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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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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所跟贴
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
--
Anonymous
- (5616 Byte) 2003-5-12 周一, 上午8:38
(92 reads)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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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以充分条件为原则,比以必要条件为原则更为合理
(66 reads)
时间:
2003-5-12 周一, 下午8:4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A桥不断裂,但有货柜车从从上翻车下来、有沉船、沽水等等,都可能令A桥处航路堵塞。所以“A桥断裂是航船无法抵达港口的原因”的原因,是“A桥断裂是A桥处航路堵塞的充分条件”。
抢劫的例子也类似:“A组的抢劫行动,是出现银行被枪事件的充分条件”就足以说
明“是银行被抢的原因”,就足以给A组的两人判刑了。
芦笛的一些例子也不对。如“某老‘爱国贼’”,看了他的文章,气得大叫一声死了。但“某老‘爱国贼’”不一定看他的文章才会死,也许本来就该那时候发心脏病,碰巧在那时看了他的文章而已。若芦笛狡辩说,“老‘爱国贼’就是看了我的文章才气死的,所以看我的文章是他死的必要条件”,那就成了“原因就是必要条件”“必要条件就是原因”的循环定义了。
似乎因果关系以充分条件为原则,比以必要条件为原则更为合理。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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