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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大的秘密(1-2) 作者:不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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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大的秘密(1-2) 作者:不争论 -- Anonymous - (14354 Byte) 2002-11-22 周五, 下午5:48 (267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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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美国强大的秘密(连载三,修改版)
作者:不争论
3、殖民地的统一:通往内陆之梦
当华盛顿在1783年发表他雄心勃勃的预言,称美国人将建设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时,他是否想到了一个横亘北美大陆、坐拥大西洋太平洋两大远洋航线的美国?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很清楚:他设想中的美国版图,决不限于当时踞缩大西洋沿岸一隅的13个殖民地,而要囊括北美中西部广袤的未开发地域。
如前所述,早期北美殖民地的繁荣,来自于它占据了跨大西洋贸易的地利。但是,当时在这贸易中,北美殖民地仍是从属的一方。产业和技术中心仍在欧洲英、法、西班牙等地。1790年时,北美四大城市,人口各自不过2万到3万人。而当时伦敦已有近百万的超大人口规模。美国尽管在政治上已经独立,经济上仍割不断同英国等欧洲国家的脐带。幼年美国这种经济上的依赖,孕藏着相当的风险。
要摆脱这种风险,一个显而易见的选择,就是向内陆开发,开辟美洲内部的广袤资源。可是,这面临着很大的地理困难。上天也许觉得,给这片大陆的优渥地势已经太多,所以故意给它出了个难题--在美国东部地区,东北、西南走向绵延数千公里的阿帕拉钦山脉。这道山脉在直到1765年的长达两个半世纪中,把北美殖民者限制在东部沿海的狭长地带,阻止了他们进一步向内陆移民。
如我前面帖子说过:水路交通,在19世纪的铁路时代到来之前,几乎是经济活动拓展的唯一可行路线。早期北美殖民者对此有高度自觉的认识。他们在东部沿海地区建立殖民地之后,就一直孜孜不倦地探寻通往内陆的水运航道。但是,阿帕拉钦山脉在东部制造了一个漫长的“瀑布线”,所有通往内陆的河流,无一例外在这里要撞上一个落差激烈、怪石嶙峋的瀑布区。除非开凿运河、建设水闸来越过这个瀑布区,否则,内陆的广大市场只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梦想。
在18世纪,开凿一条运河虽然不至于象中国隋朝那样,把一个国家整到破产,却也仍然是一桩宏大的、费时费力的工程。正是这种大工程所必须的投入和协作,促使13个殖民地在独立战争结束4年之后,终于决定统一起来,建立一个联邦国家。
今天,很少人知道美国独立之后,实行了7年之久的一部“邦联宪法”。今天,回顾历史时,人们往往有意无意把历史神化为正邪分明的戏剧。而美国独立革命剧情则是:好人是崇尚自由民主人权的美洲殖民地,坏蛋是注定了要完蛋的英国专制政权。坏蛋欺负好人,对好人狂征暴敛,好人生气了,起来反抗,把坏蛋打趴下。于是谢幕,鼓掌。哗--人类历史又拉开了新的篇章!
这个剧情不能说是错的。但和真实历史比较,它的简单化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剧中的“坏蛋”并不是那么坏的。神化史观经常声称,英国对北美殖民地实行“印花法”等苛酷税法,残酷压榨殖民地导致了反抗和独立。事实却是:在北美殖民地的抗议下,《印花法》在仅仅实行了一年之后,就于1766被英国国会宣布作废,同时还修改了实行仅仅两年的《糖法》。在1770年,发生3个波士顿居民被英国军队打死的所谓“波士顿大屠杀”之后,为了安抚殖民地,英国国会又废除了几乎所有被称为“Townshend税”的、对纸张、玻璃、铅等从英国本土向北美出口的货物征收的贸易税,仅仅保留了茶叶税。而即使这茶叶税,当时殖民地也没有真正遵守过。
而且,剧中的“好人”也并不是那么“好”的。在北美革命爆发时,革命者宣布的“不可接受的五大法令”中,其一就是《魁北克法令》(未颁行)。该法令赋予当时北方的法国移民以宗教自由。在这一点上,就事论事,当时的北美殖民者更感兴趣的是不让法国殖民者分一杯羹,而不是维护宗教自由。
今天,人们倾向于不假思索地把北美独立革命者们称为“好人”,因为他们最早把我们所信奉的自由人权思想付诸政治实践。美国的强大也容易被简单地归结为一个“好人有好报”的公式:“美国强大的秘密?(耸耸肩膀)无它,实行了民主自由制度耳!”
