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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言论可能成为你违法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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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言论可能成为你违法的证据。 -- 和合 - (462 Byte) 2003-4-03 周四, 上午12:23 (316 reads) |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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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拜托, 搞清楚审讯时的供词及法庭上的回答与平时言论的不同.
"米兰达警告"的概念及其运用
在过去三十年,有关刑诉方面最著名、影响最广泛和深远的莫过 于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这个案 件的事实情况大致如下: 1963年3有3日深夜,一位在亚里桑那凤凰城一家电影院工作的 18岁女孩下班回家,在步行往家走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的前面, 一个男人从车里出来抓住她的胳膊并告诉她不要叫喊,然后把她塞进 汽车的后座,捆住手脚。这以后,这个男人开车走了大约20分钟, 并在车内将女孩强暴。之后又把车开到另一个地方把女孩放了。女孩 跑回家后给警察打了电话。警察根据她的描述在3有13日将米兰达 逮捕。逮捕后受害人当场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供认自己就是强 奸者。然后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上面签了名。这份供 认书和米兰达的招供情况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经审判,米兰达被判 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 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他在狱中多次向美国 联邦法院写信上诉,终于成功。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米兰达诉亚里 桑那州”一案。
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告所做的招供和他签名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 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被告认为,在当时那样的场合下,他的招供是 被迫的。因此,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不得强迫犯人对自己作 证的规定(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对自 己作证”)。最高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并没有从肉体 上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 迫是存在的。它说,最令人担心的是警局审讯室里的那种“气氛”。
它进一步解释说,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是在室内进行 的,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都是警察。警察的问话并不 是被捕者做了没做,而是他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种种方法松 懈被捕者的警觉,如警察常常会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 害者或社会身上,以此让被捕者觉得案子并不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 施。所以这一切,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捕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而在这样的场合下,所做的可信度很低,是不应作为合法证据的。因 此,最高法院规定:在审判之前,警察必须告诉被捕者:
(1)他有权 保持沉默;
(2)他如果选择回答,那么他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 对他不利的证据;
(3)他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陪同;
(4)如果他 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MirandaWarnning)。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四条警 告,那么犯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一案的 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美国的警察办案的做法。
“米兰达警告”的目的是防止警察强迫被审讯的人招供。决定米 兰达警告是否需要做出,关键要看问话对象是否已经被捕。如果问话 对象已经被捕,那么问话之前必须先给予米兰达警告。否则,一般来 说,米兰达警告就不需要给予。联邦法院(最高)对执行米兰达警告 规定了两种例外(即不需先执行):一是“公共安全”例外,就是如 果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审问,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二是“抢救例 外”,抢救例外一般发生在劫持案中,如果嫌疑人被捕时受害者并不 在现场,警察可以直接讯问受害者的下落。这样做的目的同样是为了 营救受害者,而不是为了得到归罪的证据。 (谷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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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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