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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今天是珍珠港事变六十周年,--又致油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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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今天是珍珠港事变六十周年,--又致油菜   
所跟贴 今天是珍珠港事变六十周年,--又致油菜 -- Anonymous - (506 Byte) 2001-12-08 周六, 上午10:59 (1073 reads)
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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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就中国对日宣战问题答林思云先生 (519 reads)      时间: 2001-12-08 周六, 上午11:0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中国对日宣战问题答林思云先生



秋实





林思云先生写了一组文章,认为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具有战胜国资格。

他先是在《汉奸杂谈》中否认中国曾经宣战:“1945年在密苏里战舰上签

署对日胜利宣言的各国,都曾经正式对日本宣战,唯中国这个没有对日本宣战

的国家杂混其中。好在没有人为难中国:既然没有对日宣战,怎么有资格作对

日战胜国?”接著在看到中国政府对德意日的正式宣战布告之后,又发表《再

谈对日宣战问题》一文,指称中国宣战书无效,“不但没有被国际上承认,其

实连中国人自己在事实上也没有承认”,因此不具有战胜国资格。本文是针对

林先生这些论点的一个回应。





一、西方学者不提中国政府对德意日宣战吗?



林思云先生查了两本西方历史书,有了一个大发现:“西方学者不提重庆国民

政府对德意日宣战”!他论述说,这是“出于对历史的负责,如果只提蒋介石

对德意日宣战,不提汪精卫向英美宣战,未免会有隐瞒历史的倾向(西方人不

象中国人强调“正统”,而是注重“事实”)。”



可惜林先生查的书不够多,不知道西方许多很有分量的著作,竟然丝毫不采取

林先生所谓的“对历史的负责”的态度,在论述二战史时,竟公然“隐瞒历史”,

“只提蒋介石对德意日宣战,不提汪精卫向英美宣战”。下面列出几则我从互

联网上查来的资料,已足以说明此点。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诺德·托因比,主持编纂了一部《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大全》,

中文译本于1995年在国内出版,目前已经出了十一卷。这是迄今为止俺所

看到的最大最全面也最权威的二战史著作,可说集西方历史专家有关研究成果

之大成。此书重点讲欧美情势,只有第八卷讨论“1942-1946年的远

东”。此卷辟有专章(第三章)论述中国的抗战和外交,其中谈到,在日美开

战之后,自由中国政府“立刻作出反应,它先向日本正式宣战。然后在德意两

国加入日本一方对美作战后,它又对德意宣战。”(中文版第228页)通篇

未提及汪精卫政府向英美宣战事。(此书可在中华读书网http://ww

w.creader.com/查到)



美国《哥伦比亚百科全书》“第二次中日战争”条目说,中国向日本、德国、

意大利宣战,使得中日战争演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部分,丝毫未提汪政府

向英美宣战事。(见http://www.bartleby.com/6

5/si/SinoJap2.html)



美国《康普顿百科全书》“第二次世界大战”条,列举了珍珠港事变后正式向

日、德、意宣战的国家,称“中国于12月9日正式对日本、德国、意大利宣

战”,同样是丝毫不提汪政权宣战事情。(http://www.comp

tons.com/encyclopedia/ARTICLES/017

5/01974784_A.html)



前联邦德国历史学家安德烈亚斯·希尔格鲁贝尔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大事记(

1939-1945)》(1987年5月中文版第1版),第129-13

1页述及1941年12月7日至10日事件,记录了12月7日袭击珍珠港

事件和12月9日中国对德宣战等事,不仅未提汪政府宣战事,连日美宣战也

未说,只列举了双方战事。(此书可在中华读书网http://www.c

reader.com/查到)



著名的《大英百科全书》,其“第二次世界大战”条,只提蒋介石政府的宣战,

只字不提汪精卫政府的宣战。此书网址在http://www.brita

nnica.com



我印象中类似著作还有不少,可见林思云先生眼中的没有“对历史的负责”的

态度的西方著作,何其多也!单只是前面列出的这些著名史书辞书,已足证林

思云先生关于“西方学者不提重庆国民政府对德意日宣战”的论断,不过反映

了他自己的孤陋寡闻而已。



由于历史眼光、掌握史料和论说侧重不同,学者写作时有所取舍,一部分著作

未提中国的宣战,是很自然的事情。比如林思云提到的B.H.Liddell

Hart所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以叙述战役的经过为主,正文中几乎

不提宣战一类的政治宣言,我的印象中似乎连英国对日宣战都没提。然而象托

因比《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大全》、《大英百科全书》、《哥伦比亚百科全书》

这样大型、全面、严肃和权威的著作,都提到了中国政府的正式宣战。



至于这些权威史籍辞书中不提汪精卫的所谓宣战,也是很自然的。就其对战后

世界格局的意义而言,汪精卫的所谓宣战根本无法与国民政府的宣战相提并论

——后者标志著中国正式加入同盟国,成为战时四强之一,也是后来中国成为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根据之一。今天人们若问中国的常任理事国地位是

