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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 陳小雅:宋慶齡開除胡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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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 陳小雅:宋慶齡開除胡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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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 陳小雅:宋慶齡開除胡適 (393 reads)      时间: 2003-1-08 周三, 上午9:1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2003年1月6日 9:53:53 (京港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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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雅:宋慶齡開除胡適(上)









【多維新聞社6日電】《民主中國》2003年元月號,發表陳小雅的文章,全文分三部份轉載如下/中國的“人權"活動事業﹐如果以宋慶齡﹑蔡元培發起成立“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為肇端﹐至今恰好70年整。但是﹐這個“同盟"成立不到半年﹐卻停止了活動。其中﹐震驚世界的“蔣介石暗殺楊銓事件"固然是直接原因﹐但以筆者看來﹐“同盟"內部的分裂﹐卻為這種外部的扼殺鋪平了道路。(chinesenewsnet.com)











  這里所謂“同盟內部的分裂"﹐指的是胡適被開除出盟事件﹐在中國大陸關于“同盟"的歷史記載中﹐也稱之為胡適“叛盟"事件。70年后的今天﹐筆者重審這個事件﹐感慨良多﹗胡宋的此次分裂﹐使中國的所謂“中派"﹐失去了在政治上凝聚成一個核心﹐并站穩政治舞台的最后一次機會。他們的分裂﹐加強了左右兩大陣營的力量和對抗﹐不幸導致了國家的分裂﹐最終﹐也使本已“星星之火"的“民權"事業遭受滅頂的湮沒﹐其中許多教訓﹐對今人至今有益。(chinesenewsnet.com)



☉ 構成“公案"的主要歷史情節(chinesenewsnet.com)



  據史料稱﹐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以下簡稱“同盟"或“總社"﹑“總會"﹚以宋慶齡為主席﹐蔡元培為副主席﹐楊銓為總干事﹐成立時間為1933年1月17日﹐總部設在上海。(chinesenewsnet.com)



  同月底﹐楊銓到北平組建“北平分會"。在以胡適為首的一批著名知識分子的積極支持下﹐分會于1月30日宣告成立﹐胡適當選分會主席。次日﹐分會繼續開會﹐并作出了一個“視察北平監獄"的決定。當晚11時﹐楊銓請見當時北平軍分會代理委員長張學良﹐獲准第二天上午視察北平監獄。(chinesenewsnet.com)



  1933年2月1日﹐上午10時﹐由張學良的秘書王卓然等陪同﹐楊銓﹑胡適﹑成舍我三人先后視察了北平軍人反省分院等三所監獄。  2月4日﹐胡適收到一封航空英文快件﹐內有三件東西﹕第一件是一封無簽名的英文信﹐根據信的內容﹐可判為同盟總會史沫特萊所寫﹔第二件是一封署名史沫特萊﹑有宋慶齡簽名的英文信﹔第三件是一份署名“北平軍人反省分院﹙以下簡稱`反省院'﹚政治犯"用英文寫的一份控訴書。﹙《胡適致蔡元培﹑林語堂﹙稿﹚》﹐載《胡適來往書信選》﹙中﹚﹐以下簡稱“書信選"﹐笫178─179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史沫特萊根據控訴書的指控﹐責成北平分會立即向當局提出“最強有力﹑最堅決的抗議"﹐廢除反省院中的種種私刑﹐“孫夫人函中并要求`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chinesenewsnet.com)



  2月5日﹐英文報紙《燕京新聞》﹑《大陸報》登出了那份控訴書。王卓然打電話給胡適﹐質問文章來源。(chinesenewsnet.com)



  同日﹐胡適致信蔡元培和林語堂﹐指明總社交由報紙發表的控訴書內容﹐與他們在“反省院"調查的結果有很大出入﹐對總社不經調查考証“遽由一二私意發表"控訴書的輕率行為“感覺失望"﹐他希望總社有所“更正和補救"﹐“以維總社的信用"。﹙同上﹐第178─181頁﹚同日﹐胡適致信《燕京新聞》﹐對該報刊登宋慶齡簽名的控訴書表示“甚為驚詫"。他根據自己的觀察所得和有關旁証﹐認為“在一個完全不需要逼供的反省院里﹐要施行如呼吁書所提到的這些酷刑﹐看來是不能置信的。"不僅如此﹐他還認為“送交孫夫人的那封呼吁書十分可能是一封偽造的匿名信"。(chinesenewsnet.com)



  胡適說﹕“我寫這封信﹐并沒有意思認為監獄的情況是滿意的。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將盡一切努力來改善那些情況。然而我不愿意根據假話來進行改善。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同上﹐第182─183頁﹚(chinesenewsnet.com)



  2月13日﹐蔡元培﹑林語堂致信胡適﹐對控訴書的來歷及發表經過進行了解釋﹐但并未滿足胡適的要求。(chinesenewsnet.com)



  2月19日﹐胡適在《獨立評論》第38號發表《民權的保障》一文﹐公開反對“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的口號。他說“這不是保障民權﹐這是對一個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動。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豈不是與虎謀皮﹖"(chinesenewsnet.com)



