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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民权利不能被“代表”也不能靠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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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公民权利不能被“代表”也不能靠恩赐 (390 reads)      时间: 2002-11-19 周二, 下午9:3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公民权利不能被“代表”也不能靠恩赐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



我们所说的公民权利,是人类向往和追求的幸福生活目标的抽象描述,也是公民具体的政治经济等利益的明确定义。当我们从道德含义或者理论学说上来研究评价公民权利的时候,我们认为,这些普世的人类与生俱来就应拥有的权利,不是某些个人或者集团赐予其他人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更客观真理一样,是永恒地存在于人类知识常识中的观念。公民应有的权利不受任何理由剥夺,就是因为我们首先承认所有人类有公平平等的地位去追求他们向往的幸福生活,也就是说这种发自人类本性的向往幸福的内心善良的愿望是无法剥夺的,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反过来说,只有在反对或者敌视人类普遍认同的幸福目标的观念驱使下,才会产生公然地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



我们所说的公民权利的“与生俱来”的含义,是指权利是公民的人类本性的属性,是普世的常识观念,而不管世俗的法律和道德有没有明文定义,也不管人们事实上是否拥有,她都是客观地存在的真理观念,被人们当成幸福的目的而向往追求。显然,权利所表达的幸福目的,无论是在物质的享有还是精神的感受上,都是必须跟人的具体独立的个体相联系的时候,才能发生功效的。而且,正因为“权利是人类的幸福目的”,所以我们都认同公民权利是勿庸置疑和无需辩驳的。换句话说,我们不需要为“我们是否应该拥有公民权利”而去作正面的论证求证,因为更高层次的构成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已经包含了她。我们只需要做的是“如何地实践她”,也就是如何地防止他人侵犯我们的权利。具体地说来就是:我们不能恩赐给别人权利,别人也不能施舍给我们权利,我们只需要力求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也只需要保护我们的权利不被侵犯。公民权利也就是在以“不阻碍不侵犯他人”的具体形式表示出来的时候,才突显出她的这种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



说中国人普遍缺乏权利意识,更准确地说是中国人甚少能意识到公民权利是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犯的严谨含义,特别是公民权利在实施过程中是只能通过“反向施加”方式来表达的具体形式和基本特征。我们所说的“反向施加”,指的就是社会上的个人或者集团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当公民权利以法律明文或者道德共识定义之后,她的作用就是表现在保障公民不会丧失这些权利的含义所定义的利益,或者说是防止某些人或者集团阻碍公民追求这些权利所表达的幸福目标。例如,我们不能说“某人给某人选举权”,而只能说“某人不能剥夺某人的选举权”,因为公民的选举权就是我们所说的是天生具有的,不是可有可无的,当法律定义了公民的选举权的时候,任何正常的公民就具有了这个权利。当一个公民象选举箱投下他的选票的时候,他不需要解释他为什么拥有这种权利,而且,任何公民都无需在法庭上提出任何正面的证据来证明他拥有这个权利。只有当公民遭受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压制,使得他们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也就是说他们的选举权遭受侵犯的时候,才需要通过法律,政治,或者道德行动,去争取他们的本应该有的权利。也只有在依靠社会上的法律政治或者道德力量,来惩罚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的时候,公民的权利才表现出她的具体形式和特征。



中国人对公民权利的淡漠和迷误,最经典地表现在我们对“代表人们利益”这种欺骗口号的认同上。事实上,我们普遍都能意识到中共所谓“代表”的虚伪性,但通常只是停留在笼统而模糊的反对词汇上,而不是从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容侵犯”的特征上来理解和坚持,也就是说我们普遍都没有意识到权利是天然地属于我们自身的人类属性,是保护我们追求的幸福目的不受侵犯的盔甲,一旦脱离我们自己本身,就失去了她的保护作用。



