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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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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
所跟贴
阁下大约是外国人当长了,不知中国的司法实践一向如此?
--
Anonymous
- (208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8:37
(178 reads)
非文人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阁下坚持要用1997版刑法,是想多判柴龄几年?
(158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9:01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997版刑法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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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大概忘了追究时效问题。当局现在根本无法根据阁下的建议追究这些罪名了。
--
古迷
- (0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9:52
(144 reads)
没忘,留在后边压轴呢。
--
非文人
- (0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9:59
(13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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