怎么来的,就不能不提到这次宣战。与此相比,汪精卫傀儡政府的对英美宣战,

不过是一个没有多少历史意义的小插曲而已,可提可不提。这是根据客观历史

事实而来的取舍。如果说西方人不象中国人强调“正统”,而是注重“事实”,

这就是事实;如果说“出于对历史的负责”,这就是对历史的负责。



我倒是觉得,林先生出于自己先入为主的偏见,一概否认中国政府的宣战极其

意义,倒不能说是“出于对历史的负责”,“未免会有隐瞒历史的倾向”。



另外,林先生用来作为西方人不提中国政府宣战事的一条根据,也十分可疑。

林先生说:



『B.H.LiddellHart所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史》

(History of theSecondWorldWar,

1970年版,日译版为1999年),也是长达40章的经典专著。

书的附录中有一个非常详尽的二次大战大事年表(1930-1945),

其中专门列有中国大事一栏,芦沟桥事变这样的大事自不必说,一些

不太重要的事,例如1937年9月22日的第二次国共合作,1937

年11月30日国府迁都重庆,1939年2月10日的日军海南岛登陆,

1941年9月的长沙会战,1941年12月25日香港陷落,1944

年11月10日汪精卫去世等都有记载,唯独没有提到1941年12月

9日中国对德意日宣战一事。』



我查了一下,英国作家和军事战略家B.H.Liddell Hart的这

本书,其英国原版书和美国版都没有林先生说的附录。中文译本出版于198

0年,同样没有这个附录。建议林先生也去查一下,您的日文译本中的附录,

究竟是英文原版书里有的呢,还是这个日文译本自己加的?我觉得,最好还是

先把附录的作者是西方人还是日本人搞搞清楚,再谈甚么“西方学者”如何如

何为好。





二、中国的对日正式宣战书有效吗?



我贴出中国政府宣战布告的时候,就注意对日宣战布告上没有明示具体的战争

起始日期,猜想林思云先生可能会拿这点大作文章。果不其然,林先生如获至

宝,嘲笑这份宣战书“不成样子”:



『只要仔细看一下对日本的“宣战布告”和对德意的“宣战布告”,就

会知道对日本的“宣战布告”缺少最关键的生效日期。当今国际间的一

切条约、协议、最后通谍、宣战书,最不能缺少的一个要素就是文件的

生效日期,如果一个文件没有明确的生效日期,那么就没有任何法律效

应。宣战书要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没有表明生效日期的宣战书自然无效。

所以只要对照一下国际法的基本常识,就可以明白那份对德意的宣战书

有效,而那份对日本的宣战书无效。这份“宣战布告”只能内销,不能

出口。外国人看了这样莫名其妙的“宣战布告”,是佩服中国人呢?还

是笑话中国人呢?』



林先生久在日本,不知有没有见过大名鼎鼎的天皇宣战诏书?这份对美英正式

宣战的诏书,跟中国对日宣战布告,有一个极大的共同点,就是都未明示战争

开始日期。中国的布告说“兹特正式对日宣战”,天皇的诏书也赫然只有“朕

今向美国及英国宣战”,完全没有明确“日本自哪年哪天哪时起同美英处于战

争状态”。套用一下林先生的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常识”,这份宣战诏书完全

无效,不成样子。外国人看了这样莫名其妙的‘宣战诏书’,是佩服日本人呢?

还是笑话日本人呢?