其实,所谓“民主自由”,对当时北美殖民地来说,只不过是维护他们在过去一个多世纪中所享受的既得现状而已,即,一种地方自治的散漫状态。对他们来说,自由和人权并不是一种需要费力去建设和追求的崇高目标,仅仅是对自身最基本权力的维持和肯定。换句话说,就是要维护殖民地那种“小国寡民”的近乎自然状态。
美国革命前夕,可能是影响最大的一部号召独立的小册子,题目就叫《常识》。它的作者是一个当时旅居美国的英国人托马斯·培因(Thomas Paine)。培因声称:自己提出的美洲应当独立的论据,和任何具体的历史情况或个人经验无关,完全是依据常识,依据基本的人类天性。这部小册子的核心论断,很好地代表了当时北美殖民者普遍接受的自由和人权观:
“我对政府形式的看法,完全来自一条天然的、任何人为学问不能推翻的原理:越简单的东西就越容易保持秩序,万一失去秩序也更加容易修复。”
“社会诞生于我们的想望,而政府则诞生于我们的邪欲。前者联通我们的友爱之心,从正面增进我们的快乐;后者则从反面约束我们的黑暗面。……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是人的福祉;而政府,其最好的形式也只是一种必要的邪恶,其最坏的形式则无可容忍。”
《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精神上的立国之父,后来第三位美国总统,托马斯·杰弗逊,亦有类似的名言:
“管治得最少的政府,管治得最好。”
总之,越是接近于“小国寡民”的自然状态社会,越能保障人权和自由。这也是当时殖民地绝大多数精英的共识。【注一】所以,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1777年,13个殖民地订立并于1781年实行了“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它是美国真正的第一部宪法。它也使用了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名称,却是指其真正的本意,即“美洲各邦国联合体”。根据这个宪法,各邦(States)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不设行政机构,没有总统或总督,只有一个国会。国会无权对各州征税,也无权制订统一的贸易政策。“邦联”只设海事法庭,不拥有对各邦内部事务的司法权。“邦联”拥有海军,陆军则由各邦自行拥有(“邦联”国会决定各邦的陆军规模)。虽然各邦之间要保障贸易自由,要互相承认司法权,有军事上互相协防的义务,但总的来说,它是一个独立国家的联合体,是一部体现了“最小化、地方化的自治政府”理想的宪法。
站在一个1780年代人的角度,这样一个邦联框架,已经完成了各殖民地争自由的理想。革命已经成功,同志何须再努力?若要打碎这个邦联框架,重建一个更加中央集权的联邦框架,设置什么联邦政府,不但是多此一举,而且简直就是对自由人权精神的背离和践踏!
从现实状况看,统一各殖民地邦国,似乎也是一桩不可能的任务。13个邦国没有共同的历史,没有共同的来源。经济发展模式差异极大。对一些关键问题的看法,如奴隶制是否正当,各邦国势同水火,完全不能弥合。北方诸州认为奴隶制是不赦的罪恶,南方数州若没有黑奴,经济就会崩溃。除非双方都能作出重大妥协,否则绝无可能实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统一。若没有极为急迫的理由,谁会冒着翻脸的风险,坐下来为奴隶制等问题苦苦谈判呢?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订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在神化的历史观中,费城制宪会议往往被说成是独立革命的自然成果。实际上,制宪会议和美国独立革命无甚直接关联。参加制宪会议的那些代表,多数本来是一个水利委员会的成员。这个水利委员会的最初目标,本来是负责在坡特马克河(Potomac)上修建一条运河。
在18世纪末,所有的内陆航道之梦中,宏大的坡特马克河看起来是最有希望实现的一个。这条大河入海口在早期南部殖民地的核心地带切萨皮克湾。当时殖民地4大城市中的两个,巴尔迪摩和费城,都依托此湾。向上游,它一直延伸到中西部的俄亥俄河谷。1784年,也就是费城会议前3年,乔治·华盛顿对这条大河作了如下充满热望的评价:
“(这条河流)将成为一道永远牢不可破的链条,把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绑定在一起”,“它将打开一道大门,让这个国家的产品通畅无阻地流向我们的市场....”
