳反扎两臂,高悬空中,谓之鸭儿泅水。或袒背以皮鞭或细竹条用力笞之,谓之打背花条。或……单挂膀。许多受刑者,皆断手折臂。有一难友右肘骨横折,骨肉溃脓延展一年,全臂臃肿,遂成不治之症。或使受刑者脱去衣服,坐在地上,两腿相并伸直,两手由左右两人拉开,以绳缚头向后曳之,然后以武士粗大拳头用力在两肋与两股间,推之擂之……重者可使肋骨擂折,有一难友因骨肉被擂受伤,致得遗精症,至今未愈。二女难友因受刑过重而堕腑小产,残酷无以复加。他如拷打足踢、打耳光,打军棍,五百、一千、二千……则更是极平常的刑罚。因此受伤之后,没有不皮伤肉烂、断臂折骨的。因受酷刑致病死者五人,残废者二十余人。”(见《北平政治犯的黑暗生活》原载《中国论坛》第2卷,第1期,1933年2月11日。转引自中华民国资料丛稿《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杜1979年版,以下简称“丛稿”,第98—102页)(chinesenewsnet.com)



  控诉书说,这些刑罚,是在他们被捕和羁押过程中经历的,他们来自天津、北平、绥远及其他城市。其中至少有一件,可以确定是在反省院发生的:(chinesenewsnet.com)



  “去年在军法处(有时间、地点——引者注)有一难友,以铅笔写了一信条(有事由——引者注),被看守看见,报告了军法处长,处长(有人物——引者注)把他打了一千军棍,罚跪天井一日。那位难友因受刺激过深,精神起了变态,病势一天一天发展,及解到此间(即反省院——引者注)约月余病势突变,成为疯癫,昏迷呓语,不知所云。明显的是疯狂人,而监狱当局说他是装病,把他捆缚起来,宪兵四、五人,手枪实弹,环绕而立。监狱当局(处长的大少爷——原注)亲自下手拳打脚踢,捆打之后,又把他反缚在柱子上。每天这样打好几次,不到二星期,那位难友就这样被监狱当局活活打死了!及死之后,监狱当局还说是装死……”(同上)(chinesenewsnet.com)



  胡适对控诉信的反感,第一,是一般人都可能有的感受:难以置信——它反映的事实是如此残酷,善良人从来无法想象;它罗列的酷刑如此集中,看上去象是一部《酷刑大全》。正如宋庆龄所说:“中国有许多所谓‘知识分子’,胡适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除非酷刑在他们眼前施行,他们是不相信监狱中施用酷刑的。可是,有哪一个犯人敢在狱吏面前公开说话呢?有哪一个狱吏会让调查者看一看刚受过酷刑的囚犯或者让他亲眼看看酷刑的场面呢?”(《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转引自“丛稿”,笫14页)其实不独胡适如此,当年斯大林为要平息对苏联集中营的国际舆论,不是也让苏联伟大作家高尔基同坠胡适的这种尴尬吗?如果没有后来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问世,高尔基的“证词”,也许就被当作“历史的记忆”载入史册了。(chinesenewsnet.com)



  胡适反感的第二个原因,是他有“旁证”。(chinesenewsnet.com)



  非常凑巧的是,这两份“旁证”,也是2月5日寄到胡适案头的。一份是反省院一个叫韩麟符的犯人托亲戚寄出的求助信,它反映的情况与胡适考察的结果一致:反省院的主要问题是伙食差和戴脚镣。这封信寄出的地址是“可证”的,因为就在北平市内,离胡适的家只有三站地远。并且韩麟符是一个名人,是“宣传早被枪毙之第一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胡适等视察的第二天,北平《民国日报》刊出的消息中,便有此人也在反省院羁押的内容。——显然,韩的这封求助信,是胡适坚信自己正确的重要旁证之一。(chinesenewsnet.com)



  第二份,是由《世界日报》转来的一封托名胡适本人“转交”的控诉信。内容与史沫特莱转来的控诉书一样,但署名由“北平军人反省分院政治犯”变成了“河北第一监狱政治犯”,更恶劣的是,把这封信送给《世界日报》的那个自称李肇音的人,公然在信中说,这份“内容颇关人道”的控诉书是胡适请他转交的,他本人所住地址不是别处,而是“后门米粮库四号胡宅”——就是胡适本人的住宅!不用说,这封信不仅激怒了胡适,而且使他坚信,宋庆龄或史沫特莱收到的控诉书及其来源同出一辙,必是“伪造”无疑!(chinesenewsnet.com)