  2月22日﹐上海《字林西報》刊登了該報記者采寫的《胡適為政治犯問題發表談話》英文報道﹕“胡博士說﹐孫夫人信中作為依據的陸軍反省院政治犯寫的控訴書﹐顯然是偽造的。"(chinesenewsnet.com)



  “胡博士聲稱﹐就他審慎調查所得的情況﹐無法得出曾經使用過這些酷刑的絲毫証據……他們可以隨意地同犯人交談﹐并還同其中的一兩個犯人用英語談了話。他承認監獄的情況是不能令人滿意的﹐但是盡管犯人們毫無拘束地訴說著種種苛刻的待遇和侮辱﹐卻沒有一個人提到任何酷刑﹐連暗示都沒有。他們訴說的主要問題是帶腳鐐﹐屋小人多﹐飯食惡劣﹐缺乏取暖設備﹐以及禁止閱讀報紙。"(chinesenewsnet.com)



  “胡博士指出﹐改良不能以虛構事實為依據。這封信和《大陸報》通信中那些夸張不實的內容﹐只能給希望把事情辦好的人增加困難。"(chinesenewsnet.com)



  此外﹐他提出了自己處理政治犯問題的四項基本原則﹐并表示﹕“民權保障同盟不應當提出不加區別地釋放一切政治犯﹐免予法律制裁的要求"。他認為﹐“一個政府為了保衛他自己﹐應該允許他有權去對付那些威脅它本身存在的行為﹐但政治嫌疑犯必須同其他罪犯一樣﹐按照法律處理。"(chinesenewsnet.com)



  同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電詢胡適﹕“本日滬《字林西報》載先生談話﹐反對本會主張釋放政治犯﹐并提議四原則﹐與本會宣言目的第一項完全違背﹐是否尊意﹖請即電複。"(chinesenewsnet.com)



  2月28日﹐宋慶齡﹑蔡元培致電胡適﹕“養電﹙2月22日電﹚未得尊複。釋放政治犯﹐會章萬難變更。會員在報章攻擊同盟﹐尤背組織常規﹐請公開更正﹐否則惟有自由出會﹐以全會章。盼即電複。"(chinesenewsnet.com)



  3月3日﹐同盟召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根據魯迅提議﹐將胡適開除出同盟。﹙據《申報》1933年3月4日訊﹐陳漱渝著《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京出版社1985年8月第一版﹐第128頁﹚3月18日﹐同盟召開“全體會議"追認上述決議。(chinesenewsnet.com)



  3月﹐張學良下野﹐在交出平津軍政大權之前﹐無條件釋放了沒有暴露共產黨員身份的少數政治犯。蔣介石的親信何應欽取而代之﹐加劇了對共產黨人﹑進步人士和獄中的政治犯的鎮壓。(chinesenewsnet.com)



☉ 關于“控訴書"的几個懸疑(chinesenewsnet.com)



  讀罷以上文字﹐一般人很快會把注意力集中到“反省院"的真實狀況﹐以及宋慶齡等不經商討就發表的那份“控訴書"的真偽上來﹐這似乎也是判別此案是否“公正"的首要環節。(chinesenewsnet.com)



  第一﹐上海總會發表的“反省院政治犯"控訴書﹐是否真實﹖(chinesenewsnet.com)



  第二﹐胡適為什么一口咬定它是“偽造"﹖(chinesenewsnet.com)



  關于第一點﹐在胡適2月4日致信蔡元培和林語堂﹐表示對總部的“失望"以后﹐林語堂﹑蔡元培和楊銓都先后來信作了說明﹐其內容大致為﹕該信是由史沫特萊1月25日提交給總會﹐大家是信任史女士的來源的﹐宋慶齡是在2月1日的記者會上簽發該文的。(chinesenewsnet.com)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們知道﹐關于控訴書的來源﹐在當時情況下是不可能公開的。不過﹐在半個世紀以后陳漱渝所著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一書中﹐此事已經有了詳實的交代﹕那份控訴書是由北平反省院一個叫劉尊棋的政治犯用英文寫的。他的行為是經過薄一波﹑劉瀾濤等人組成的中共獄中黨組織的同意的。據稱﹐該信1月10日寫成后﹐買通獄吏寄給了宋慶齡。經筆者考証﹐該文所說政治犯獲得“同盟"成立﹙其實是發起﹚消息的時間﹐該文寄出時間和上海收到時間均無出入。(chinesenewsnet.com)



  由于當時沒有人來替史沫特萊“圓場"﹐所以﹐這份控訴書的“真偽"問題并沒有解決。在胡適那里﹐它仍是一封“來歷不明"﹑無可“求証"的“匿名信"。更何況﹐控訴書揭發的酷刑和虐待﹐與胡適親見﹑親聞不符。(chinesenewsnet.com)



  那么﹐控訴書到底揭發了什么內容呢﹖限于版面﹐我們不可能對這份長達5頁的文件詳細轉載﹐這里只能擇其大要﹕(chinesenewsnet.com)