华盛顿说出了一条内陆航道对国家统一和经济强盛的双重意义。不过,和所有其他东岸河流一样,坡特马可河也在上游不远处撞上了一个名为“大瀑布(Great Falls)”的大落差段。大瀑布两岸,分属马里兰和弗吉尼亚两邦。于是,华盛顿首先亲自游说两邦政府,联合成立一个公司,在大瀑布段开凿运河。1785年,马、弗两州代表在华盛顿家中签署了开发协议。但不久,庞大的先期投入迫使两邦向其他邦求援。1786年,它们邀请13个州代表来共治坡河。
复杂的财政、工程事务,很快就使得这样一个13个州代表组成的水利委员会显得臃肿不堪,效率低下。一切重大决策,都要先传递到13个州,分别批准后,才能反馈回到工程现场。假若有任何一个或几个州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就会被无限期延宕。最要命的是:由于各邦拥有自己发行货币的权力,将来的财政和贸易结算将无比困难。坡特马克运河工程再好不过地证明了:一个用“沙绳(华盛顿语)”串在一起的松散邦联,不可能在这片大陆上,发展成一个强大的国家。
坡特马克河工程委员会的各州代表,也是各州的精英。他们在同这种艰苦体制搏斗了几个月之后,普遍意识到必须改革了。现在,只需一个人来点破这一状况。这个人就是来自纽约邦的代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他是后来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强烈主张统一的三位“联邦主义者”之首,也是美国联邦政府三权分立制度第一稿的起草人。汉密尔顿起而一呼,各州代表大都觉得“于我心有戚戚焉”。当1787年5月,费城修宪会议召开之际,“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是必要的”几乎已经成为所有与会者的共识。
所以,一场最初目标仅是完善邦联体制的“修宪会议”,才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变成了把旧有邦联条款彻底抛弃,重起炉灶,制订一部全新联邦宪法的“制宪会议”。所以,在面临诸多难题,特别是奴隶制问题等等时,这些代表们才能耐心地蹉商妥协,精心措辞,最终达成了一个与会代表压倒多数同意的新联邦宪法。【注二】
新的联邦宪法,在如下方面,永久地改变了旧有“邦联”体制的面貌:
--亘古以来第一次,它在这片大陆上,设立了一个统管所有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总统的明文规定的权限,在宪法中,此后一直没有再变化过。当时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把军事指挥权,包括各州的国民自卫队(Militia)的指挥权,统统上交到总统手中。
--它不再承认各“邦国”有自己的主权和自治权。state一词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含义,从此变成了“州”。国会议员的薪金不再由“邦国”自己发放,而由联邦政府统一发放。这意味着议员们不再是“邦国”政府的代表,而是所在“州”公民的代表。
--它建立了统一的联邦财政。它赋予联邦国会不通过各州,直接向居民们征税的权力。它统一了货币发行,不再允许各州自行铸造货币。它不但把对外贸易,而且把跨州贸易的管制权,收归了国会。
--它建立了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之上的联邦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使原来分散于各邦国的司法权基本归于一统。
--它明确了“联邦”不但有责任保护各州免受外来入侵,而且为了保障各州实施法律和行政规章,有责任弹压内部的暴乱。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有权强制各州实施联邦法律。这一条款后来成为南北战争时期北方以战争方式维护统一的重要依据。
正如秦帝国在华夏大地上的“车同轨、书同文”的努力,开辟了此后一千多年中华的强盛局面,美国联邦宪法通过建立统一的军事、司法、贸易和财政权,也为在美洲大陆上建立一个强大国家打下了基础。