⊙ 一只“看不见的手”?(chinesenewsnet.com)



  到此为止,读者或许发现,事情已经聚焦到最后这封“托名信”上。因为韩麟符的信虽然是对胡适有利的旁证,但它在整个“求证”的过程中,既没有加码,也没有减码,他个人的信件毕竟只反映个人的境遇,具有实证精神的胡适,是不至于以偏概全,不顾其他的。如果仅仅只有这封信,他或许还会去认真读一下那份控诉书,从而发现它所指控的事实有可能是存在的,而那其中也确有可能是发生在反省院的。如果他能达到这种认识,他就不至于认为宋庆龄或史沫特莱在故意捏造反省院事实,以服从——胡适想象中的——革命需要……(chinesenewsnet.com)



  但是,正是这封“托名信”,使一切都变成了“负数”,它使胡适根本失去了正视控诉书的可能。那么,这封“托名信”会是谁写的呢?写信者的意图是什么?(chinesenewsnet.com)



  (1)对国民党方面的审查(chinesenewsnet.com)



  如果从“对谁有利”的角度看,毫无疑问,激怒胡适,造成同盟的分裂,最大的受益者是蒋介石。他们的确在同盟诞生之日,就开始了对它的破坏。据沈醉回忆,暗杀杨铨的计划,从那时就已经开始制订。国民党南京、北平市党部也曾以“警告”和“不准注册”方式阻挠同盟成立。(chinesenewsnet.com)



  但是,国民党特务要伪造这封信,似乎“时间不够”。如前所述,宋庆龄签发控诉书的时间是在2月1日,史沫特莱知会胡适的信是2月2日发出。2月4日,胡适收到史沫特莱的信,2月5日,《燕京新闻》和《大陆报》同时刊出了控诉书,《世界日报》没有刊出,却把送交的“托名信件”和控诉书一同交给了胡适。同时,胡适得知,发给其他中文报纸的控诉书,因书报检查的原因,被扣下来了。(chinesenewsnet.com)



  因此,我们可以假设,国民党当局有可能截获任何一份发往报社的控诉书,并想出了一个“离间计”,于是,冒名李肇音给《世界日报》寄出了那封信。但是根据常识,这个“插入”行动,从构思到运作是需要花时间的,按照合理的规程,它应该比送到的报纸慢半拍到一拍。再则,此事如果是在南京策划的,想必周转所费时间更多。如果在北平策划,策划者难道没有想过,万一《世界日报》的编辑不是那么“认真”,而是信以为真,把这篇控诉书发表了出去,那不是让张学良自己难堪吗?其时,他正面对全国人民“痛失东三省”、“20万军队不抵抗”的舆论谴责,并已经接到蒋介石命他“下野出洋”的命令,他正准备在政治犯问题上作出开明姿态,岂能偏偏在这个当口上授人以柄!?(chinesenewsnet.com)



  既然我们从国民党方面推测不得要领,那么,有无可能是同盟“自己的人”做的呢?



(2)对“自己人”的审查(chinesenewsnet.com)



  胡适的第一个反应,似乎给我们一些启示,在2月5日给蔡、林的信中,他有一句暗示的话:“我现在可以告诉两位先生,那篇控诉书是有意捏造的。此间有人专做这种事。”(chinesenewsnet.com)



  胡适说的“专做这种事”的人是谁?(chinesenewsnet.com)



  与胡适一同视察反省院的杨铨,觉得事涉他个人的信誉及与胡适本人、北平分会和张学良的关系,为此专门写过两封信给胡适,信中说:(chinesenewsnet.com)



  “适之我兄:归来忙极……弟在车中见《大陆报》,亦甚诧异,嗣曾告会中诸人,文中所云,即使有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不能笼统便加入反省院也。……”(《杨杏佛致胡适》,载“书信选”中第186页)(chinesenewsnet.com)



  “顷查各项记载,此项监犯来函,由史女士于1月25日交会议(有记载可证),2月1日招待新闻记者席上,由孙夫人签字交报馆发表。《大陆报》于2月2日登出……我等视察反省院在1月31日,弟离平在2月2日,视察监狱在会议收件后6日……故由我携带或捏造之嫌疑完全可以反证。蔡先生等嘱将此点说明,故详言之……”(同上,第188页)(chinesenewsnet.com)