  “現在中國統治階級所使用的各種刑具﹐極盡野蠻之能事﹐……如鐵鏈上壓火燒香薰﹕燃一火把﹐火熊熊然燃﹐于其上撒布辣椒而置犯人鼻下薰之﹐鮮血由鼻管下滴如注。或使犯入仰面﹐以辣椒水或煤油灌鼻孔﹐辣椒水倒流入鼻管﹐浸入心房或肺部﹐致成肺病。或以針尖刺指甲﹐以豬毛刺尿道﹐痛澈心髓。或以細繩反扎兩臂﹐高懸空中﹐謂之鴨兒泅水。或袒背以皮鞭或細竹條用力笞之﹐謂之打背花條。或……單掛膀。許多受刑者﹐皆斷手折臂。有一難友右肘骨橫折﹐骨肉潰膿延展一年﹐全臂臃腫﹐遂成不治之症。或使受刑者脫去衣服﹐坐在地上﹐兩腿相并伸直﹐兩手由左右兩人拉開﹐以繩縛頭向后曳之﹐然后以武士粗大拳頭用力在兩肋與兩股間﹐推之擂之……重者可使肋骨擂折﹐有一難友因骨肉被擂受傷﹐致得遺精症﹐至今未愈。二女難友因受刑過重而墮腑小產﹐殘酷無以複加。他如拷打足踢﹑打耳光﹐打軍棍﹐五百﹑一千﹑二千……則更是極平常的刑罰。因此受傷之后﹐沒有不皮傷肉爛﹑斷臂折骨的。因受酷刑致病死者五人﹐殘廢者二十余人。"﹙見《北平政治犯的黑暗生活》原載《中國論壇》第2卷﹐第1期﹐1933年2月11日。轉引自中華民國資料叢稿《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杜1979年版﹐以下簡稱“叢稿"﹐第98─102頁﹚(chinesenewsnet.com)



  控訴書說﹐這些刑罰﹐是在他們被捕和羈押過程中經歷的﹐他們來自天津﹑北平﹑綏遠及其他城市。其中至少有一件﹐可以確定是在反省院發生的﹕(chinesenewsnet.com)



  “去年在軍法處﹙有時間﹑地點──引者注﹚有一難友﹐以鉛筆寫了一信條﹙有事由──引者注﹚﹐被看守看見﹐報告了軍法處長﹐處長﹙有人物──引者注﹚把他打了一千軍棍﹐罰跪天井一日。那位難友因受刺激過深﹐精神起了變態﹐病勢一天一天發展﹐及解到此間﹙即反省院──引者注﹚約月余病勢突變﹐成為瘋癲﹐昏迷囈語﹐不知所云。明顯的是瘋狂人﹐而監獄當局說他是裝病﹐把他捆縛起來﹐憲兵四﹑五人﹐手槍實彈﹐環繞而立。監獄當局﹙處長的大少爺──原注﹚親自下手拳打腳踢﹐捆打之后﹐又把他反縛在柱子上。每天這樣打好几次﹐不到二星期﹐那位難友就這樣被監獄當局活活打死了﹗及死之后﹐監獄當局還說是裝死……"﹙同上﹚(chinesenewsnet.com)



  胡適對控訴信的反感﹐第一﹐是一般人都可能有的感受﹕難以置信──它反映的事實是如此殘酷﹐善良人從來無法想象﹔它羅列的酷刑如此集中﹐看上去象是一部《酷刑大全》。正如宋慶齡所說﹕“中國有許多所謂`知識分子'﹐胡適就是其中典型的一個﹐除非酷刑在他們眼前施行﹐他們是不相信監獄中施用酷刑的。可是﹐有哪一個犯人敢在獄吏面前公開說話呢﹖有哪一個獄吏會讓調查者看一看剛受過酷刑的囚犯或者讓他親眼看看酷刑的場面呢﹖"﹙《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轉引自“叢稿"﹐笫14頁﹚其實不獨胡適如此﹐當年斯大林為要平息對蘇聯集中營的國際輿論﹐不是也讓蘇聯偉大作家高爾基同墜胡適的這種尷尬嗎﹖如果沒有后來索爾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島》問世﹐高爾基的“証詞"﹐也許就被當作“歷史的記憶"載入史冊了。(chinesenewsnet.com)



  胡適反感的第二個原因﹐是他有“旁証"。(chinesenewsnet.com)



  非常湊巧的是﹐這兩份“旁証"﹐也是2月5日寄到胡適案頭的。一份是反省院一個叫韓麟符的犯人托親戚寄出的求助信﹐它反映的情況與胡適考察的結果一致﹕反省院的主要問題是伙食差和戴腳鐐。這封信寄出的地址是“可証"的﹐因為就在北平市內﹐離胡適的家只有三站地遠。并且韓麟符是一個名人﹐是“宣傳早被槍斃之第一屆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胡適等視察的第二天﹐北平《民國日報》刊出的消息中﹐便有此人也在反省院羈押的內容。──顯然﹐韓的這封求助信﹐是胡適堅信自己正確的重要旁証之一。(chinesenewsnet.com)



