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所跟贴 草庵啊草庵,才老实了几天又开始胡说了 -- Anonymous - (1416 Byte) 2003-1-14 周二, 上午3:22 (322 reads)
新新右派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91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你说的1)是文字方面的问题;2)你说的不对;3)对本次论题来说根本没什么关系,不谈 (156 reads)      时间: 2003-1-14 周二, 上午4:30

作者:新新右派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你说的2):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政权更替,原有的国内法就失效了,原有的国际条约也都相应失效。这时新政权从理论上来说,就完全可以不承认前政权签订的条约”



这是完全错误的! 相对与文明人常说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而言,国家条约也是神圣性的,也有人用“神圣不可侵犯”来形容。



不论国内政权如何更替,原来的国际条约都是不可擅自更改的,要更改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商量(或者威胁),而是强行声称背弃。这两种办法都可能引起战争。并且第二种方法引起的国际声望下降可能延续一千年;但强行声称背弃不平等条约则例外,那不是因为国家有权这样做,而是国家行为也能得到理解或者同情从而不被追究,尽管人家有追究的权利。而第一种方法,根据双方实力,可以是双方地位时候平等的商量,也可以是威胁或者哀求。



中英为什么要就香港问题谈判?因为那是中国找英国打商量!收回香港依据的是第一条路线,而不是你说的什么“中国有权不承认”。类似的例子还有前苏联和美国间的反导条约,尽管苏联都不存在了,这条约都一直有效。



那么,对于可能发生的破弃条约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呢?一种办法是写明条约应该如何被破弃:如反岛条约的退出条件是“必须提前通知”;大多数条约则是“各方都有自由退出的权利”——这样的条约往往是平等的互惠条约。也有附带严厉惩罚条款的,这一般是投降条约,可能需要战争去重新决定新的条款。而那些极普通的无大意义的条例性或备忘录性质的条约,即使被擅自破弃,往往另一方也不追究——但另一方是有权利追究的。



草庵的说法(包括以往和将来),不会都正确,也不会都错误,我只是就事论事,谈谈你这个帖子的错误。



——————————————————



以上我说的这些是国家交往的规律,不想往深出说,什么法律,民族意志等等的,因为现在没时间。

作者:新新右派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新新右派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408773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