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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芦检"甲事是乙事刑事原因"的满足条件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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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芦检"甲事是乙事刑事原因"的满足条件说几句   
所跟贴 说你不懂法,你还一个劲往法盲堆里钻。 -- 非文人 - (192 Byte) 2003-4-03 周四, 上午9:32 (164 reads)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既然如此,您批老芦什么呢? (163 reads)      时间: 2003-4-03 周四, 上午9:43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一个人用斧头劈木柴,没看到后边的来个人,一挥斧头误把这人砍死了。

> 劈木柴犯法吗?但他误把这人砍死了就是过失杀人罪。



现在看看您的主贴:



> 一个人读你的“丑陋的中国人”,这人是个典型老爱国贼。当他读到气愤

> 之处,竟然大叫一声,气死过去。如果按你的两条,你的文章在前,没你

> 的文章,老爱国贼就不会气死。那么,你是否构成“过失杀人罪”? 显

> 然不能。



到底是显然能,还是显然不能,您逻辑上必须自洽。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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