  第二份﹐是由《世界日報》轉來的一封托名胡適本人“轉交"的控訴信。內容與史沫特萊轉來的控訴書一樣﹐但署名由“北平軍人反省分院政治犯"變成了“河北第一監獄政治犯"﹐更惡劣的是﹐把這封信送給《世界日報》的那個自稱李肇音的人﹐公然在信中說﹐這份“內容頗關人道"的控訴書是胡適請他轉交的﹐他本人所住地址不是別處﹐而是“后門米糧庫四號胡宅"──就是胡適本人的住宅﹗不用說﹐這封信不僅激怒了胡適﹐而且使他堅信﹐宋慶齡或史沫特萊收到的控訴書及其來源同出一轍﹐必是“偽造"無疑﹗(chinesenewsnet.com)



☉ 一只“看不見的手"﹖(chinesenewsnet.com)



  到此為止﹐讀者或許發現﹐事情已經聚焦到最后這封“托名信"上。因為韓麟符的信雖然是對胡適有利的旁証﹐但它在整個“求証"的過程中﹐既沒有加碼﹐也沒有減碼﹐他個人的信件畢竟只反映個人的境遇﹐具有實証精神的胡適﹐是不至于以偏概全﹐不顧其他的。如果僅僅只有這封信﹐他或許還會去認真讀一下那份控訴書﹐從而發現它所指控的事實有可能是存在的﹐而那其中也確有可能是發生在反省院的。如果他能達到這種認識﹐他就不至于認為宋慶齡或史沫特萊在故意捏造反省院事實﹐以服從──胡適想象中的──革命需要……(chinesenewsnet.com)



  但是﹐正是這封“托名信"﹐使一切都變成了“負數"﹐它使胡適根本失去了正視控訴書的可能。那么﹐這封“托名信"會是誰寫的呢﹖寫信者的意圖是什么﹖(chinesenewsnet.com)



  ﹙1﹚對國民黨方面的審查(chinesenewsnet.com)



  如果從“對誰有利"的角度看﹐毫無疑問﹐激怒胡適﹐造成同盟的分裂﹐最大的受益者是蔣介石。他們的確在同盟誕生之日﹐就開始了對它的破壞。據沈醉回憶﹐暗殺楊銓的計划﹐從那時就已經開始制訂。國民黨南京﹑北平市黨部也曾以“警告"和“不准注冊"方式阻撓同盟成立。(chinesenewsnet.com)



  但是﹐國民黨特務要偽造這封信﹐似乎“時間不夠"。如前所述﹐宋慶齡簽發控訴書的時間是在2月1日﹐史沫特萊知會胡適的信是2月2日發出。2月4日﹐胡適收到史沫特萊的信﹐2月5日﹐《燕京新聞》和《大陸報》同時刊出了控訴書﹐《世界日報》沒有刊出﹐卻把送交的“托名信件"和控訴書一同交給了胡適。同時﹐胡適得知﹐發給其他中文報紙的控訴書﹐因書報檢查的原因﹐被扣下來了。(chinesenewsnet.com)



  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國民黨當局有可能截獲任何一份發往報社的控訴書﹐并想出了一個“離間計"﹐于是﹐冒名李肇音給《世界日報》寄出了那封信。但是根據常識﹐這個“插入"行動﹐從構思到運作是需要花時間的﹐按照合理的規程﹐它應該比送到的報紙慢半拍到一拍。再則﹐此事如果是在南京策划的﹐想必周轉所費時間更多。如果在北平策划﹐策划者難道沒有想過﹐萬一《世界日報》的編輯不是那么“認真"﹐而是信以為真﹐把這篇控訴書發表了出去﹐那不是讓張學良自己難堪嗎﹖其時﹐他正面對全國人民“痛失東三省"﹑“20萬軍隊不抵抗"的輿論譴責﹐并已經接到蔣介石命他“下野出洋"的命令﹐他正准備在政治犯問題上作出開明姿態﹐豈能偏偏在這個當口上授人以柄﹗﹖(chinesenewsnet.com)



  既然我們從國民黨方面推測不得要領﹐那么﹐有無可能是同盟“自己的人"做的呢﹖(chinesenewsnet.com)



(未完待續)



陳小雅:宋慶齡開除胡適(中)









【多維新聞社6日電】《民主中國》2003年元月號,發表陳小雅的文章,全文分三部份轉載如下/(續前)﹙2﹚對“自己人"的審查(chinesenewsnet.com)









  胡適的第一個反應﹐似乎給我們一些啟示﹐在2月5日給蔡﹑林的信中﹐他有一句暗示的話﹕“我現在可以告訴兩位先生﹐那篇控訴書是有意捏造的。此間有人專做這種事。"(chinesenewsnet.com)



  胡適說的“專做這種事"的人是誰﹖(chinesenewsnet.com)



  與胡適一同視察反省院的楊銓﹐覺得事涉他個人的信譽及與胡適本人﹑北平分會和張學良的關系﹐為此專門寫過兩封信給胡適﹐信中說﹕(chinesenewsnet.com)



  “適之我兄﹕歸來忙極……弟在車中見《大陸報》﹐亦甚詫異﹐嗣曾告會中諸人﹐文中所云﹐即使有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不能籠統便加入反省院也。……"﹙《楊杏佛致胡適》﹐載“書信選"中第186頁﹚(chinesenewsnet.com)