其实林先生所谓的“国际法基本常识”,根本就不成立。根据1907年第二

次海牙会议制定的战争公约,发动战争的一方必须在战争之前向敌国宣战,并

通知中立国,否则便是卑鄙无耻背信弃义的行为。然而,日本惯于不宣而战,

致使中、美、日宣战时,都面临著战争已经开始的现实。在中国,正是由于日

本背信弃义的不宣而战,民国政府发布宣战公告时,已经和日本打了四年多的

神圣抗战。同样是由于日本背信弃义的不宣而战,日本天皇12月8日对美英

正式宣战时,已经是在12月7日偷袭珍珠港得手,战争状态已经开始之后。

美国对日本正式宣战,同样是在战争开始之后的12月8日。



战争既成事实之后的宣战书,只具有文告性质。由于战争状态业已存在,宣战

书不必明示以前某日为战争开始日期,只需指明战争状态业已存在的事实即可。

中国宣战布告就是这样,在正式宣战的同时,指出神圣抗战业已经存在四年有

余。美国的宣战书同样如此。虽然罗斯福总统在12月8日的国会致词中,最

后说:余请求国会宣布,美国与日本帝国之间,自12月7日日本卑鄙偷袭之

日起,即立于战争状态。但国会最后通过的正式宣战文本,却没有标明开战日

期,只简简单单地说,鉴于日本已经将战争强加于美国,故正式宣战云云。



可见中国宣战书不标明开战日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相反,象日本天皇宣战

诏书那样,完全不指明战争状态是否已经存在,也不标明战争从何时开始的,

倒是不多见。这也许正反映了日本方面的尴尬处境:日本是发动战争的主动方,

如果宣布战争状态从12月7日偷袭珍珠港开始,则违背了海牙公约关于宣战

必须在开战以前的规定;如果宣布战争从12月8日天皇诏书下达之时起,袭

击珍珠港就成了地地道道卑鄙无耻的偷袭。左也不是,右也不是,宣战诏书只

好含混其辞,完全不提战争状态是否已经开始或从何时开始了。



林思云先生继续说:



『中国这份宣战书不但没有被国际上承认,其实连中国人自己在事实上也

没有承认,因为一旦承认,中国在很多事情上就要陷于非常不利的地步。

比如战犯的审判,国际法庭上只对战争期间的战争犯罪进行审判,因为中

日战争是1937年7月7日开始的,所以1931年“九一八事变”时

的屠杀事件就不予起诉。如果中国的宣战书有效的话,中国对日本的正式

宣战日期是1941年12月9日,那么按照国际法,1941年12月

9日前的屠杀事件就不予起诉。这样一来,1937年的南京大屠杀的凶

犯岂不是无法追究了?日本人倒是希望中国这个宣战书有效,这样一来8

年侵略战争就变为4年,要赔偿的话,赔偿费也得减少一半。』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常识错误:以为战争状态开始日期,只能从“中国对日本的

正式宣战日期”,也就是1941年12月9日开始算起,如果宣战书有效的

话。按此说法,美国对日本正式宣战的日期是1941年12月8日。那么依

照林思云先生所谓的“国际法”,如果这份宣战书有效的话,1941年12

月8日之前的偷袭珍珠港,岂非就不能起诉了?照林先生的逻辑,既然美国追

究日本偷袭珍珠港的罪行,岂非证明连美国人自己也在事实上没有承认这份宣

战书了?林先生津津乐道的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常识”,很难自圆其说呢。



也许林先生会辩解说,美国总统申明了战争开始于1941年12月7日,追

究战争责任自然要从那时算起。若如此,俺要提请林先生注意,中国宣战布告

同样指明了中日之间战争已经存在四年有余的事实,追究战争责任自然应该上

溯四年以前,而不是从宣战书发布之日算起。至于从四年以前何日算起,自有

中国政府声明文告另行规定之,其容战败之日本置啄?



所谓“中国人自己在事实上也没有承认”1941年的正式宣战,说到底不过

是林先生自己的无根据臆想而已。过去由于党派偏见,大陆不承认国民党领导

下的国民政府代表中国,故于宣战之事甚少提及,其余毒一直影响到今天的历

史写作。但在台湾,中国政府对日宣战事,一直堂堂正正列于不少正规史书之

中。大陆近年出版的许多重要历史著作,也都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大事记述。如

1987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史事件人物录》、1992年的《中国大百科全

书-中国历史卷》、1995年的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纂的《第二次

世界大战史》、1992年的《中国抗日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系年要录》等

等重要史书工具书,以及其他不可胜数的记述国军抗日的书籍,都有提及,有

的还以不小的篇幅介绍宣战书的发布经过。林先生在下断语之前,也该去认真

查对一下资料才是。





三、中国的战胜国资格成立吗?



林思云先生在宣战问题上纠缠,旨在证明他的独特论点:中国的宣战没有得到

国际承认,因为宣战时日本不承认与之宣战的重庆政府,所以不能算对日本宣

过战,也不具有战胜国身份,只不过因为其他诸国不予深究,才让中国“混迹”

于战胜国之间。



林先生动不动就搬出国际法说事,号称其结论来自所谓的“国际法的基本常识”。

我倒要请教一下林先生,您的说法有何具体根据?国际公约哪一条哪一款要求,

交战国和战胜国的资格认定,必须以曾经宣战、而且交战政府为敌方所承认、

宣战书为敌方接受为必要条件?



