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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曹思源:第二章 政治制度文明之一 :宪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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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思源:第二章 政治制度文明之一 :宪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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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曹思源:第二章 政治制度文明之一 :宪 政 (941 reads)      时间: 2003-2-07 周五, 上午2:4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二章 政治制度文明之一



宪 政



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主要载体

第二节 有宪法无宪政的惨痛教

第三节 修改宪法 当务之急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三项基本原则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主体部分,包括宪政制度、四权分立制度、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文化制度等。宪政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中的核心。



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主要载体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什么样的、是怎样运行的,主要记载在这个国家的宪法里面。

所以说,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主要载体,是体现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治

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

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个国家有很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诉

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但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所有法律都是

子法。因此,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公民、所有的政

党、所有的机构,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宪法。违宪是最大的违法。

宪法是现代国家制度的产物,它最原始最根本的功能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

权利,或者可以说是国家权力的"紧箍咒",公民权利的"护身符"。依法治国的核心

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护民",这也就是宪政。



第二节 有宪法无宪政的惨痛教训



没有宪法,当然不会有宪政;但有了宪法,未必就一定有宪政。

古代是没有宪法的,最高的立法者是皇帝,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称为"金口玉言"。

有这么一个故事--皇帝处罚了清朝才子纪晓岚,后来知道纪晓岚是被人冤枉的,可

"金口玉言"不好改口啊,怎么办呢?于是,皇帝就和纪晓岚演了一个双簧给大家看。

皇帝走到城门口,看见纪晓岚傻傻地坐在地上,就问:"纪晓岚,你呆在这儿干什么?

"纪晓岚答道:"回禀皇上,我喝醉了。"皇帝说:"你没'罪'。"纪晓岚说:"我是醉了。

"皇帝说:"你没'罪'!我说你没'罪'你就没'罪'。"纪晓岚一听此言,翻身而起,说

"谢主龙恩,你说我没'罪',我就没'罪'了。" 这才把纪晓岚解脱了。

中国戊戌变法以后,一方面王朝还在,当时还有宣统皇帝;另一方面人们在追寻政

治文明,提出了"君主立宪"的主张,既保留君主的地位但又制定宪法,实施宪政。

因为,按照这种主张,只要国家有了至高无上的宪法,皇帝就不再是最高的权威了,

就会演变成象征性的权力,国家就可以凭借宪法来治理,就可以实施宪政了。英国

至今都还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度。但是在中国,"君主立宪"失败了。国民革命建立

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采用了现代的共和宪政制度。可是,

由于当时种种复杂的原因,孙中山把临时大总统让给了袁世凯。袁世凯是个清朝遗

老,对于当时避免大规模使用暴力有很大的作用。然而袁世凯并不喜欢宪政,结果

搞出了很多闹剧。袁世凯想称帝,但是既怕中国的老百姓声讨,又怕世界各国反对。

这时候,他的大儿子想出了一个主意宽他的心。当时日本人在中国办了一张名叫

《顺天时报》的报纸,袁世凯很喜欢看。他的大儿子就印了一份假的《顺天时报》,

刊登了很多劝袁称帝的文章,袁世凯看了十分高兴,心想连日本人都支持他称帝,

这就可以放心了。一天,丫环上街买东西回来,袁世凯的女儿看到丫环包东西用的

《顺天时报》上的内容,与她曾经看过的同一天《顺天日报》的内容不一样,一对

照,发现同一天的报纸,报头一样,内容的确是大不一样。丫环带回来的《顺天时

报》是反对袁世凯当皇帝的,可原来那张《顺天时报》却是拥护袁世凯当皇帝的。

两张报纸都送到了袁世凯的面前,他气得要命,叫手下人用皮鞭惩治大儿子,说这

是"儿子不孝,误我误国"。尽管如此,袁世凯还是没有改变他称帝的主张;可他称

帝第二天,便天下大变,全国上下讨袁檄文雪片般地飞来,更有蔡谔起兵发誓恢复

民国。袁世凯只当了八十三天的皇帝,就活活气死了。这是中国历史上宪政接受的

第一次考验,说明任何人要否定宪政,要想凌驾于宪政之上当皇帝,都是没有好下

场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表

明中国要走宪政道路,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可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在很

长时间中国一直是有宪法无宪政,给共和国的历史留下了深刻的教训。造成这一结

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宪法内容有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二是宪法本身没有宪法