  “頃查各項記載﹐此項監犯來函﹐由史女士于1月25日交會議﹙有記載可証﹚﹐2月1日招待新聞記者席上﹐由孫夫人簽字交報館發表。《大陸報》于2月2日登出……我等視察反省院在1月31日﹐弟離平在2月2日﹐視察監獄在會議收件后6日……故由我攜帶或捏造之嫌疑完全可以反証。蔡先生等囑將此點說明﹐故詳言之……"﹙同上﹐第188頁﹚(chinesenewsnet.com)



  以楊銓和胡適的交情﹐他本來不必作這樣的說明。他與胡適早年是“中國公學"的校友﹐在新文化運動中﹐楊始而站在“白話文運動"的對立面﹐當覺悟以后﹐便奮勇投入了革新的洪流中。從那以后﹐他與胡適成了親密的朋友。以后他們相繼留美﹐都就讀于康乃爾大學﹐胡讀農學﹑哲學﹐楊讀機械工程﹐他們又成校友﹔之后﹐胡適讀哥倫比亞大學哲學系﹐楊銓讀哈佛大學商業管理學院。他們都是當時中國的一代精英﹐如果中國的國民革命后能進入民主的軌道﹐他們都將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材。那種江湖上的“小動作"是不應該發生在他們之間的。(chinesenewsnet.com)



  但是﹐控訴信的作者劉尊棋日后有一段回憶也涉嫌楊銓。他說﹐同盟收到控訴書后﹐楊銓受宋慶齡委托到監獄向他核實。不過﹐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已“死無對証"。因為﹐第一﹐既然胡適與楊銓同行﹐胡適不可能恰好在楊銓行至劉尊棋面前時“不在場"﹔第二﹐楊小佛日后曾為父親的北平之行做了一條“不動聲色"的注解﹕(chinesenewsnet.com)



  “1933年1月寒假前几天﹐父親到南車站大同附中宿舍來接我回家并叫我收拾行李同往北平。……到北平后我們住在東長安街中央飯店﹐共耽了十几天。……現在只記得兩件事﹕父親曾命我送一疊空白入會志愿書給陶孟和﹔一天深夜他去順承王府找張學良洽談釋放政治犯的問題。"﹙楊小佛《我所知道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轉引自“叢稿"﹐第167頁﹚(chinesenewsnet.com)



  當時的《民國日報》報道﹐楊銓是2月2日離平回滬的﹐小佛說他們在北平“十几天"﹐這說明1月25日史沫特萊把她收到的控訴書提交會議時﹐楊銓不在場。除非有大量的“幕后活動"﹐說他此次北上﹐肩負著宋慶齡的委托﹐到反省院核實劉尊棋的事情是不可能。(chinesenewsnet.com)



  所以﹐楊銓本無必要對胡適解釋﹐但出于維護同盟團結和給歷史留下“真相"的需要﹐他還是這樣做了。但他在2月14日信中同時也告訴胡適﹕(chinesenewsnet.com)



  “……昨日同盟執委會討論兄來函歷二小時﹐史沫特列女士甚為焦急……聞史女士昨夜徹夜不眠﹐草長函答兄﹐用航空函寄上。此事于監獄調查當然添不少阻力﹐然可設法補救及以后加意審慎﹐望兄千萬勿消極……"﹙載“書信選"﹙中﹚﹐第188頁﹚(chinesenewsnet.com)



  奇怪的是﹐在中國大陸1979年出版的《胡適來往書信選》中﹐卻沒見收錄楊銓信中所說史女士的上述信函。是胡適本人當時就銷毀了﹖還是史女士的信終未發出﹖抑或是中共和宋慶齡在出版時作了“篩選"﹖這些﹐現均成“歷史之迷"。(chinesenewsnet.com)



  那么﹐史女士和“托名信"會不會有什么關系﹖她為何“甚為焦急"﹑“徹夜不眠"呢﹖根據巫寧坤說﹐此后﹐史沫特萊因“健康狀況惡化﹐前往蘇聯治療"。而另有人指控﹕胡適暗中“和某些人通過國民黨政府及駐德領事館撤消了史沫特萊駐華記者的名義。"﹙鄭燦輝等《宋慶齡與抗日救亡運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頁﹚總之﹐不論真相如何﹐胡案成了史女士的“滑鐵盧"。她為此承擔的失敗遠遠大于她2月1日給胡適的那封信所應承擔的。(chinesenewsnet.com)



  那么﹐我們是否能對史女士在此案中僅存的材料﹐與“托名信"事件做一個“親子鑒定"呢﹖讓我們來試一試﹕(chinesenewsnet.com)



  胡適2月4日收到的史沫特萊的英文信﹐大致內容如下﹕(chinesenewsnet.com)



  “親愛的胡博士﹕請原諒我沒有用我們的公事信箋給您寫信……我沒有時間去取公事信箋了。我應孫逸仙夫人和林語堂博士之請﹐現將一份文件﹙即控訴書──引者注﹚送給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請您及時處理……我們請您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使這個敢于送給我們這份呼吁書的罪犯受到迫害﹐我個人認為您應指派一個委員會立即去見負責官員﹐提出最強有力﹑最堅決的抗議﹐要求……﹐要求……﹐對……必須立即……。"(chinesenewsnet.com)



