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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以言治罪”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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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以言治罪”的判例   
所跟贴 ZT: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以言治罪”的判例 -- Anonymous - (8016 Byte) 2003-1-12 周日, 下午2:27 (53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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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在美国,禁止宣扬“纳粹”是否违宪?如果不禁止,是否违背“利益均衡”原则? (200 reads)      时间: 2003-1-12 周日, 下午8:4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请问:“清楚而立即的危险”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孰轻孰重?在美国,禁止宣扬“纳粹”是否违宪?如果不禁止,是否违背“利益均衡”原则?



还是,两个原则现在本来就是大法官的左右逢源的法宝?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状态下的相同性质的法律事件(指言论自由),全凭大法官的判断?也就是说,对于英美法系,弹性必须作为一个最基本原则?



还有,文中说到:“Lehman v. City of Shaker Heighte 案中,当地的法规规定捷运车厢中商业广告可被允许,但政治广告则不被允许,大法官认为此种法规没有违宪,只要议会立的法不是独断、善变或不公平,就应该尊重,不应说其为违宪。”这个案例明显违背“清楚而立即的危险”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大法官的辩解说辞和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根本没有关系。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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