监督、审查和审判机制。



宪法内容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从已有的几部宪法来看,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比较完

备的。比如,当时有人主张在宪法中写进毛泽东的名字,毛泽东说不能写,并在中

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明确表示:在宪法中写不写毛泽东的名字不是谦虚不谦虚

的问题,而是科学不科学的问题。当时毛泽东的头脑还是很清醒的,1954年制定的

第一部宪法没有写进毛泽东的名字。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以后,

经历了三次大规模修改。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新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是极左的人治思想的恶果。它宣称"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

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甚至授权公安机关可以自己"批准"自己逮捕任何公民。这

部"新宪法"本身恰恰是一个违背宪政的标本。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但仍未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遗患,还宣告了所谓

"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1982年大规模修改后由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

第一部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了很大的进步;这部现行宪法后来在1988年、1993年和

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又作了三次修改。

令人遗憾的是,1975年、1978年、1982年先后制定的三部宪法都写进了毛泽东的名

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决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产生最高领导人的程序,

怎么能够把个人的名字写进去呢!

还有一个胎死腹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在这里有必要一提。1970年9月6日,中国共产

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并且发至全国,传达到了老百姓,只是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正式公布。这部修改草

案的序言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我国各族人民要在毛泽东主席为首、林彪副主席为副

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奋勇前进。"如果不

是因为第二年林彪自我爆炸,这部修改后的宪法就会正式公布,现丑四海,那就真

成了中国政治史上的奇耻大辱。

宪法的不完备不科学还表现在法律规范性不强、逻辑不严密、立法技术粗糙等方面。

如1982年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一切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

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流于口号,缺乏法律规范性。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一修改的内容很好,但表述不严谨。其中第一句说的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第二句、第三句却漏掉了"等

非公有制经济"。

由以上两个例子,即可见中国宪法立法技术粗糙之一斑。



宪法本身没有宪法监督、审查和审判机制



宪法本身没有宪法监督、审查和审判机制,是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因为这就无法

保证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很容易变成一张废纸。毛泽东说过,我是"和尚打伞--无

法无天",所以他敢把宪法踩在脚底下,凌驾于宪法之上,为所欲为,即使想把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致于死地,对他来说也是轻而易举的事。至高无上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制约不了他!宪法失去了权威,何谈宪政!

1967年8月5日,"文化大革命"中的刘少奇再一次被造反派批斗。造反派一会儿硬按

下他的头,把他的手扭到背后,强迫他做出卑躬屈膝的样子,一会儿又揪住他稀疏

的头发,强迫他抬头拍照。刘少奇被打得鼻青脸肿,鞋被踩掉了,穿著袜子站在地

上,这可是在中共中央所在地的中南海啊!一同被揪去批斗的王光美,看到自己的

丈夫,看到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竟遭受如此奇耻大辱,不顾一切地挣脱造

反派的手,扑向刘少奇,刘少奇也不顾拳打脚踢,与王光美的手紧紧握住,执手相

看泪眼,凝语哽咽无奈!

批斗会结束后,刘少奇被押回办公室,心悲身痛的国家主席愤怒难消,他拿出《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著机要秘书的面,义正词严道:怎么对待我个人都无关紧

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即使罢免我的

国家主席职务,也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在这样的作法,是在侮辱我们的

国家!我个人也是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说话?

不过,刘少奇可能忘记了,1957年被打成大右派的章乃器先生曾手持宪法质问他:

公民基本权利何在?那时刘少奇不予理睬,此时困境中的他诉讼宪法,的确是太迟

了。

8月7日,刘少奇写信给毛泽东,抗议给他扣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并告诉似

乎不知情的毛泽东,说:"我已经失去自由"。

9月3日,王光美被捕入狱,子女被赶出了中南海,刘少奇被"严加看管"起来。从此,

国家主席孤身一人,悲愤交加,身心憔悴,身体状况急剧恶化。

1968年7月,身体极度衰弱的刘少奇患肺炎,引起了多种并发症,随时有死亡的危险。

当时中共中央办公厅的负责人对医护人员说:"不能让他死了,要让他活著看到被开

除出党,给九大留活靶子。"

1968年10月13~31日,毛泽东亲自主持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这个应

到人数不足一半的所谓全会,宣告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

奇政治生命的死刑,制造了中共历史上的最大冤案:"全会批准中央专案审查小组

《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这个报告以充分的证据查明:

党内头号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刘少奇,是一个埋藏在党内的叛徒、内奸、工贼,

是罪恶累累的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走狗。全会认为,在无产

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党和革命群众把刘少奇的反革命面貌揭露出来,这是毛泽东思

想的一个伟大胜利,这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一个伟大胜利。全会对于刘少奇的

反革命罪行,表示了极大的革命义愤,一致通过决议: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

消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并继续清算刘少奇及其同伙叛党叛国的罪行。全会号召全

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继续深入展开革命大批判,肃清刘少奇等党内最大的一小撮走资

派的反革命修正主义的思想。"

1968年11月24日,是刘少奇七十周岁的生日。不早不晚,特意选择在这一天,党把

八届十二中全会的决议通知了他。刘少奇当即气愤得浑身发抖,大汗淋漓,呼吸急

促,"哇哇"地大口呕吐起来,血压陡然升高到260/130毫米汞柱,体温到了40摄氏度



1969年10月27日,林彪下达所谓"一号手令",把随时可能死亡的刘少奇匿名拉到河

南开封关押。11月12日6时45分,刘少奇在绝望中冤屈而死;15日深夜12时,载著刘

少奇遗体的一辆吉普车驶向开封东郊的火葬场,他的两只脚还露在车外惨啊!到了

火葬场,从头到脚都用白布裹得严严实实的国家主席的遗体被匆忙地塞进了火化炉,

他生前在开封的所有遗物同时被付之一炬,骨灰寄放证上写的是:"死亡人姓名:刘

卫黄;年龄:七十一岁;职业:无业;死因:疾病"。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之

死!身旁没有亲人,没有哭声,没有哀乐,没有白花,没有黑纱,更没有国旗党旗

的覆盖冤啊!

诸如此类,罄竹难书。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害死了中华民族多少优秀儿女,

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妻离子散,开国元勋惨死在自己冒著枪林弹雨开创的共和

国,一心一意建设祖国的知识分子被共和国的子弹洞穿,甚至在被枪杀前还被捆往

舌头、割断喉管,工人农民被愚弄成领袖的教徒,青年一代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

谁都难逃暴政!

宪法本身没有对违宪的监督、审查和审判机制,就根本无法实施宪政,而没有宪政

就必然导致暴政!这就是共和国历史给人们留下的惨痛教训。

2002年12月4日,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时

明确提到了这一问题:"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

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第三节 修改宪法 当务之急



从1954年开始,中国已经有过四部宪法。前面已经讲到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对而言比较完善比较科学。"文化大革命"中1975年搞了第二

部宪法,"四人帮"之一的张春桥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这部宪法十分荒谬,第

一是简短得不成样子,一共只有三十条,根本无法表述清楚国家的政治制度;第二

是条款的文字严重缺失法律规范性,可以任人拿捏,随意解释。粉碎"四人帮"之后,

1978年由华国锋组织搞了第三部宪法,依然认为"文化大革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当然不能长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至今有效,其后以修正案的形式又修改过三次。

1988年,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修改了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

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

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内容。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此次的宪法

修正案。

1993年,再次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对宪法第三条至第十一条作了修改,主要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写进了宪法,

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用"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此次的宪法修正案。

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对宪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作了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

进了宪法序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

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此次的宪法修正案。

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确立宪政迫在眉睫,因而宪法的修改是当务之急,

刻不容缓。中国应当深刻总结五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的宪法之长,

尽快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成为一部具有科学性的现代国家宪法。

关于宪法修改方式,有两点需要特别强调。一是公民参与,二是程序合法。



修改宪法应该全民参与



规范地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权力,专属于全民普选产生的全国制宪大会,也可

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修改宪法的权力机关,但绝不能认为修改宪法只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事情,不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起门来修改宪法。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关心修改宪法,每个公民都应当关心修改宪法。有的人觉得老百

姓即使关心也没有作用。实际情况不尽如此。我从1981年开始,多次提出修改宪法

的建议,其中一些建议已经被国家采纳,例如我提出的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位的建

议。当时国家宪法修改委员会的秘书长张友渔,是一位大法学家,他不赞成恢复设

立国家主席职位,并就此阐述了五条理由。我在1981年第二期《民主与法制》月刊

上发表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其中第八点建议就是"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

职位"。我的理由有三:

"第一,国家元首是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领导人,他可以直接领导政府,

也可以通过由他提名的总理主持政府日常工作。但他不应兼任立法机关的首脑。因

为这种兼职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侵害了立法权的独立地位。

目前世界上除了苏联、蒙古和东欧几个国家搞这种兼职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

专门选举出来的总统或主席作为国家元首。中国1954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虽无明文规

定其具有国家元首的称号,但事实上赋予了国家元首的职责。现在应该恢复那一正

常的、合理的体制。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代表机构,其职权只能通过开会这种活动方式

来行使。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不过是会议的准备,一切立法、监督、审批、任免

的决议都只能凭人民代表、常务委员的多数票作出。正副委员长只是主持会务及某

些机关事务。他们个人不像正副总理那样可以在分工范围内直接决定和处理国家事

务。在国家大事上,委员长和其他常务委员同样都只有一票之权。如果超出这一界

限,人大常务会议的召集人竟然把国家元首领导和处理国家事务的职权也兼起来了,

那正是国家制度不合理、法制不健全的表现。

"第三,设立国家主席,有利于实现党政分开,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1975年

和1978年的宪法不设国家主席,而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根据中共中央

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实际上把党政不分的混乱状况法律化了。在设立国家主席的

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比较好处理: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统率武装力量。

经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可以设想,国家主席由德高望重、最受全国人民爱戴的人当选,他不一定要具体过

问政府的日常工作,只有在自己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才受到全国人大的罢免。

而政府总理即使本人没有犯法,如果他的工作做得太差,或施政纲领得不到全国人

大的赞同并且无法调和,就可以及时进行人事调整,或是总理辞职,或是全国人大

通过不信任案,再由国家主席另行提名总理,经全国人大通过任命。也就是说,在

政府领导人发生变动的时候,国家元首不必变动,这对于国家政局的稳定是很有好

处的。"

最后国家采纳了我的意见,在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恢复了设立

国家主席职位。我相信赞成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位建议的大有人在,只不过公开发

文章并到处鼓吹这一建议的当时就我一个人而已。

后来我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如"以按劳分配为主,实行多种分配制度","实行多

种所有制形式"等,也都被采纳,写进了宪法。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修宪建议目前尚未实现,我仍然在年复一年地继续努力。例如,

现行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我建议这一条修改为:

"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社会的公共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

社会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私有财产和公共

财产。"

在现代社会,私有财产遭受侵害有三种可能性: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国家权力滥

用。显然,人们可以依靠刑法典对付刑事犯罪,依靠民法典处理民事侵权,但是对

于国家权力滥用,刑法典和民法典都是无能为力的,而这恰恰又是侵犯私有财产的

最深刻最隐蔽最强大的力量。例如,政府制定名目繁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行

政命令,如现在常见的一些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和纷繁杂乱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制度,明显地歧视私有企业,使私有财产得不到切实的保护,随时面临侵害和直接

遭受侵害,使私有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受到阻碍。

这样的案例很多,俯拾皆是。2002年1月14日,贵州省的贵阳市政府以市长办公会议

纪要的形式,将当地一家私有企业收归国有即是一例。被该市政府以一纸文件就收

归国有的私有企业是"贵阳市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公司"曾是贵阳市政府

扶持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典型,其改制经验得到了当时贵州省省长吴亦侠的肯

定,并在全省推广。1996年改制时的"新源公司",共有职工一百一十三名,政府组

织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仅有十九万元,政府要求职工以每股1.11元的价格,买下企

业九十五万元的负债;1998年5月市国资局又将最后的三十一万多元国有股再次卖给

职工股东,并一次性收取全部的产权转让款,办理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市工商局

也将改制后的"新源公司"注册案卷移交私营企业处管理。"新源公司"改制七年来,

职工努力工作,股东不分红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还清了债务,自有资金成倍增

加,各种税费和职工社会保险费如数缴纳,还新增营业用房四百八十平米。

面对增值后的私有企业"新源公司",市长竟产生了将其收归国有,再高价重新整体

拍卖的邪念;一些在"新源公司"改制时购股较少或不愿购股的职工,面对如今兴旺

发展的企业,也患上了"红眼病",认为自己吃亏了,要求企业"恢复国有"。市政府

借此派出调查组,进驻"新源公司",结果是十分荒唐地把自己曾经四处推广的改制

典型完全否定:2002年1月14日,市政府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将私有企

业"新源公司"恢复为国有控股企业,15日市财政局下文将"新源公司"改变为国有性

质,16日委派所谓国有股代表进驻企业担任新的法人代表。从此,"新源公司"陷入

半瘫痪状态。

2月25日,"新源公司"将市财政局告上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行政庭,区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中院裁定区法院受理;9月3日,区法院判决市财政局