有趣的是:坡特马克运河最终被证明是一个失败的项目。在历经16年艰苦施工之后,运河终于开通,但运力严重不足以满足当时的贸易需求。而庞大的前期投资使得运河公司始终无法摆脱债务。运河惨淡运营了20多年,终于在1828年破产关闭。坡特马克河作为通往内陆的航道,也被正式抛弃。今天,这个运河工程对美国制宪过程留下的唯一痕迹--却是一个绝对不小的痕迹--就是:费城的制宪者们把未来美国的首都定在了坡特马克河畔,一个本来荒芜无人的地方。在此地,凭空建设出了一座城市。它就是从那之后直到今天的美国首都,华盛顿城。
站在历史的高度看,坡特马可河工程自身的成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揭示了必须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美国强大之梦才能实现。在“小国寡民”的自由主义理想,和追求强大的联邦主义(federalist)统一目标之间,美国最早的立国精英们,几乎是一边倒地选择了后者。
就在坡特马可运河最终关闭前3年,1825年,另一条运河--连通北方最重要的工业港口纽约城,和中西部5大湖区的Erie运河--正式通航了。这条运河最终打开了美国通往内陆的航道,使得在此后的几十年中,5大湖区发展成为美国工业的圣地。芝加哥、匹兹堡、克利夫兰和底特律等后来美国最重要的工业城市,都围绕这一湖区发育起来,直到今天这里仍是美国的制造业中心。由于这条运河,由于这个工业中心,美国在19世纪末的时候,终于逐步超过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工业国家。
【注一】当时有些政治家,如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美国权利法令之父,主张统一的三位联邦主义者之一,后来美国第四位总统)争辩说:大规模的共和政体中会有更多的不同利益集团,它们的相互平衡制约反而有利于防止某个利益集团过分得势,从而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但是,这个论证在当时并不被普遍接受。即使在接受者当中,对何谓“大规模”也有不同看法。在更多人眼里,一个横跨13个殖民地的共和政体,总归是太“大”了。连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华盛顿的副总统,美国第二位总统)也怀疑:“谁有能力给20或30个邦国(states)立法,其中每一个都比过去的罗马或希腊还大呢?”
【注二】最后到会的52个代表,49个在定稿上签了字。最近网络上一篇据传是某位经济学大师的作品,声称美国宪法是“所有人都不满意”的一个产物。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在各州谈判代表之间,宪法定稿应当是“绝大多数人都满意”的一个谈判结局。真正不满的人完全可以拒绝签字,如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因为宪法没有包括《权利法令》而不满)。
美国强大的秘密(连载四)
作者:不争论
一、统一与分裂:联邦制
1、美洲大陆:文明竞争天平上最重的一块砝码(见连载一)
2、地理优势:1比7的成本比例(见连载二)
3、殖民地的统一:通往内陆之梦(见连载三)
4、大妥协:在统一和自由之间
人们常说,中美两国国情不同,许多东西不能照搬。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很多方面,中美两国国情也不乏相似之点。最明显的一个就是:中美都是世界上少见的巨型大国,都有接近一千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都横跨迥然不同的地理和经济区域。这对两国都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怎样保持这样一个大规模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统一?
