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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云儿,休谟早溜号了!——闲话因果一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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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儿,休谟早溜号了!——闲话因果一家言   
贝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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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云儿,休谟早溜号了!——闲话因果一家言 (551 reads)      时间: 2003-5-16 周五, 上午1:3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云儿,休谟早溜号了!



云儿女士在《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中说,休谟定义中最令人头痛的一点就是,弄不清楚因果关系必须满足的逻辑规则究竟该是什么。休谟本人提出的原则,“原因必须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并不能解决如果排除了某个原因,原来的结果还会出现的问题。



在我看来,所谓“休谟困境”乃是后人借题发挥的“结果”,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 本人并非“必要条件”。因为休谟在谈因果关系时给自己安排了好几条退路,早就溜了。



据休谟说,因果性首先是一种“观念的联络”。观念的联络有三种形式,就是“相似关系”(Resemblance)、“时间或空间中的接近关系”(Contiguity in Time or Place) 和“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简称“因果关系”(Cause or Effect)。(《人类理解研究》,商务版,p. 24,以下引自该书仅注页码。)



那么什么是“观念”呢?人心中的知觉(Perception)有两种,一种是当感官受到外界刺激时的知觉,一种是事后的回忆和想象或模拟。(p. 19)这种想象或模拟的活动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理性。休谟所说的理性,一方面不是主观任意的活动,要由外界刺激来引起,并受后者限制;从另一方面来说,理性活动的对象又不是“客观物质世界”,而是对知觉中的各种观念之间相互关系的思考。



人类理性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种,就是(狭义的)“观念的关系”(Relation of Ideas)和“实际的事情”(Matters of Fact)。前者包括几何、代数、三角等科学,在这些领域内,判断必须也可以保持确实性和明白性;而对于后者,则“我们关于它们的真实性不论如何明确,而那种明确也和前一种不一样。各种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因为他从不曾包含着任何矛盾,而且人心在构想它时也很轻便,很清晰,正如那种反面的事实是很契合于实在情形那样。”(p. 26)



法院判案,显然属于“实际的事情”,各种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而不违反逻辑规则。话说到这里,休谟已经溜了,后人要把他放进“困境”恐怕也难。鉴于休谟有长期从政的经历,请他对这两个案例进行一番审视,大概也不会拒绝。



案例一。一条河上有两座桥A和B,分别归两家不同公司管理。另有一家航运公司,运货物必须先经过A桥再经过B桥,才能抵达港口。有一天,航运公司的航班抵达A桥时,发现桥断了,堵塞了河道,通不过。与此同时,A桥后面的B桥也断了,同样堵塞了河道。航运公司的航班无法抵达港口,一状告了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帮派策划抢劫银行,分为两个两人行动小组,A组和B组。如果A组因故不能采取行动,则由B组上。结果B组两人把银行抢了。



说实话,我不不明白:既然告状的目的是获得赔偿,那么“不管A公司B公司,赔钱就是好公司”,航运公司为什么非要把A公司告倒,而不告B公司?既然是B组抢了银行,控方为什么把B组轻轻放过,却跟A组纠缠不休?



但是逻辑本来就是抬杠(樊弓语),参加辩论就得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牵涉到“因果性”之成其为“因果性”的根本性质,或曰“必要条件”,无此则无因果;另一个是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从何而来。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首先是一个时间中的前后相继关系,用休谟的话来说,就是“所谓原因就是被别物伴随着的一个物象,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凡和第一个物象相似的一切物象都必然和第二个物象所伴随。或者换句话说,第一个物象如不曾存在,那第二个物象也必不曾存在。”(p. 70)这里的后一句话大概就是大家所说的“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吧。



据此,如果航运公司一定要告A公司,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要证明A桥倒塌让船队在设法绕行上多花费了时间,致使不能赶在B桥倒塌之前通过。至于那A组抢匪,虽然没有参加抢银行的具体行动,但参加犯罪团伙本身似乎也构成判决有罪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构成银行抢案的“必要条件”。



时间是单一维度的,从时间上的先后可以给因果性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同时也基于一个假定:因果关系是在时间上延续的由物象或事件连接起来的单一链条。这个假定的反面就是因果关系不考虑空间上并列的各种可能性。但是这样仍然不能确定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何以是必然的,那么就进入下一个问题: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从何而来?



前面说过,狭义的“观念关系”具有“天然的”确实性和明白性,而“实际的事情”则具有不同的真实性和明确性。相应的,二者也就需要不同的推断方式,前者是解证的(demonstrative),后者就是大家提到的或然的(probablistic, p. 34)。因果关系不能推断,包括不能根据原因推断结果和不能根据结果推断原因两个方面,休谟的论证比较复杂,这里不谈。不过,他对因果关系又提出了两个制约因素,这就是经验和恒常。他说:“这种关系的知识在任何例证下都不是由先验的推论得来的;这种知识所以生起,完全是因为我们根据经验,看到某些特殊的物象是恒常的互相连合在一块的。”(p. 28)



经验没有什么太多可解释的,指因果关系不能凭空想象,必须有经验上的根据,值得一提的是两个物象之间的“恒常”关系,即多次反复出现的前后相继关系。



以云儿提出的案例来说,根据经验,桥梁倒塌阻塞航道和船队不能通过,这两个物象或事件的前后相继关系是恒常出现的,可以确定为因果关系;而桥梁倒塌竟然未能阻止船队通过,则是罕见的现象,似乎可以作为特例来加以排除。既然阻碍船队的是B桥而非A桥,那么就可以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却难以要求A公司赔偿,除非能够证明A桥倒塌致使船队不能赶在B桥倒塌之前通过。同理,抢匪的抢劫和银行失窃之间的关系也是恒常出现的,因此可以确定为因果关系,起诉B组;而有抢劫的动机却没有抢劫的行动就不能构成银行失窃的原因,因此也就不能根据失窃而对A组两人起诉。



然而事情到这里并没有完。航运公司根据因果关系起诉B公司,银行起诉B组抢匪后,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那么常见的律师策略就是“将原因转化成结果”。B公司可以陈诉施工单位如何偷工减料,致使B桥成为豆腐渣工程;B组抢匪可以陈诉幼年时如何受到父母暴力侵犯,尤其可能是性侵犯,造成扭曲心理仇视社会,等等等等……



可见,尽管特定的因果关系由两个前后相继的物象或事件组成,却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本身是时间维度上无始无终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前一个环节上的结果是下一个原因,后一个原因是前一个环节上的结果。因此,不论具体法律如何规定追溯上限,律师是否有“倒因为果,反果为因”的本事,让这两组被告无罪开释,“无因之果”是肯定不会出现的。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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