  以杨铨和胡适的交情,他本来不必作这样的说明。他与胡适早年是“中国公学”的校友,在新文化运动中,杨始而站在“白话文运动”的对立面,当觉悟以后,便奋勇投入了革新的洪流中。从那以后,他与胡适成了亲密的朋友。以后他们相继留美,都就读于康乃尔大学,胡读农学、哲学,杨读机械工程,他们又成校友;之后,胡适读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杨铨读哈佛大学商业管理学院。他们都是当时中国的一代精英,如果中国的国民革命后能进入民主的轨道,他们都将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那种江湖上的“小动作”是不应该发生在他们之间的。(chinesenewsnet.com)



  但是,控诉信的作者刘尊棋日后有一段回忆也涉嫌杨铨。他说,同盟收到控诉书后,杨铨受宋庆龄委托到监狱向他核实。不过,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已“死无对证”。因为,第一,既然胡适与杨铨同行,胡适不可能恰好在杨铨行至刘尊棋面前时“不在场”;第二,杨小佛日后曾为父亲的北平之行做了一条“不动声色”的注解:(chinesenewsnet.com)



  “1933年1月寒假前几天,父亲到南车站大同附中宿舍来接我回家并叫我收拾行李同往北平。……到北平后我们住在东长安街中央饭店,共耽了十几天。……现在只记得两件事:父亲曾命我送一叠空白入会志愿书给陶孟和;一天深夜他去顺承王府找张学良洽谈释放政治犯的问题。”(杨小佛《我所知道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转引自“丛稿”,第167页)(chinesenewsnet.com)



  当时的《民国日报》报道,杨铨是2月2日离平回沪的,小佛说他们在北平“十几天”,这说明1月25日史沫特莱把她收到的控诉书提交会议时,杨铨不在场。除非有大量的“幕后活动”,说他此次北上,肩负著宋庆龄的委托,到反省院核实刘尊棋的事情是不可能。(chinesenewsnet.com)



  所以,杨铨本无必要对胡适解释,但出于维护同盟团结和给历史留下“真相”的需要,他还是这样做了。但他在2月14日信中同时也告诉胡适:(chinesenewsnet.com)



  “……昨日同盟执委会讨论兄来函历二小时,史沫特列女士甚为焦急……闻史女士昨夜彻夜不眠,草长函答兄,用航空函寄上。此事于监狱调查当然添不少阻力,然可设法补救及以后加意审慎,望兄千万勿消极……”(载“书信选”(中),第188页)(chinesenewsnet.com)



  奇怪的是,在中国大陆1979年出版的《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却没见收录杨铨信中所说史女士的上述信函。是胡适本人当时就销毁了?还是史女士的信终未发出?抑或是中共和宋庆龄在出版时作了“筛选”?这些,现均成“历史之迷”。(chinesenewsnet.com)



  那么,史女士和“托名信”会不会有什么关系?她为何“甚为焦急”、“彻夜不眠”呢?根据巫宁坤说,此后,史沫特莱因“健康状况恶化,前往苏联治疗”。而另有人指控:胡适暗中“和某些人通过国民党政府及驻德领事馆撤消了史沫特莱驻华记者的名义。”(郑灿辉等《宋庆龄与抗日救亡运动》,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总之,不论真相如何,胡案成了史女士的“滑铁卢”。她为此承担的失败远远大于她2月1日给胡适的那封信所应承担的。(chinesenewsnet.com)



  那么,我们是否能对史女士在此案中仅存的材料,与“托名信”事件做一个“亲子鉴定”呢?让我们来试一试:(chinesenewsnet.com)



  胡适2月4日收到的史沫特莱的英文信,大致内容如下:(chinesenewsnet.com)



  “亲爱的胡博士:请原谅我没有用我们的公事信笺给您写信……我没有时间去取公事信笺了。我应孙逸仙夫人和林语堂博士之请,现将一份文件(即控诉书——引者注)送给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请您及时处理……我们请您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使这个敢于送给我们这份呼吁书的罪犯受到迫害,我个人认为您应指派一个委员会立即去见负责官员,提出最强有力、最坚决的抗议,要求……,要求……,对……必须立即……。”(chinesenewsnet.com)