如我在前几个帖子中反复指出:统一的经济效益是极为显著的。分裂的经济成本则十分高昂。在非洲和拉美,分裂阻碍经济发展的效应了然可见。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从前苏联独立的15个加盟共和国地区。美国《华盛顿邮报》驻俄国记者Michael Dobbs在2000年的一篇报道中说:过去,从一个加盟共和国到另一个加盟共和国的旅行十分方便。现在,在前苏联地区旅行,必须经历官僚体系的磨难,包括互不兼容的海关管制和移民控制,而签证费用也高得惊人。这名记者一个月就总共化了将近1000美元签证费,其中包括三次重复进入俄罗斯的签证费(因为莫斯科仍然是交通中转中心)。在过境时,有时几天都陷身于签证窗口、X光机器和填报表格的林区。
欧盟则是统一优势的正面佐证。在过去两个世纪,欧洲国家的有识之士一直在坚韧不拔地促进大欧洲地区在经济上的一体化,同时也悄悄引进着政治上某种程度的一体化。假若欧盟的建设进程顺利,今后几十年,欧美文明的核心,有可能从美国再次向欧洲回摆,或者形成双核心分庭抗礼的格局。
不能忘记的是:统一也有成本。假若被统一各方并非自愿,争端不断,流血冲突,统一的成本更是突飞猛涨,甚至不如分裂。统一意味着建立一个至高的权力核心,它当然就要压制地方性的权力,也压制所有个人的自由。统一的成本,主要就来自地方政权和心怀不满的个人对中央权力的挑战。前者表现为割据,后者则表现为造反。
1786年8月,也就是费城制宪会议召开前9个月,一个名叫丹尼尔·赛思(Daniel Shays)的农场主、独立战争军队中的一位上校,率领马萨诸塞邦的一批农场主发动反叛。其口号和美国独立战争的理由如出一辙:废除加在农场主头上的不公平税收!从自由民主人权的角度看,赛思的事业比独立战争或许更“正义”,因为他的目标之一是要废除投票税,该税种使得穷人没有能力投票。顶峰时刻,即1787年年初,赛思召集了2000人的游击队。赛思的反叛不久被扑灭,为首者被判绞刑。但它对殖民地地区造成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
对赛思这类反叛,有两种常见的对付办法。一种也是右翼自由主义者赞赏的办法,那就是“人权至高无上”。既然人民反抗,则证明政府的政策必是不合理的。出路就是继续减税,给人民更大的自主权,直到他们不反抗为止。在现在的中国,某些原教旨的自由主义者,也会对未来开类似的药方。
另一种声音,当然就是“统一高于一切”,对一切离心企图都必须暴力镇压。这种声音在中国也决不缺乏,就目前而言更为响亮。有时候,这种声音会简化为不断重复的两个字:打!打!打!杀!杀!杀!
美国立国之父们的政治智慧,无疑远超乎这等简单的口号。他们没有在要求分裂的声音前退让,他们建立了一个比历史上任何欧洲帝国都更加庞大的统一联邦国家。另一方面,反叛者赛思也并没有成为这个祭坛上的牺牲品。当时任驻巴黎大使的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 《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后来第三位总统)在给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美国权利法令之父。主张统一的三位联邦主义者之一。后来第四位总统。)的信中写道:
“我坚持认为,这里那里,发生一点点反叛,其实是桩好事。它在政治世界中是必不可少的,正如风暴在自然世界里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反叛是人们权利的产物,不成功的反叛则为权利设定边界。考虑到这个真理,一个诚实的共和统治者,在惩罚反叛者时应当格外温和,不能过于抑制人们的反叛。”
在被抓获并以叛国罪判处死刑后,不久,新当选的马萨诸塞州州长赦免了赛思。
类似的政治妥协,温柔和忍让,在美国立国之初的几个年代中,不断发生。这种政治智慧保障了美国联邦体制渡过最初几十年的艰难,奠基了一个既统一又稳定的政权。
最早参加费城会议的那批制宪者们,他们的思维主轴,是统一和集权。至于保障个人自由或地方权力,并非他们最大的兴趣所在。一个典型证据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份定稿中,居然没有包含一个“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在当时美国重视个人自由和人权的氛围下,这一忽略是不寻常的。早在1777年的时候,13个殖民地中的10个已经通过了自己的宪法。所有的宪法都包含了保障人权的条款,或“权利法令”,保障了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权利。绝大多数州的宪法还包括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嫌犯需尽快进入法律程序、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惩罚等等符合现代人权观的司法原则。
在费城制宪会议接近尾声、宪法已近定稿的时候,总算有一个人提出了“或许我们应当在宪法前面加上一个权利法令作为序言?”这个人便是弗吉尼亚邦的代表乔治·梅森(George Mason)。他是过去弗吉尼亚州人权法令的起草人。可是,被几个月文本谈判折磨得精疲力竭的代表们,此时对梅森的建议已经懒得重视了。梅森深感不满,是后来52个代表中,没有签字的仅有3个代表之一。
正因为如此,费城制宪者们绞尽脑汁达成的共识,形成的宪法草案,在提交各州批准时,遇到了出乎意料的强大反对声浪。根据当时邦联议会的决议,宪法必须有13个邦中的至少9个批准,才能生效。制宪者们立下这个“9邦批准”的条款时,大概已经考虑到统一的不易,有意放松了尺度。过去,邦联宪法是要所有13个邦一致同意才生效的。
最初4个月,就有5个邦批准宪法,其中3邦是全票通过。看上去一切都很顺利。可马上就进入了艰苦的拔河时期。特别是在几个举足轻重的大邦。
马萨诸塞邦是美国独立战争前,弘扬独立之声最烈的一个邦。它最早倡议13个殖民地建立统一的国民议会,同英国集体对抗。宪法草案在这个邦激起了轩然大波,反对的声音一度占据上风。最后,马邦终于以微弱的多数(187对168票)通过了宪法--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马邦必须在最终批准宪法的报告中,附上要求修改宪法的敦促书!