  “我們已將這一報告書﹙即控訴書──引者注﹚全文公布了﹐這就意味著﹐除非你們分會立即采取步驟﹐那些犯人將要重新受到虐待。……"(chinesenewsnet.com)



  ──關于北平軍人反省院政治犯的控訴書﹐不商請已對該院進行了視察的胡適同意﹐就匆忙發表﹔現在﹐又不知道以什么身份﹐對北平分會下起了命令﹔如果不按她說的做﹐就“意味著"一種間接迫害﹗(chinesenewsnet.com)



  ──史沫特萊出身在美國密蘇里州的一個農民家庭﹐因貧困曾長期過著流浪生活﹐有過牢獄經歷﹐投身“女權運動"﹐并一度瀕于精神崩潰﹐后來成為“共產國際戰士"。我相信﹐大多數讀者從她的上述文字中﹐讀出的是一種對革命事業火一樣的激情﹐她是那種需要“絕對命令"﹐也相信這“絕對命令"對任何人都有效的“信徒"類型的人﹐僅從這封信便可以看出她堅信“真理在握"﹐但忽視“程序正義"。她絲毫不認為自己的整個行為﹐是在對“親愛的胡博士"進行一種“道德脅迫"。(chinesenewsnet.com)



  李肇音的“托名信"與史女士的信具有類似的性質──它絲毫不理會別人會“存疑"﹐一如她絲毫沒有考慮別人讀她的信的想法﹔它忽視胡博士的“名譽權"﹐一如她忽視“程序正義"﹔它客觀上是要把發表的名譽“強加"于人﹐一如她要把發表的“結果"強加于人。──“親子鑒定"的結果如此﹐是否公允﹐讀者可以見仁見智。但這兩件事情﹐都具有胡適所不能容忍的“虛妄"的性質。(chinesenewsnet.com)



  而不論“托名信"是否史女士所作﹐它與她的信同是反用《水滸》名典──逼反盧俊義──的活標本﹗(chinesenewsnet.com)



(未完待續)



陳小雅:宋慶齡開除胡適(下)









【多維新聞社6日電】《民主中國》2003年元月號,發表陳小雅的文章,全文分三部份轉載如下/(續前)☉ “叛盟"問題上的“是"與“非"(chinesenewsnet.com)











  關于史沫特萊在同盟的角色﹐迄今沒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法。究竟是她領導宋慶齡﹐還是宋慶齡的名義供她使用﹖我想﹐上述信件已窺見一斑。(chinesenewsnet.com)



  不過﹐對胡適的清算﹐卻是由中國人自己展開的。(chinesenewsnet.com)



  一﹑“原告"的指控(chinesenewsnet.com)



  ﹙1﹚粉飾政府﹐為鎮壓者辯護(chinesenewsnet.com)



  魯迅在1933年3月15日以“何家干"為筆名所發表的《光明所到……》﹐是最早公開的批評文字﹐說﹕“中國監獄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但……胡適博士曾經親自看過几個監獄﹐`很親愛的'告訴這位記者﹐說`據他的慎重調查﹐實在不能得最輕微的証據﹐……他們很容易和犯人談話﹐有一次胡適博士還能夠用英國話和他們會談。……雖然他們很自由的﹙哦﹐很自由的──干注﹚訴說待遇的惡劣侮辱﹐然而關于嚴刑拷打﹐他們部連一點兒暗示也沒有。'"(chinesenewsnet.com)



  魯迅又說﹕“莫非中國的監獄竟已經改良到這地步﹐`自由'到這地步……"他譏諷說政治犯“是怨不了誰的﹐他們千不該萬不該是自己犯了`法'。`好人'就絕不至于`犯法'。"﹙《偽自由書》﹐人民文學出版社1973年5月版﹚(chinesenewsnet.com)



  在另一篇《王道詩話》中﹐魯迅還說﹕“胡博士的談話說﹕"任何一個政府都應當有保護自己而鎮壓那些危害自己的運動的權利﹐固然﹐政治犯也和其他罪犯一樣﹐應當得著法律的保障和合法的審判……`──這就清楚得多了﹗這不是在說'政府權`了么﹖自然﹐博士的頭腦并不簡單﹐他不至于只說﹕“一只手拿著寶劍﹐一只手拿著經典﹗'如什么主義之類。他是說還應當拿著法律。"﹙同上﹚(chinesenewsnet.com)



  宋慶齡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一文中﹐把胡適看作“幫助政府壓迫人民或為這種壓迫辯護的人們"﹑“擁護那整套壓迫人民的`合法的'恐怖制度﹐并支持國民黨──地主﹐資本家﹑豪紳和軍人的政黨──鉗制民主權利的人們。"把胡適的行為指為意圖“改變本同盟的章程和工作性質﹐或使它成為國民黨統治體系的附屬品"的企圖。﹙《宋慶齡與抗日救亡運動》﹐第24頁﹚(chinesenewsnet.com)



  ﹙2﹚叛盟(chinesenewsnet.com)