  “我们已将这一报告书(即控诉书——引者注)全文公布了,这就意味著,除非你们分会立即采取步骤,那些犯人将要重新受到虐待。……”(chinesenewsnet.com)



  ——关于北平军人反省院政治犯的控诉书,不商请已对该院进行了视察的胡适同意,就匆忙发表;现在,又不知道以什么身份,对北平分会下起了命令;如果不按她说的做,就“意味著”一种间接迫害!(chinesenewsnet.com)



  ——史沫特莱出身在美国密苏里州的一个农民家庭,因贫困曾长期过著流浪生活,有过牢狱经历,投身“女权运动”,并一度濒于精神崩溃,后来成为“共产国际战士”。我相信,大多数读者从她的上述文字中,读出的是一种对革命事业火一样的激情,她是那种需要“绝对命令”,也相信这“绝对命令”对任何人都有效的“信徒”类型的人,仅从这封信便可以看出她坚信“真理在握”,但忽视“程序正义”。她丝毫不认为自己的整个行为,是在对“亲爱的胡博士”进行一种“道德胁迫”。(chinesenewsnet.com)



  李肇音的“托名信”与史女士的信具有类似的性质——它丝毫不理会别人会“存疑”,一如她丝毫没有考虑别人读她的信的想法;它忽视胡博士的“名誉权”,一如她忽视“程序正义”;它客观上是要把发表的名誉“强加”于人,一如她要把发表的“结果”强加于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此,是否公允,读者可以见仁见智。但这两件事情,都具有胡适所不能容忍的“虚妄”的性质。(chinesenewsnet.com)



  而不论“托名信”是否史女士所作,它与她的信同是反用《水浒》名典——逼反卢俊义——的活标本!(chinesenewsnet.com)



⊙ “叛盟”问题上的“是”与“非”(chinesenewsnet.com)



  关于史沫特莱在同盟的角色,迄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究竟是她领导宋庆龄,还是宋庆龄的名义供她使用?我想,上述信件已窥见一斑。(chinesenewsnet.com)



  不过,对胡适的清算,却是由中国人自己展开的。(chinesenewsnet.com)



  一、“原告”的指控(chinesenewsnet.com)



  (1)粉饰政府,为镇压者辩护(chinesenewsnet.com)



  鲁迅在1933年3月15日以“何家干”为笔名所发表的《光明所到……》,是最早公开的批评文字,说:“中国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但……胡适博士曾经亲自看过几个监狱,‘很亲爱的’告诉这位记者,说‘据他的慎重调查,实在不能得最轻微的证据,……他们很容易和犯人谈话,有一次胡适博士还能够用英国话和他们会谈。……虽然他们很自由的(哦,很自由的——干注)诉说待遇的恶劣侮辱,然而关于严刑拷打,他们部连一点儿暗示也没有。’”(chinesenewsnet.com)



  鲁迅又说:“莫非中国的监狱竟已经改良到这地步,‘自由’到这地步……”他讥讽说政治犯“是怨不了谁的,他们千不该万不该是自己犯了‘法’。‘好人’就绝不至于‘犯法’。”(《伪自由书》,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5月版)(chinesenewsnet.com)



  在另一篇《王道诗话》中,鲁迅还说:“胡博士的谈话说:”任何一个政府都应当有保护自己而镇压那些危害自己的运动的权利,固然,政治犯也和其他罪犯一样,应当得著法律的保障和合法的审判……‘——这就清楚得多了!这不是在说’政府权‘了么?自然,博士的头脑并不简单,他不至于只说:“一只手拿著宝剑,一只手拿著经典!’如什么主义之类。他是说还应当拿著法律。”(同上)(chinesenewsnet.com)



  宋庆龄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一文中,把胡适看作“帮助政府压迫人民或为这种压迫辩护的人们”、“拥护那整套压迫人民的‘合法的’恐怖制度,并支持国民党——地主,资本家、豪绅和军人的政党——钳制民主权利的人们。”把胡适的行为指为意图“改变本同盟的章程和工作性质,或使它成为国民党统治体系的附属品”的企图。(《宋庆龄与抗日救亡运动》,第24页)(chinesenewsnet.com)



  (2)叛盟(chinesenewsnet.com)