胜诉。"新源公司"再次上诉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有关人士告诉企业,就案子本身

而言,政府肯定败诉;但法院也有自己的苦衷,判你们胜诉很难啊!因为市长已经

明令中级法院必须判政府胜诉,并把案子"消化在贵阳市"。市财政局也在这时向中

级法院特意提及有关该法院的年度经费问题,以图影响判案。法院人士无奈地说:

现在已经不是保乌纱帽儿的事了,是能不能保住饭碗的问题啊!

贵州省外的一些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国企改革开倒车的"新源公司"事件。3月6日,

《中国改革报》发表《转让了股权,当否再收回》的报道;8月19日、26日,《中华

工商时报》发表《"红眼病"催生"流亡法人"》的报道和《贵阳新源不能毁了》、

《企业改革岂能开历史倒车》的两封读者来信;10月22日,《中国改革报》、《中

华工商时报》、《中国企业报》、《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等五家报社驻贵

州记者站和香港《文汇报》驻贵州联络处,联合向中共贵州省委和贵州省政府提交

了一份调查报告《贵阳新源商贸公司呼吁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企业改制成果》;而贵

州省内所有新闻媒体对"新源公司"事件一概哑然。

此案一直拖到2003年初尚未解决。

面临国家权力滥用,公民常常感到"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这时唯一可以求助

的、可以依靠的就只有宪法;而以宪法的形式明示国家权力与公民财产的界限,是

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几乎每一个现代化国家,在

进入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之前,都奠定了这一基本制度。

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修宪建议,从我1988年提出之后,赞同者越来越多,现在已经

有很多人认识到在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和

迫切性了。2002年3月,中华全国工商联也向全国人大提出了这一修宪建议。虽然至

今这项修改建议还没有被采纳,但是可以预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很大的

可能完成这项修宪使命。



宪法修改程序要合法



修改宪法是每个公民都可以参与的事情,但不是说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修改宪法,

修改宪法必须有一个合法的既定程序。目前中国宪法修改的程序是不够明确的。 

谁有权建议修改宪法?在现代文明社会,只要是公民和合法机构都可以建议修改宪

法。老百姓可以创议,人民代表可以创议,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都可以创议。修

宪建议提出以后应该由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讨论。经过宪法委员会讨论

后的宪法修正案应在全国公布,以引起更为广泛的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投票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颁布实施。到目前为止,现行宪法的三次

修改都是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来进行的,这在中国并不奇怪;奇怪的是

各界人士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补充意见,丝毫未予考虑。尤其是1999年提出的宪法修

正案,当时人们(包括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很多的建议,一个都没有

接受,宪法修正案一字不改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表决,而后又是一字不改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真是一件不可思议

的事情。

严格地讲,宪法修改程序应该是:



1.公民和合法机构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

2.宪法委员会接受修改建议案,并对外公布所收到的全部建议案,然后组织建议案

的研究工作;经过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形成比较成熟的建议

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4.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应当与原建议案和经过宪法委员会

提交的提案同时公布,让全体公民充分了解宪法的修改过程;对于未被通过的宪法

修正案也应公布。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三项基本原则



前面论述了修改宪法是眼下中国的当务之急,那么宪法修改的目标是什么,应当遵

循些什么原则呢?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工作的宗旨都在于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至高无

上的,没有什么比这更高的。过去曾经风靡一时的口号"一为了毛主席"、"一切为了

党",完全是本末倒置。宪法中应当明确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根本原则是: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不仅要作为共和国的最根本原则载入宪法,而且应当通过修宪,

在具体的条款中体现出来。这里只举两点为例:

1.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问题不在宪法上明示,相关的物权法

乃至民法典、刑法典都不可能真正体现出"公民权利高于一切"的国家最根本原则。

关于这个问题的宪法修改建议,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2.要在宪法中明示对公民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区别,是现

代法律制度与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个分野,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无罪推定原则写进