马邦一共提出了10条宪法修改意见,核心都是强化州的权力,消减联邦政府在税收、司法、执行等各方面的权威。其中第一条意见最典型地表达了这一诉求。它后来被吸纳成为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它要求:
“应明确宣布,凡一切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其归属的政府权力,都归各州所有,由各州执行。”
决定性的投票发生在新罕布什尔邦。此前已有8个邦批准了宪法。在宪法草案通过整整9个月之后,新罕布什尔经过激烈辩论,总算也以57比47的接近票数赞成批准--但同样有附加条件。新罕布什尔邦一共提出了13条修改意见。其中第一条和马邦的意见完全一致,其他各条款也诸多相似。比较新颖的一条是:“联邦政府除非在确实面临反叛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任何个人的武装”。它成为后来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枪权)的基础。
在新罕布什尔的投票后,宪法从理论上已经生效。各个state也正式成为联邦下的“州”,不再是独立的“邦”了。然而争斗并没有结束。因为最具有影响力的两个大州--当时殖民地人口和经济的核心--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仍然没有批准。普遍的看法是:如果这两个州拒绝,宪法将是一纸空文,统一将是一句空话。
发生在纽约州的争论,对美国联邦体制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因为它是唯一一个在地方报纸上展开了公开大辩论的州。三位强烈主张统一的“联邦主义者”,包括第一个提出召开制宪会议、设计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不久后权利法令的起草人、将来美国第四位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以及后来美国第一位大法官John Jay,他们以一个共同的笔名,在纽约州的报纸上前后共发表了85篇文章,同反对方进行了延续数个月的公开辩驳。很大程度上由于他们文章的说服力,纽约州最终以30比27的一线之差通过了宪法。此前一个月,弗吉尼亚州在提出多达20条修改意见后,也以89比79的票数批准了。
三位“联邦主义者”的系列文章,后来被统称为“联邦主义文献”,至今仍是理解美国立国精神的最重要钥匙。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有关宪法的案例中,常常引用联邦主义文献作为断案依据。不妨说,它们是并非法律的宪法。从当时的政治影响看,三位联邦主义者对统一的贡献,或许不及乔治·华盛顿等政治家,但他们对后世美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恐怕还有过之。
1789年9月,在各州的强大压力下,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国会通过了12条宪法修正条款。在提交各州讨论后,其中10条最终得到批准,成为美国宪法的第一到第十修正案,统称《权利法令》。
比之各州提出的修改意见,十修正案更侧重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涉及州权的主要是第二和第十修正案。第二修正案为公民持有武器的权利,这在今天已基本退化为一种个人权利,在当时的背景下,其实是各州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因为联邦政府统一军权之后,各州不能再拥有军队,故必须合法拥有“民兵”,以和中央政府的潜在军事暴政相对抗。第十修正案则是关于州权的最重要条款,它规定:
“凡宪法中既未指派给联邦、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政府权力,均归于各州,或其人民。”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中央政府的权力不能超出一个明确范围的宪法,第一个在中央政府至高无上权威之外,设立了不可侵犯的独立地方权力的宪法。联邦、州相互分权的体制,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联邦制”,从此确立。历史的实践证明,这种分权制度在保障大规模、跨地区政体的统一和稳定上,有独特的优点。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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