  這個“叛盟"的調子﹐是由前述1933年2月22日同盟的電詢和28日宋慶齡﹑蔡元培給胡適的“養電"定下的。前者說胡適的言論“反對本會主張釋放政治犯﹐并提議四原則﹐與本會宣言目的第一項完全違背"﹔后者說“釋放政治犯﹐會章萬難變更。會員在報章攻擊同盟﹐尤背組織常規"﹐即是兩道“點睛之筆"。(chinesenewsnet.com)



  以后﹐宋慶齡還就此發表談話﹕“胡適身為同盟的盟員﹐又是北平分會主席﹐竟進行反對同盟的活動﹐他這種行為是反動的和不老實的。"﹙《宋慶齡選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11月版﹐第57頁﹚(chinesenewsnet.com)



  在陳漱渝的書中﹐則公開點出了“叛盟"二字。﹙見第129頁﹚(chinesenewsnet.com)



  二﹑為“被告"的辯護(chinesenewsnet.com)



  可以認定的是﹐胡適對于同盟有著不同于宋慶齡等人的一套設想。這可以從他以下的言論中看出﹕1933年初﹐胡適赴上海初次與同盟接觸﹐1月10回到北平﹐他對《晨報》記者發表談話說﹕  “本人于新年赴滬時﹐曾有人介紹加入﹙同盟﹚﹐本人對此甚為贊成﹐蓋近年以來人民之非法逮捕﹐言論﹑出版之被查禁﹐殊為司空見慣﹐似此實與國民約法之規定相背。民權保障同盟之目的在于根據約法明文﹐保護民權之免遭非法蹂躪。"(chinesenewsnet.com)



  1月30日﹐在同盟北平分會成立會上﹐胡適在開場白中說﹕(chinesenewsnet.com)



  “……關于保障人權的意義……無須解釋。民權在臨時約法第2章第6條至第24條中完全都是。現在國家已經有基本法律﹐但仍未講保障人權﹐……所謂法治習慣﹐就是有一點權力都不肯放松。在三百年前有一位猶太的哲學家﹐他叫斯賓諾沙﹐他為了遺產的問題和他的姊姊來訴訟﹐結果勝訴了﹐但是他不要遺產﹐他所爭的是權力。一個哲學家為了自己的權利﹐來和親屬相爭﹐可見人權之重要。現在中國有人被當局非法逮捕以后﹐常常求私人人情去營救﹐很少拿法律來應用﹐可見一般人都缺乏法律的習慣。我們成立此會目的有三﹕一﹑幫助個人﹔二﹑監督政府﹔三﹑彼此了解法律習慣的應用。此次當局要殺陳獨秀和牛蘭﹐我們要營救他們。此外一切被壓迫的人士也要設法保護。"﹙1933年1月31日《大公報》載國聞社新聞﹚(chinesenewsnet.com)



  2月5日﹐胡適會見《民國日報》記者時說﹕(chinesenewsnet.com)



  “當滬總會成立之時﹐對此﹙政治犯──引者注﹚問題并未規定原則。本人意見﹐對政府逮捕政治犯﹐并不是無條件的反對﹐但必須具有四個原則﹕﹙一﹚逮捕前必須得有確實証據﹔﹙二﹚逮捕后須遵守約法于24小時內移送法院﹔﹙三﹚法院偵查有証據者﹐公開審判。無証據者﹐即令取保開釋﹔﹙四﹚判罪之后﹐必須予以人道的待遇。"﹙北平《民國日報》﹐1933年2月6日﹚(chinesenewsnet.com)



  2月20日的《晨報》報道胡適說﹕“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成立后﹐尚未積極進行工作。本人主張民權保障運動必須站在法律的立場﹐監督政府尊重法律﹐要求政府給政治犯以法律的保障。現在北平分會方面﹐即感法律專家太少﹐正進行介紹几位法律專家入會﹐……均已征得同意。"(chinesenewsnet.com)



  此外﹐胡適還說﹕“我們贊成民權應有保障﹐但是我們以為民權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們只可以主張﹐在現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應該受正當的法律保障。"“這都是關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場。離開了這個立場﹐我們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權保障運動"。﹙《民權的保障》﹐載《胡適文集》第十一集第29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chinesenewsnet.com)



  ──以上可見﹕(chinesenewsnet.com)



  第一﹐在胡適的行動准則中﹐最高的准則﹐是孫中山主持制訂的﹐用以限制袁世凱權力的“臨時約法"。這與宋慶齡高舉的孫中山“民權主義"大旗并不是矛盾的。(chinesenewsnet.com)



  第二﹐胡適心目中的“民權保障工作"﹐是包含人權觀念啟蒙﹐制造輿論﹐監督政府﹐提高民權組織自身素質和關注一切犯人的基本權利等各個方面的﹐而不是急功近利的﹑片面的﹑單單一個“釋放政治犯"的工作。但同時﹐也是包含了宋慶齡強調和關注的“大量無名無告的政治犯"的。(chinesenewsnet.com)



