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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第三章:第三节 司法权--司法独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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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第三章:第三节 司法权--司法独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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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曹思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第三章:第三节 司法权--司法独立制度
(936 reads)
时间:
2003-2-10 周一, 下午11:0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三章:第三节 司法权--司法独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由此,人们可以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权和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
的法律监督权。司法独立有两层涵义:一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独立,二
是司法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相互独立。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已经不需要多讲,但是如何才能保证司法权独立运作,却是值得
认真研究一番的。因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被干预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司法独立必先经费独立
一位县人民法院院长诉苦说:县长给他打电话,说前段时间受理的经济案件被告是
本县的利税大户,如果败诉,会对县财政收入影响很大,到时候不仅县政府没有钱
发工资,也没有钱给你们法院发工资!院长这下就犯难了,如果依法公断,县长提
到的这家企业肯定败诉,但其后果不要说是法院的工资受到威胁,不久前送给县财
政局的法院职工宿舍修建报告也肯定没戏了。最后,这位法院院长违心地枉法裁判
了。这如同侯宝林说的相声"关公战秦琼"一样,要你让三国的关公跟唐朝的秦琼打
仗,你就得打,不打不给饭吃!
司法独立唯有司法经费先独立,不受政府财政的制约,否则就好比先用经费的"绳索
"把"包公"捆起来,然后又让他心无旁骛地公正办案,这岂不是南辕北辙!。
关于司法经费独立的方案,已经在前文"立法权"中阐述过了。
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区域法院体系
除了司法经费独立的问题以外,妨碍中国司法独立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地方
保护主义。由于各地实际存在的地域偏见,很难保证不同地区、以至不同国家的诉
讼当事人在中国的法庭上得到"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
目前中国法院地域管辖制度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山东人跟山西人打官司,不是由山
东的法院审理就是由山西的法院审理;而无论是在哪一方所在地的法院审理,都难
免有厚此薄彼之嫌。因为地方法院的业务经费、工资福利均有赖于地方财政,即使
解决了前面讲到的司法经费独立问题,还存在著干部制度的问题,人际关系的问题
以及涉及小孩上学、亲属就业等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地方法院做到一丝不苟
地维护非本地诉讼当事人,如外地企业、中央企业、国家银行或国外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毫不留情地依法制裁本地诉讼当事人,的确有很大的难度。此事不能苛责法
官,这是目前司法体制下地方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弱点。
克服这一弱点的方案是,改革现行司法管辖制度,在地方法院体系之外,建立一套
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区域法院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区域法院体系由它派出的各地
区直属分院组成,如西南分院、华东分院、东北分院、西北分院等。诉讼当事人在
同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而当事人分属不同省、市、
自治区或不同国家的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直属区域分院审理。
譬如说,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县,该案件不再由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法院受理,而改由这些当事人共同所在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诉讼当事
人分属不同的地、市,则由其共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如
果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的省、市、自治区,或者分属不同的国家,则由最高人民法
院区域直属分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直属区域分院的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拨付,人员由最高人
民法院统一调遣,定期轮换,不带家属,从而保证审判工作不受地方干预,消除地
域偏见。
这样一来,中国就形成了两套法院体系:一套是地方法院体系,基本上保持目前的
省、市(地)、县三级法院不变,专管省、市(地)、县范围内的案件;一套是最
高人民法院直属区域法院体系,专管跨省、市、自治区和跨国的一审案件及某些上
诉案件。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给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一项职权,即行使跨省、市、
自治区和跨国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并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最高人民法
院直属区域法院体系,由直属区域分院行使一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中国加入WTO以后,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区域法院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了。
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早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世界近
现代史表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系列的社会条件,其中重要条件之一
就是审判公正,不仅要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人格平等,要求"异地诉讼,一视
同仁"的地域平等,而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要求"异邦诉讼,国民待遇"的国际平
等。
如果说实现国内司法公正的难点是地方保护主义的话,那么,国际司法公正的难点
就不仅仅是地方保护主义,还有狭隘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教条主义、极左思潮
和社会沙文主义等等。
如果不能尽快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区域法院体系,有地方利益压力难言之隐的地
方法院不仅还得继续受理跨地区民商事案件,而且还要受理跨国界的民商事案件,
其结果必然是地方法院不堪重负,经济不堪制裁,国威不堪羞辱.