关于这个问题,路过先生已经提出了非常详实的论据,指出林先生的谬论来自

于对国际法的无知。俺这里不再多作重复,只补充几点国际法常识和基本史实。



英国劳特派特著《奥本海国际法》(中文版)下卷,主要篇幅专门讲有关战争

的国际惯例和公约。书中说道,交战国地位的成立,并不以是否曾经宣战为必

要条件。虽然在第二次海牙会议上制定的第三公约,要求发起战争者必须事先

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宣战,但不遵守这个公约却并不使战争成为非法的,也不会

使得不宣而战的战争失去战争的性质,当然也不会使得交战各方失去交战国资

格。



与经过正式宣战的战争不同,不宣而战的战争所加于中立国的义务,是很不明

确的。中立国可以选择承认双方处于交战状态,从而遵守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也可以选择不承认战争状态的立场,从而无需履行中立国义务,与交战一方继

续维持军事物资上的往来。这也意味著,在不宣而战的条件下,交战国不能合

法地强制实施国际法规定的某些交战国权利,比如在公海上检查第三国船只,

禁止向敌国运送军需品,直接行使占领地行政等等。



1937年日本对中国不宣而战,中国奋起抗战。战争全面扩大后,日本方面

曾仔细考虑过正式对华绝交宣战的问题。11月,在反复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之

后,外务盛海军盛陆军省分别提出了详细意见书,一致认为,对华宣战弊大于

利。最大的顾虑是,一旦宣战,即立刻适用国际法。依照美国中立法的规定,

将禁止军需品以及总统布告的其他战略物资如钢铁石油等,向任何交战国输出。

同时交战国也不能在英美金融市场上融通资金,寻求信用担保,对外贸易势必

因此大损。虽然这些禁令同样适用于中国,但日本认为对它自身经济损害更大。

最重要的是,日本认为它可以通过占领封锁中国沿海及陆地运输线,通过外交

上对第三国敲诈勒索等手段,达到断绝中国军需品输入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培

植傀儡政权,达到占领地行政的目的,不必经过宣战。



简言之,日本之所以始终对中国不宣而战,为的就是既不承担交战国的国际义

务,又取得交战国的实际利益。在日本没有正式宣战的情况下,当时各大西方

列强也不希望中国主动提出宣战。英国外交部就发表声明称,目前不认为中日

存在战争状态。美国同样采取了不承认战争的立常这样,在国际法上,美英可

以合法地对中国提供物资和援助。正如路过先生所言,友邦的态度,是导致中

国政府不主动正式宣战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如中国宣战,那么法律上,英美就

只能在中止对华援助和被迫对日开战之间择一而行。而在太平洋战争前,英美

对日开战的可能性很小,这对中国是极端不利的。于是,中国没有采取正式宣

战的形式,而是在1937年8月14日全面战争爆发之时,发表了一个《自

卫抗战声明》,向全世界申明抗战到最后一人的决心,实际行驶了宣战书功能。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日本政府不宣而战的卑鄙行径,才使得中、美、英诸国可

以合法地采取形式上的战而不宣的策略。



《奥本海国际法》还提到,即使交战一方政府未获得另一方的正式承认,比如

当一国内有几个政府的情况,其他国家仍然可以承认其中之一具有交战国资格,

并履行有关的国际法义务。因此,即使在中国政府宣战之时,日本政府采取不

承认中国政府的立场,也不会对中国政府取得交战国和战胜国资格有任何妨碍,

同样也不妨碍中国的宣战赢得广泛的国际承认。这,才是国际法的基本常识。



比起林思云先生来,当时日本政府的国际法常识就强得太多了,所以日本政府

早在正式宣布投降之前,就不得不承认了中国政府作为交战国、特别是作为战

胜国的地位。1945年8月10日外相东乡大臣委托瑞士和瑞典政府转达的

乞降照会,就指明转交美国政府、中国政府、英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向包括中

华民国政府在内的四大交战国请求投降。日本天皇8月15日发表投降诏书,

也宣布向美英中苏四国投降。“美英中苏”中间的这个“中”,不是别的,正

是林思云先生一再论证其不被日本所承认的中华民国政府。



五十五年后,当林思云先生徒劳地否认中国的战胜国地位时,我仿佛听到这乞

降照会和投降诏书,发出嘲弄的笑声。



2000年12月17日改定





附录:



日本乞降照会(1945年8月10日)



昭和二十年八月十日上午七时十五分发报东乡大臣驻瑞士加懒公使驻瑞典冈本

公使略合第O六四八号(紧急)关于接受美英中三国对日共同宣言事(另电)



帝国政府遵循天皇陛下的圣意,为了使人类免于战争的惨祸,祈愿招致和平迅

速到来,以前曾请托在大东亚战争中保持中立的苏维埃联邦政府从中斡旋,不

幸,帝国政府上述招致和平的努力,未曾实现。现帝国政府根据前述天皇陛下

对和平的祈愿,欲即时消除战争的惨祸,招致和平,决定如下;



帝国政府在理解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发表的美英中三国首脑共同决定、以

后又有苏联政府参加的对我国的共同宣言所举出的条件中不包括改变天皇统治

国家大权的要求之下,帝国政府接受此宣言。



帝国政府切望贵国政府迅速明确表示以上了解并无错误。



瑞士国政府美国政府中国政府帝国政府有幸请托将此意迅传达和瑞典国政府英

国政府苏联政府



(引自《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让,1976年版,

第546-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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