  这个“叛盟”的调子,是由前述1933年2月22日同盟的电询和28日宋庆龄、蔡元培给胡适的“养电”定下的。前者说胡适的言论“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后者说“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即是两道“点睛之笔”。(chinesenewsnet.com)



  以后,宋庆龄还就此发表谈话:“胡适身为同盟的盟员,又是北平分会主席,竟进行反对同盟的活动,他这种行为是反动的和不老实的。”(《宋庆龄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11月版,第57页)(chinesenewsnet.com)



  在陈漱渝的书中,则公开点出了“叛盟”二字。(见第129页)(chinesenewsnet.com)



  二、为“被告”的辩护(chinesenewsnet.com)



  可以认定的是,胡适对于同盟有著不同于宋庆龄等人的一套设想。这可以从他以下的言论中看出:1933年初,胡适赴上海初次与同盟接触,1月10回到北平,他对《晨报》记者发表谈话说:  “本人于新年赴沪时,曾有人介绍加入(同盟),本人对此甚为赞成,盖近年以来人民之非法逮捕,言论、出版之被查禁,殊为司空见惯,似此实与国民约法之规定相背。民权保障同盟之目的在于根据约法明文,保护民权之免遭非法蹂躏。”(chinesenewsnet.com)



  1月30日,在同盟北平分会成立会上,胡适在开场白中说:(chinesenewsnet.com)



  “……关于保障人权的意义……无须解释。民权在临时约法第2章第6条至第24条中完全都是。现在国家已经有基本法律,但仍未讲保障人权,……所谓法治习惯,就是有一点权力都不肯放松。在三百年前有一位犹太的哲学家,他叫斯宾诺沙,他为了遗产的问题和他的姊姊来诉讼,结果胜诉了,但是他不要遗产,他所争的是权力。一个哲学家为了自己的权利,来和亲属相争,可见人权之重要。现在中国有人被当局非法逮捕以后,常常求私人人情去营救,很少拿法律来应用,可见一般人都缺乏法律的习惯。我们成立此会目的有三:一、帮助个人;二、监督政府;三、彼此了解法律习惯的应用。此次当局要杀陈独秀和牛兰,我们要营救他们。此外一切被压迫的人士也要设法保护。”(1933年1月31日《大公报》载国闻社新闻)(chinesenewsnet.com)



  2月5日,胡适会见《民国日报》记者时说:(chinesenewsnet.com)



  “当沪总会成立之时,对此(政治犯——引者注)问题并未规定原则。本人意见,对政府逮捕政治犯,并不是无条件的反对,但必须具有四个原则:(一)逮捕前必须得有确实证据;(二)逮捕后须遵守约法于24小时内移送法院;(三)法院侦查有证据者,公开审判。无证据者,即令取保开释;(四)判罪之后,必须予以人道的待遇。”(北平《民国日报》,1933年2月6日)(chinesenewsnet.com)



  2月20日的《晨报》报道胡适说:“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成立后,尚未积极进行工作。本人主张民权保障运动必须站在法律的立场,监督政府尊重法律,要求政府给政治犯以法律的保障。现在北平分会方面,即感法律专家太少,正进行介绍几位法律专家入会,……均已征得同意。”(chinesenewsnet.com)



  此外,胡适还说:“我们赞成民权应有保障,但是我们以为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们只可以主张,在现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应该受正当的法律保障。”“这都是关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场。离开了这个立场,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民权的保障》,载《胡适文集》第十一集第2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chinesenewsnet.com)



  ——以上可见:(chinesenewsnet.com)



  第一,在胡适的行动准则中,最高的准则,是孙中山主持制订的,用以限制袁世凯权力的“临时约法”。这与宋庆龄高举的孙中山“民权主义”大旗并不是矛盾的。(chinesenewsnet.com)



  第二,胡适心目中的“民权保障工作”,是包含人权观念启蒙,制造舆论,监督政府,提高民权组织自身素质和关注一切犯人的基本权利等各个方面的,而不是急功近利的、片面的、单单一个“释放政治犯”的工作。但同时,也是包含了宋庆龄强调和关注的“大量无名无告的政治犯”的。(chinesenewsnet.com)



