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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诈骗犯的私人通信被媒体公布,谁该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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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前诈骗犯的私人通信被媒体公布,谁该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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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
- (112 Byte) 2002-12-07 周六, 上午11:58
(16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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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即使在这方面也不是绝对的。最好不要随便使用“西方”这个大概念。
(183 reads)
时间:
2002-12-07 周六, 下午12:2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美国法律限制的利害些,欧洲就宽松得多。在欧洲很多国家中,几乎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向某些机构和公司调查别人的许多私人资料,只不过要求被调查机构事后通知被调查人并提供一份副本而已。比如,老古一个朋友只是分期付款买一个手机,价值才几百刀,商店并不直接要其本人提供任何信用资料,而是自己到税务局查其近两年交税状况(间接了解收入)并到催债公司查其是否有“前科”,该朋友只是事后收到副本后才知道被查过。所以,最好不要随便使用“西方”这个大概念。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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