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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优良的生态环境“共”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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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能把优良的生态环境“共”了“产”
郑义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14
经验值: 0
标题:
不能把优良的生态环境“共”了“产”
(746 reads)
时间:
2002-11-27 周三, 上午2:33
作者:
郑义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不能把优良的生态环境“共”了“产”
《南方周末》10月24日发表了一篇署名雷颐的文章,说发达国家从六十年代末提出建设“森林型生态城市”,现在中国的一些大城市也提出要建“森林型生态城市”,而且开始从农村和山区购买现成的大树移植。由于“见效快”,所以此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东北某市政府决定在几个月内“邀请”50万株大树进城。大规模移植大树,其成活率有多高成本有多大姑且不论,但必将对一些乡村、山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作者认为,移植大树出于急功近利的心态,不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一定要今天栽树今天就乘凉,要立竿见影式地显示“政绩”。而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之所以能实现,则有赖于另一个原因,即“城乡分割二元体制”的存在。这句话说得很温和。说白了,就是城市对农村的掠夺与压榨。几十年来,城市的发展、富裕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建筑在乡村的停滞与贫困之上。现在,城里人想要“生态”了,就掏钱到农村去买大树,而这种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购买是不等价的,并以对农村生态环境之破坏为代价。
以我之见,愿意掏钱买树,就算是很不错了,至少没有对生态环境资源“刮共产风”,公开掠夺。比如政府部门一道行政命令,就可以建立一个自然保护区,把当地原住民优良的生态环境一家伙就“共”了“产”。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大量自然保护区,这当然是德政。我的问题是:能不能做得更加公平?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狩猎,这就给“靠山吃山”的当地民众造成极大的生存压力。按照相应法规,当地民众经济损失部分应由当地政府补偿,但保护区一般都位于边远贫困山区,当地政府连百姓的温饱问题都未彻底解决,补偿经费又从何而来?
神农架自然保护区应该是一个很好的个案。1982年,神农架成为自然保护区,并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入“国际生物圈保留地网”的组成部分。这对全中国全世界都很好,但原本靠山吃山的山民,如今“守着柴山不能烧,摸着矿产不能开,看着野兽不能打,望着药材不能采”,生活陷入极度困难。在这种极度贫困的生存状态里,盗伐盗猎事件万难禁绝,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趋尖锐。从建立保护区以来,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的神农架区已连续多年发生赤字,实际上是财政破产。
神农架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区,其森林覆盖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数。国家在这里设立保护区,严禁砍伐,以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大江大河中下游富庶之地免遭洪涝之害,利在国家民族。但是,它们为全民族利益所作出的贡献与牺牲,得不到中央政府以及受益地区的经济补偿,迹近“劫贫济富”,于情理不合。于是,种种哄抢盗伐事件以及 “扬言砍伐原始森林事件”,便成为民众与地方自保之策略。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盗伐盗猎事件,应视为对社会不公的恶性报复。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制度实际上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试行。有些地方从水库的水电收益中提取生态补偿经费,对库区及上游的禁伐与营林进行补偿。可惜这种补偿制度尚未全面推行,更没有转换成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平交易。记得长江上游地区社会贤达人士曾召开过一次关于森林保护的座谈会,就有人愤愤不平,说“树还得砍,不砍光了,中下游不知道利害!”如果中央政府以“谁受益,谁掏钱”的原则向受益省份征收生态保护税,并从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理顺利益关系,盗伐盗猎现象势必大幅减少。纵有发生,地方当局亦会积极制止,不使蔓延。
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新认识:优良的生态环境也是一种重要资源甚至短缺资源。这种资源的共享,应该通过公平交易来实现,而不能仅仅依靠一纸行政命令。
2002年11月26日
作者:
郑义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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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先生这段议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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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e
- (504 Byte) 2002-11-27 周三, 下午4:05
(260 reads)
再次有请郑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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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
- (778 Byte) 2002-11-27 周三, 上午3:04
(331 reads)
斑竹明察,马悲鸣应该去中医院上此贴,这纯粹属于私人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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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
- (0 Byte) 2002-11-27 周三, 上午5:09
(179 reads)
斑竹,此跟帖似乎应该进入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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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戏
- (0 Byte) 2002-11-27 周三, 上午3:36
(17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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