从国内来看,如果人民法院在体制上摆脱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跨地区经济诉
讼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商品和资本就难于在各个地区市场之间顺畅流动。法院
蓄意偏袒一方利益,歧视另一方利益,就意味著解决地方矛盾的合法渠道被堵塞了。
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合法的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
难免就要总爆发,难免就要通过非法渠道,包括黑社会的活动和地区性械斗等方式
来解决,走上一条暴力冲突和国土分裂的道路,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会受到严重
破坏,后果不堪设想。
从WTO来看,几乎所有的枉法裁判都是难以得逞的,因为世贸组织有贸易争端解决机
制来保证国际贸易平等原则的实现。对于跨国经济贸易争端引发的诉讼,如果某一
国国内法院作出了歧视性判决,败诉方不予接受,就会立即向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起诉。起诉过程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如果起诉方最终胜诉的话, 败诉方是不能不执
行裁定的。因为任何抗拒执行裁定者,都逃脱不了全面的、严厉的"交叉报复"。到那
时,不仅经济损失远远超过非分所得的不义之财,而且国家声誉民族尊严还要受到
损伤,绝对是得不偿失。
尽快进行人民法院管辖体制的变革,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质疑政法委
在中国的政府机构中,有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预防、
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和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公证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政府的工作直接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责,同时赋予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
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直接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本来是很明确的,人民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四个机构相
互独立、相互制衡。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地证明了,只有真正实施分权制
衡的法律体系,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才会彰显。
可是,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运作的独立性却大打折扣。
为什么呢?因为,在这些机构的头上有一个宪法并未赋权的机构把它们捆绑到了一
起。这个机构可以随时干预本应独立行使的执法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
政权,甚至还可以指令它们共同办案,联合办案,从重从快办案。这个机构的名称
叫:政法委。
政法委最初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之时,当时根据《共同纲领》宣布废除
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统,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中共中央在政务院设立了政治法律委
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时任政务院第一副总理的董必武担任政法委主任,
彭真、张奚若、彭泽民等人担任副主任。本来这是一个特殊时期的临时机构,因为
当时中国还没有宪法,还缺乏制度,不得不采取这样的方式。可是不知为什么,在
中国有了宪法以后,这个临时机构一路走过几十年,成了一个凌驾于执法、司法和
法律监督部门之上的长期存在的特别机构,而且权力越来越大。
据人民网2001年10月11日的报道,湖南省政法委规定,新闻记者在全省政法系统所
属的任何一个单位采访时,都必须持湖南省政法委颁发的"记者证"。否则,记者就
是违反宣传纪律,被采访单位有权拒绝接受采访。
按照国务院现行的行政法规,记者证只能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由此可见,政
法委权力正在令人莫名其妙地扩张。
现在政法委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所在地区政治法律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
难案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
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等等。
人们可以看到,仅仅政法委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这一条,就会使公、检、法和
司法行政部门严重失去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是依法执法、依法司法,还是依政法
委的脸色执法、司法,立即成为了这些部门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必须时常考虑的选择。
也许成立政法委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现在必须明确指出,政法委所拥有的权力是违
宪的!据了解,在召开中共十三大时,人们普遍对政法委这个机构有很大意见,经
过讨论决定撤消各级政法委。遗憾的是,这项决定后来因故搁浅。但是,即使翻开
2002年11月14日在中共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找不到政法委的合规
地位。所以,撤消上上下下的政法委,完全恢复宪法赋予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
门的独立性,维护宪法的尊严,是一件应当尽快解决的事情。
转载曹思源新书:<政治文明ABC----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
http://209.101.125.119/HJAuthor.asp?ID=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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