  第三﹐胡適的民權運動是講究在現行法律軌道內行事﹐與宋慶齡當初的努力如出一轍。在同盟發起之前﹐宋慶齡也曾親自與蔣介石交涉﹐希望以“國民黨中央委員資格提議組織一種特種委員會﹐專門處理政治犯事件"。只是在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她才揭竿而起。而眾所周知﹐胡適本人的政治理想﹐并不是蔣介石式的專制獨裁統治﹐而是地地道道的“美國式道路"。(chinesenewsnet.com)



  第四﹐胡適對民權運動“性質"的界定是科學的。在他看來﹐革命只解決“權力"問題﹐權力問題解決后﹐照舊存在“民權"問題。這不僅為此前的孫中山的革命所証實﹐也為此后來共產黨的革命所証實。而后來的事實証明﹐胡適當年的思考﹐是多么地富有遠見﹗(chinesenewsnet.com)



  除了主張上的基本一致﹐胡適在行動上也并不反對“釋放政治犯"。楊銓在北平分會成立會上﹐曾對同盟作了一個介紹﹕“本會最近在上海成立﹐發起人為宋慶齡女士及蔡元培先生。初不過營救几個人﹐有的是私人關系……"。這個“初"指的是近一年多的時間﹔這“几個人"包括鄧演達﹑“共產國際"的一對夫婦──牛蘭夫婦﹐楊開慧﹑胡也頻和許德珩。而社會上相當一批有資力和名望的人士﹐包括胡適在內﹐當時在著力營救共產黨人陳獨秀。只不過﹐陳獨秀此時已是被共產國際視為“右傾"而拋棄的人物。故而﹐與國際亦步亦趨的宋氏在1932年11月2日呼吁書提到“社會僅知營救陳獨秀﹐而不提其同時被捕之十一人"﹐就是因此發生的。從此以后﹐她在所有提及政治犯釋放問題時﹐都非同一般地強調“大多數無名與不為社會注意之獄囚"。至于“無條件釋放一切政治犯"從來沒有在同盟的任何章程和宣言中出現過。由此可見﹐她和胡適在政治犯問題上﹐只是側重點不同而已。(chinesenewsnet.com)



  筆者曾試圖在同盟的文件中尋找指控胡適違反“會章"的根據﹐但找到的都是胡適“叛盟"以后出台的文件。其中只有一個﹐是在胡適入盟前形成的﹐這就是《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一文﹐宋慶齡自署的時間是1932年12月。但是﹐“叢稿"一書的編者注釋卻指出﹕“本文寫作時間應在1933年﹐原注有誤。"﹙見該書第5頁﹚(chinesenewsnet.com)



  編者根據什么說這個時間“有誤"呢﹖想必是這位編者很了解這段歷史。因為在這篇文章中﹐宋慶齡在提出了同盟的任務以后﹐說﹕“我們已經有過一個考驗﹐可作為例子。……胡適是同意了同盟所發表的基本原則才加入同盟的。但當國民黨與張學良公開反對本同盟時﹐他害怕起來了﹐……本同盟清除了這樣一個`朋友'實在是應該慶賀的……"﹙同上﹐第6頁﹚──這里于是就產生一系列問題﹕究竟是同盟規定的“任務"在先﹐還是胡適“叛盟"在先﹖如果“任務"明確在胡適“叛盟"之后﹐那胡適究竟“叛"的是什么呢﹖宋慶齡為什么會犯一個普通研究者一眼就能看穿的“時間"錯誤呢﹖在她的潛意識中﹐也許有什么東西﹐是始終沒有抹平的﹖(chinesenewsnet.com)



  更有趣的是﹐通過徹查“胡適叛盟"案件﹐筆者發現﹐史載所謂“中國民權保障同盟"﹐按照它自己的設計模式﹐從1932年12月中旬發起﹐直到組織停止活動為止﹐根本就沒有“正式成立"﹐而是一直處在籌備過程中。所謂的“同盟"或“總會"﹐只是一個叫做“臨時全國執行委員會"或“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機構。1933年1月17日成立的﹐實際上是上海分會﹐1月30日成立的是北平分會﹐原來還准備在南京﹑漢口﹑廣州等地發展分會﹐在各分會的基礎上﹐選出總會機構﹐總會執行委員由各會推舉的三人構成。但是﹐發展沒有分裂快。按說﹐胡適已被北平分會推選為“總會"的執行委員之一﹐但是﹐胡適卻被開除了﹗(chinesenewsnet.com)



  于是﹐這里又產生了一個問題﹕3月18日﹐同盟召開“全體會議"追認開除決議的這個“全體"不過是上海分會的“全體"罷了。胡適是北平分會選舉產生的﹐誰有權開除誰呢﹖(chinesenewsnet.com)



  此事后來沒有引起更大爭議﹐是因為胡適此前已表示﹕“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會最高機關的名義﹐發表不負責任的匿名稿件﹐那么﹐我們北平的几個朋友﹐是決定不能參加這種團體的。"﹙載“書信選"﹙中﹚﹐第180頁﹚這固然是一種“君子風度"﹐使中國民權事業免遭一場“內訌"。但放得更長遠看﹐如果當時的同盟能度過“胡案"危機﹐各自根據自己的特長把優勢發揮于“民權"事業﹐中國也早已不會是這樣的中國。(chinesenewsnet.com)



  “中派"之難﹐即是國家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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