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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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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   
所跟贴 阁下大约是外国人当长了,不知中国的司法实践一向如此? -- Anonymous - (208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8:37 (178 reads)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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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阁下坚持要用1997版刑法,是想多判柴龄几年? (158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9:01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997版刑法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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