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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讨论会综述(每日转三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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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讨论会综述(每日转三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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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讨论会综述(每日转三贴之一) (176 reads)      时间: 2003-1-13 周一, 下午10:4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学研究——学术动态

----www.lawchina.com.cn----





法学研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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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讨论会综述



在20世纪结束,21世纪来临之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了“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讨论会。来自内地和香港的各大院校以及有关杂志的专家学者近60人参加了讨论会。现将此次讨论会研讨的主要问题及观点综述如下:



一、21世纪中国宪法学面临的挑战



与会者普遍认为,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一国两制等将对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提出挑战。



有学者提出,挑战还来自以下方面:一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制度创新和政策保证,自然会对宪政体制提出更高要求;二是21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宪政的需求;三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宪政的影响;四是公民权利意识、社会平等意识、利益多元意识对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也有学者提出,以宪治国就是宪法的社会化。宪法的社会化也对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提出了挑战。



二、21世纪中国宪法这面临的主要课题



与会者一致认为,中国宪法学应由中国学者在自己的本土上,借鉴他国经验、吸收本国的历史经验,系统、准确、深入地研究中国的民主与法治,更好地回应和解决中国宪政实践提出的种种问题,提高中国宪法学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和发言权。至于宪法学面临的具体课题,学者们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21世纪的宪法学应该更深入地研究法的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宪法理论;更深入地研究宪法与经济的关系;更深入地开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权的研究;更深入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一种观点认为,21世纪宪法需要解决以下课题:一是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二是如何强化外部监督;三是设立宪法法院。



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学丞需解决的课题包括宪法内容合理性、宪政文化、宪法监督保障、人权和公民权,以及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21世纪中国宪法学主要解决的,一是先进的宪法学理论与落后的国民素质的差距;二是共通的宪政理论与中国国情的差距。



三、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



与会者一致认为,宪法学不仅是理论学科,而且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是法学基础性学科。至于该门学科的研究思路,学者们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学应该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作为一对范畴,并以此建构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体系。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学的研究应以意志论和工具认为指导。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立宪以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核心,宪法学研究应充分反映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践活动。



一种观点认为,在宪法学研究的思路上,应该注意以下方面:一是使宪法理论与宪政实务相结合;二是使理论宪法与现实宪法相结合;三是使法律上的宪法与实践中的宪法相结合。



也有学者提出,中国的政治经济处在过渡期,宪法学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宪法研究不要急于建构体系。



还有学者提出,中国的宪法从概念,内容到体系都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宪法学研究要关注前苏联宪法的影响问题,此外也要对西方宪法进行正确的评价。



四、宪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与会者普遍认为,21世纪宪法学发展首先要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发展。对于目前宪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作了不同的归纳:



有的学者归纳为:基础研究乏力、实证关照不足、研究能力匮乏。



有的学者认为,一是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相衔接的问题;二是宪政实体研究与宪政程序研究相衔接的问题;三是宪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



也有的学者从比较法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比较研究存在着以偏盖全、缺乏系统分析,表现为拿来主义与各取所需,此外资料的匮乏也大大限制了对宪法的研究。



五、21世纪中国宪法学如何发展



与会者认为,中国的宪法学界已经与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文化群众的国家在宪法某些问题上达成共识,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界也自然会针对中国的特点,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逐渐形成符合实际需要并能回应现实问题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案。



有的学者提出,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要研究实际问题;



二要鼓励观点交锋,容纳不同意见;



三是引进外国的宪政文化;



四要扩大学科影响,包括培养学科力量、组织协作研究、办出特色刊物等。



也有的学者从哲学的表现形态分析,认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要真正地走出底谷,宪法实践的推动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面对21世纪,中国的宪法学要走出困境,必须从最基本的逻辑问题入手,按照道德哲学、文化哲学、逻辑哲学所各自具有的科学特性来建构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要求的宪法哲学——宪法道德学、宪法文化和宪法逻辑学。



还有的学者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认为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课题,一方面必须肃清法律实证主义,确立规范的价值内涵;另一方面要建构规范科学的宪法学,其价值取向,应该是理性主义的,即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相互交融、近低阶段与现代阶段齐头并进。



六、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问题



与会者普遍认为宪法的实施决定着整个国家法治的进程,因此建立宪法监督和宪法诉讼等保障制度是特别重要的,宪法诉讼是学者们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宪法不进入诉讼领域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我国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本身,都没有规定宪法不能进入诉讼领域。这里的关键是对最高法院已有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示解释要身是错的,因为法院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权。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没有错。有的学者指出,从人民法院的实际审判来看,我国宪法只适用于民事经济案件,而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也有的学者提出,在我国,已有人民法院适用宪法条文来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某些权利,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更重要的,宪法诉讼是与违宪审紧密相联的。



与会者认为,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很可能得到突破的课题是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其相关制度的调整。通过宪法诉讼,阐释宪法精神和宪法规范,发展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内容,从而达到在全体公民中确立宪法权威。



七、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宪政的影响



中国签署《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对中国宪政有何影响?如何把国际人权公约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来?这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



与会者普遍认为,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后,人权的国际标准对中国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主要有下列问题:一是民族自决权;二是司法独立;三是结社自由;四是迁徙自由;五是罢工和组织工会的自由;六是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一些学者提出,民族自决权在殖民地是正当的,但自决权又会成为某些民族分裂活动的“依据”。对此,应该根据国际标准作出我们自己的取舍。我国业已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能很好地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利,鉴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应对民族自决权条款明确予以保留。至于其他问题,涉及到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如何协调的问题,对于我国宪法业已取消的罢工、迁徙自由,应作出明确的判断。



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对中国宪政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体制与一国法治和宪政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加入WTO后,中国在制度上是否进入过渡期,这一过渡期对中国宪政产生哪些要求?丞需宪法学界进行探索。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对中国宪政并没有多大影响,GATT是多边条约,因此仅是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 加入WTO后,对中国宪政的确有影响:一方面,加入WTO后会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加入WTO后对民主政治有影响,自由贸易建筑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竞争与民主紧密相连,没有民主就没有竞争;再一方面,加入WTO后对自由的影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息自由会逐步扩大。



九、关于立法法问题



鉴于我国的立法法即将出台,在本次讨论会中,该法的起草、内容等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有的学者指出立法法的出台可能会启动宪法监督机制,从而对中国宪法学产生深刻的影响。也有学者指出,立法法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问题。这也是21世纪中国宪政丞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十、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实施



“九七”之前人们密切注视着香港,看她能否顺利回归;“九七”之后人们仍在密切注视着香港,看香港基本法能否顺利实施。有的学者认为,“一国两制”的成功,不能只谈“一国”,也不能只谈“两制”。实施“一国”的时候,特别行政区必须加以遵守;实施“两制”的时候,中央政府也应该“放手”。在我个过程中,必然会有摩擦,应该看到有摩擦是正常的,因为香港基本法是个新事物,不能单从中国法或普通法去看。



有的学者提出,香港基本法贯串了维护主权、实行自治、维持现状的三大原则,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不会引致香港的宪政危机。可见,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最好地说明了它是中国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有的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能主动解释基本法,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只在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才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无限的,只要是为了保证“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也可以主动解释基本法。



(李小明 傅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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