当中共自告奋勇地宣称他“代表了最广大人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所指的是“利益”,从广泛的意义上理解,也可以认为是中国人们的共同的幸福向往目标。我们承认这个“幸福目标”本身是正义的,是包含了人们的普遍期望的,即使她包含着很大程度的政党集团的私利和理想。我们也姑且不论中共政党将他们私人党派的“共产主义理想”强加给中国公民的过程和目的是否正义,我们只需要证明中共的“代表”过程中的执行程序侵犯了中国公民的权利,就足以证明“代表制度”的虚伪性和不正义性。



中共所施行的选举制度,尤其是基层的选举制度,并不是全面双向的选举制度,而是审查被选举人和限制选举人的制度。很显然的事实表明,即使在最“开明”的八十年代中期,选举的候选人也从来不是向普通民众开放的,而是大部分内定的,极少数经过“严格审查”民间人物,必须首先承认中共政党的政治意识,需要预先表态效忠“党的领导”,更直接地说是必须要附和直接管辖他们的地方权贵势力的意志和利益。当然有一些比较特殊的例子,例如有些官民关系比较紧张的村镇,就出现过选举出来的村长镇长是一些“反骨头”,弄得官僚势力不得不宣布“选举非法”,动用行政和暴力手段来取消选举结果。事实上类似的“选举失控”的问题是越来越多,所有,九十年代以后,村镇的选举要么干脆取消,要么就只能内定参选人,老百姓就更不关心了。我就曾经经历这种滑稽的选举,当时是在一个省级的国营系统单位,选举本系统的省人大代表。直到选举的当天,才从发下的选票横列的几个字,知道参选人陌生的姓名,没有任何介绍,更没有纲领目标。这种不透明不民主的选举制度,对普通的老百姓而言,其实是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的选举制度,事实上就是以信息限制和政治压制手段阻碍了公民正常地行使选举权利,使公民的真正向往的目标无法实现。所以说,中共的“代表制度”,正因为在“指定和限制代表人选”的制度定义上,侵犯了公民权利,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就必然阻碍和侵犯人们的向往的目标。



就专制运作机制的具体过程来分析,当中共说他们“代表了”我们的时候,通常是指他们操控了国家的权力,来“代替”我们实施本应是我们自身的权利,从而也享受了这些权利所包含的本应是我们享有的幸福目的。需要加以区别的是,我所说的“代表”,在此是泛指专制机制的“集权”性质,并不是指中共的“代表”成员在他们的种种“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我认为“代表投票”是民主实施过程的“真伪”的问题,而我在此只讨论这种“代表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问题。正是因为专制权力的政治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才导致了中国人灾难深沉的悲惨生活现状。很多热衷于“代表制度”的人,通常是因为承认“代表制度”在权力分配的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或者说是“科学性”,因而认同它的正义性。这种错误观念的形成,首先是在于混淆了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权力通常是指统治机制所实施的政治行为,它正常的实施目的应该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在现代的民主制度下,权力是不应该带有党派和私人的政治目的的,而应是在各种政治冲突和私人意志之间保持严格的中立。例如,我们说“警察在行使他们的权力”,通常指的是警察使用强制手段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然而专制社会的灾难,恰恰就是在于将实施权力的目的定位在党派和私人的意志上,造成对公民权力的肆意干涉。



民主制度对权力分配的制衡作用,和基于公民选举的自由监督力量的威慑作用,保证了权力实施过程的公正平等,从而使得公民权利得到最有效的保障。不公平不正义的专制制度和公民权利的对立属性,以及它的不透明的分配权力机制和不受限制的行使权力的方式,注定了必然它损害公民权利的结果。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就是来自于滥用权力谋求私利的“升官发财”论,官僚权贵可以横行无忌地行使权力,来任意剥夺侵犯人们的政治经济人身等所有权利。中共所谓的“代表人们行使权力”的虚伪性质,不仅仅被如今泛滥成灾的贪污腐败和残暴血腥的事实所揭露,更随着它的原教旨性质的马列主义思想的破灭,而被人们看穿了它的反民主反人权反人道反正义的真实面目。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

20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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