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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困境 - 向云儿请教马奇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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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弓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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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定义的困境 - 向云儿请教马奇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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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now it when I see it.
Potter Stew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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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弓
1964年,美国法官 Potter Stewart 在审理"色情 (pornography)"
案子时留下一句传世名言:我没法定义什么是色情,但是我
一看就知道 (I know it when I see it)。
细想一下,Stewart 这句话真是至理。世界上的很多事情,我们
"一看就知道",但我们却无法,至少是很难去精确定义它。
集合是数学里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如果要定义集合,就得去找
比集合更基本的概念。于是我们就陷入了定义的困境。所以,
数学里的一个个具体的集合,大都是"一看就知道"的集合。
显然,我们不满足"一看就知道"的"定义",因为这会导出
新的悖论。比较著名的悖论之一,就是所谓"真话"的集合。
如果 A 是所有真话的集合,那么,"我在说谎"是属于 A 呢,
还是不属于 A?
麻烦的是,"我在说谎"如果是真话,则是假话,如果是假
话,则是真话。这下毛病就来了。
于是歌德尔定理成了上世纪数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我们的
逻辑思维是不完美的,也是不可能完美的。不管你怎样去精
心设计一个逻辑系统,都可以有这样一个命题,既不能证其
为真,也不能证其为假。
以逻辑严密著称的数学尚且如此,其它学科,以至日常生活,
就更不用说了。以前我写过一篇《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
也是类似的问题。"秃子"是不容易精确定义的。至少是
不能定义得所有人心服口服,然而又常常是"一看就知道"
的现象。
楼下云儿文章《原因不一定是逻辑上的必要条件》写的极为
清晰易懂。寒树教授曾经猜测,云儿是教授级人物,显然如
此。
根据马奇定义,"当我们说A是B的原因的时候,既不要求A
是B的充分条件,又不要求A是B的必要条件。要求什么呢?
它要求A是B的不必要却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
的组件。"
云儿举例:
===>饮酒是酒精中毒的一个充分但非必要的条件(饮酒过量)中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
===>按照INUS定义,饮酒是酒精中毒的一个原因
这就引出一些问题。"原因是不必要却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必
要但非充分的组件"还好理解。问题是:
是不是一切"不必要却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
的组件"都可以当成原因呢?
就以酒精中毒为例。饮酒过量还有很多必要但非充分的组成
部份。比如说饮酒则必须有盛酒的容器,不用酒杯,得有酒
瓶酒桶,直接到酒厂喝也得有酒池子。这"酒容器"似乎也
满足 INUS 定义,但我们好象不能把"酒容器"作为酒精中
毒的原因。
再极端一点,从到喝酒到酒精中毒而死,总得要好几分钟。
这几分钟内,酒鬼非喘气不可。因此,空气也是"饮酒过量
并引发病变"的必要条件。但空气怎么也不是某人"酒精中毒
而死"的原因。
回到马奇定义,我们是不是应该说,马奇定义应该用来排除
什么不是原因,而不是用来判定什么是原因?
我的感觉是,"原因"也属于那些不能严格定义的概念。我们
相对容易判定什么不是原因,或者原因不是什么 (如原因
不是必要条件)。我们也比较容易判定那些"一看就知道"
的原因,比如上述的"饮酒"。
我很怀疑,能否用马奇定义来判定一切原因。
因为跟人吵架,引出一些不能十分肯定的想法。云儿如能
解惑,当功德无量。
这个问题其实很有意义。回到开头的那个"色情"的判定
问题。正因为世界上有很多不能"科学"定义的东西,人
间才需要法院,让法官或陪审团用"一看就知道"的方式
判定是非。科学不是万能的,用科学院代替法院是万万不
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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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仅作探讨求教切磋之用,希望与最近的网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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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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