了宪法。

中国至今还盛行这样的观点:"我们不搞资本主义的'无罪推定'那套东西,我们讲实

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这貌似有理的说法,却给社会带来了一个

现实的大难题--当一个人有罪无罪还不能判定的时候,怎么办?打个比方说,有人

检举张三贪污,但并没有证据,法院也没有判决张三犯有贪污罪。这时该如何对待

张三呢?如果马上把张三抓起来,隔离审查,不让回家,这就是"有罪推定";推定

他有罪,就剥夺了他应当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把他当作罪犯来对待了。

另一种做法是在法院没有判定张三有罪之前,推定他是无罪的,不得剥夺他的公民

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这就是"无罪推定"。

中国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开始逐步地在部分案例中采用了"无罪推定"的做法,

这是个进步。但是,要使"无罪推定"成为司法的普遍原则,还必须在宪法中明示。



中国先后出台的几部宪法都写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却偏偏没有"无罪

推定"的条款。一个没有实行"无罪推定"国家的公民,每个人头上都悬著一把达摩克

利斯剑,这把"剑"随时都可能掉下来砍掉公民的脑袋。正是"有罪推定"把国家主席

刘少奇、把开国元帅彭德怀、贺龙等人推下了地狱,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优秀公民

林昭、张志新、遇罗克等人推上了刑场。

由于宪法中没有明示"无罪推定",从宪政的角度来看,中国从国家领导人到平民百

姓,所有公民至今都未摆脱"莫须有"--"有罪推定"的危险状态,轻者随时可能被一

张邮票一封检举信把公民的权利剥夺得干干净净,重者则随时都可能被"革命"的名

义"革"掉"命"。

所以我认为,应当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任何公民未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非以条款写进宪法不可。



确保宪法实施的原则



确保宪法实施不能是一句空话,必须有具体的措施。一是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

院;二是宪法的所有条款必须具有法律强制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十分遗憾的是,在这么多的委员会中,竟然没有最为重要的宪法委员会!没有研究、

审议和拟订有关宪法议案的宪法委员会!没有对违宪行为履行监督、审查职能的宪

法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为什么持续十年之久?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没有宪法委员

会来监督和审查领袖人物的违宪行为。宪法形同废纸,宪政荡然无存。

中国不仅需要尽快成立宪法委员会,而且还应当尽快设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履

行解释和说明宪法的职能,履行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宪法议案的职能,履行监督

违宪行为的职能,但是宪法委员会不能直接审判违宪行为,这样宪法委员会的权力

就太大了,不利于权力的制衡。

违宪审判和惩处的职能由宪法法院履行,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宪法法院起诉任何人和

任何组织的违宪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违宪行为。

全国只能有一个宪法法院,它处理全国性的违宪案件。因此,还需要实行宪法司法

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将违宪行为的审判工作,列入自己的司法活动范围。这

样,才能有利于确保宪法实施。

要确保宪法的实施,宪法条款本身必须具有法律强制性。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片

面地强调其政治性而严重忽视其法律性,致使宪法中政治用语多,法律规范少,条

款缺乏强制性要素。譬如说,宗教信徒不可能坚持马克思主义,按现行宪法的条文

宗教信徒岂不是违宪。应当尽快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逐句逐字修改,

删除所有的非强制性条款,完善宪法应有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公开化的原则



人们经常听说,某某人因为泄密受到了处分;某某人窃取国家机密被判刑了。可是

从来没有听说某某人垄断应当公布的资料,隐匿应该公开的信息,被治罪被判刑的。

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宪法缺少公开化原则,没有规定作为公仆的国家机构和国家

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地向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披露某些信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

家秘密",但却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人民代表必须与人民沟通信息。这显然是片面的。

在现实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往往是秘密举行,而且戒备森严,湖北代表团不能到

江西代表团那儿去,江西代表团也不能到云南代表团那儿去,对记者采访的限制也

很多。

为了体现宪法的公开性原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之后应当加

上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举行。凡需秘密举行的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方可举行。"这就是说,公开是正常的,秘密是非常的。

要召开非常的秘密会议必须通过非常的程序,不能随心所欲。

此外,根据宪法规定的公开化原则,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进一步规定

国家机关有责任向公民通报信息,并规定违反信息公开法的量刑标准。有朝一日,

报纸上登出一大新闻,说某某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信息公开法,被判刑三年,那将

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老百姓会鼓掌支持!



转自曹思源新书:<政治文明ABC----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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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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