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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上来答梦网: 救治站的负责人应受刑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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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上来答梦网: 救治站的负责人应受刑罚的法律依据 -- Anonymous - (688 Byte) 2003-6-15 周日, 上午3:54 (527 reads)   | 
	 
		
		 
		梦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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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说他们无须负任何责任。
 
 
 
 
你怎么列举了一堆事实,然后把问题又推回来给我了?
 
 
 
 
我跟夏雨天的帖,是因为我怀疑他在下此结论前是否带着求证的精神去考察法律问题。这里很多人对自己领域之外的知识园地总爱想当然地做各种推论、结论,我不过是想指出他们的谬误而已。否则,按照那样的思路与逻辑,一切问题都可算作制度之过,每个案子都该领导负责,那几个广东省省长都不够他追究责任,干脆每笔账都算到中央头上去吧。这可不是大白天说梦话么?
 
 
 
 
另外,我很烦有人给我戴专家的帽子,在我看来那就和下面的想给我扣“鬼影”帽子的人一样“心怀不轨”。我可得小心,别因为我这一不学无术的学生在此胡说八道说错了什么法律问题,而毁了我背后无数法律学子的清誉,叫他们让人笑话。
 
 
 
 
我想我最近是有点较真了,可我也想请问各位:为何鲜有法律专业的人士在此发言?我知道我不少同学、朋友都有关注此坛,可是他们从来沉默不语。我想,这除了因为在海外的法学生、执业者时间宝贵,不愿多费功夫之外,还是与他们早都看清奸坛人士的品性与行事风格,懒得做无谓的徒劳之功有关罢?
 
 
 
 
(嘟哝:我也不是不晓得这里的风气,不知怎么搞的自觉不自觉就卷进来了。在此待得再久一点,没准来年回国因曾在奸坛发言被扣下盘查时,能列举出众人给扣的顶顶帽子—— 网特、共党的无耻拥护者、专制法制制度的捍卫者………… (我瞎说的,有人准备骂我自作多情么 -_-), argue 一番,然后海关国安放行,走人,嘿,那可太有意思了。
 
 
 
 
 
 
 
 
 
 
虽然这里谈法制的不少,学法律专业的却不多,以声情并茂控诉为主,你这样较真不行。  莫明其妙  [0 b] -6/14/2003 05:51 [Reads:2] (203991)  
 
 
 
 
声情并茂四字用得太贴切了。激情有余,却不知谈法就得"free from passion"这一基本原则  梦  [0 b] -6/14/2003 15:35 [Reads:0] (204128)  
 
 
 
 
谢谢您提醒。我有时也觉得自己就一傻x,不好好学习跑来这里浪费时间。  梦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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