  第三,胡适的民权运动是讲究在现行法律轨道内行事,与宋庆龄当初的努力如出一辙。在同盟发起之前,宋庆龄也曾亲自与蒋介石交涉,希望以“国民党中央委员资格提议组织一种特种委员会,专门处理政治犯事件”。只是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她才揭竿而起。而众所周知,胡适本人的政治理想,并不是蒋介石式的专制独裁统治,而是地地道道的“美国式道路”。(chinesenewsnet.com)



  第四,胡适对民权运动“性质”的界定是科学的。在他看来,革命只解决“权力”问题,权力问题解决后,照旧存在“民权”问题。这不仅为此前的孙中山的革命所证实,也为此后来共产党的革命所证实。而后来的事实证明,胡适当年的思考,是多么地富有远见!(chinesenewsnet.com)



  除了主张上的基本一致,胡适在行动上也并不反对“释放政治犯”。杨铨在北平分会成立会上,曾对同盟作了一个介绍:“本会最近在上海成立,发起人为宋庆龄女士及蔡元培先生。初不过营救几个人,有的是私人关系……”。这个“初”指的是近一年多的时间;这“几个人”包括邓演达、“共产国际”的一对夫妇——牛兰夫妇,杨开慧、胡也频和许德珩。而社会上相当一批有资力和名望的人士,包括胡适在内,当时在著力营救共产党人陈独秀。只不过,陈独秀此时已是被共产国际视为“右倾”而抛弃的人物。故而,与国际亦步亦趋的宋氏在1932年11月2日呼吁书提到“社会仅知营救陈独秀,而不提其同时被捕之十一人”,就是因此发生的。从此以后,她在所有提及政治犯释放问题时,都非同一般地强调“大多数无名与不为社会注意之狱囚”。至于“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从来没有在同盟的任何章程和宣言中出现过。由此可见,她和胡适在政治犯问题上,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chinesenewsnet.com)



  笔者曾试图在同盟的文件中寻找指控胡适违反“会章”的根据,但找到的都是胡适“叛盟”以后出台的文件。其中只有一个,是在胡适入盟前形成的,这就是《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一文,宋庆龄自署的时间是1932年12月。但是,“丛稿”一书的编者注释却指出:“本文写作时间应在1933年,原注有误。”(见该书第5页)(chinesenewsnet.com)



  编者根据什么说这个时间“有误”呢?想必是这位编者很了解这段历史。因为在这篇文章中,宋庆龄在提出了同盟的任务以后,说:“我们已经有过一个考验,可作为例子。……胡适是同意了同盟所发表的基本原则才加入同盟的。但当国民党与张学良公开反对本同盟时,他害怕起来了,……本同盟清除了这样一个‘朋友’实在是应该庆贺的……”(同上,第6页)——这里于是就产生一系列问题:究竟是同盟规定的“任务”在先,还是胡适“叛盟”在先?如果“任务”明确在胡适“叛盟”之后,那胡适究竟“叛”的是什么呢?宋庆龄为什么会犯一个普通研究者一眼就能看穿的“时间”错误呢?在她的潜意识中,也许有什么东西,是始终没有抹平的?(chinesenewsnet.com)



  更有趣的是,通过彻查“胡适叛盟”案件,笔者发现,史载所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按照它自己的设计模式,从1932年12月中旬发起,直到组织停止活动为止,根本就没有“正式成立”,而是一直处在筹备过程中。所谓的“同盟”或“总会”,只是一个叫做“临时全国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构。1933年1月17日成立的,实际上是上海分会,1月30日成立的是北平分会,原来还准备在南京、汉口、广州等地发展分会,在各分会的基础上,选出总会机构,总会执行委员由各会推举的三人构成。但是,发展没有分裂快。按说,胡适已被北平分会推选为“总会”的执行委员之一,但是,胡适却被开除了!(chinesenewsnet.com)



  于是,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3月18日,同盟召开“全体会议”追认开除决议的这个“全体”不过是上海分会的“全体”罢了。胡适是北平分会选举产生的,谁有权开除谁呢?(chinesenewsnet.com)



  此事后来没有引起更大争议,是因为胡适此前已表示:“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会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匿名稿件,那么,我们北平的几个朋友,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载“书信选”(中),第180页)这固然是一种“君子风度”,使中国民权事业免遭一场“内讧”。但放得更长远看,如果当时的同盟能度过“胡案”危机,各自根据自己的特长把优势发挥于“民权”事业,中国也早已不会是这样的中国。(chinesenewsnet.com)



  “中派”之难,即是国家之难。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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