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我属于法盲,又好发空论。读了和合先生最近两篇有关法制的论著后,除了有所得外,又想发些空论有不当之处还望和合先生不吝赐教。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 和合先生提议『应该建立一个“试用法”之法。』初读时,我觉得很有道理,在我印象中似乎确实存在过临时法。
然而,我今天突然冒出一点疑问:因为和合先生说:『任何立法过程,都难以一次性建立完美的法律』,又说这建立“试用法”之法的建议是根据这样的原理提出的。这是否意味着和合先生主张每一新法都要经历一个试用期呢。
作为特例,将某一法律作为试用法可能问题不大。如果每一新法都要有一个试用期,我以为似乎不太合适,也没有这种必要。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
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行为。在缺乏新法之前,必须经过法学家的认真讨论。在法治观念清醒,法制健全的国家中,一项重要的立法行动有时会经历数年的探讨才能完成,在那里很少出现需要早法夕改的问题。。中国立法上出现问题如果只是由于缺乏经验产生的,那么设立“试用法”之法确有益处。但是,现在,主要问题是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对建立严肃的法制体系軽视,草率造成的。那么,这“试用法”之法就会鼓励立法的草率倾向。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
再说,既然“任何立法过程,都难以一次性地建立完美的法律。”那么当到期时确立新法的过程本身是否完美呢?是否会出现,被试用的法原是个良法,反而在转成正式法时反被改坏的现象出现呢?所以问题似乎不在于是否必须有试用期,而在于立法时的认真。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
还有一个问题是,既然称为试用法便承认了其有不合理的可能。那么如果在试用期某一行为被断定违反了该法,行为者受了惩罚。然而,当确立正式法时该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那么,是否要给原先的受罚者作出补偿呢?反之,如果嫌犯原被判无罪,但试用法经修正后,该嫌犯的行为触犯了正式法,又超过了追诉期,又如何处理呢。这样,诉讼的双方在试用法被修改的前后不会产生新的难以解决的纠纷吗?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
所以我认为,法律本身得随民意而变,修改法律是很正常的立法行为。但每次立法必须是严肃的正式法。这样才能确立严肃的法治观念,制定严密而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制。减少立法过程的草率行为。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
至于和合先生所说的信息的“反馈”,在现实中是见智见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信息如果是事关重大的,必须立即处理,但试用法的审定期还没到,将如何处理。如果能随时处理,又有谁来决定处理与否。显然这实际上是又一次立法行为。而且将是比没有试用法更复杂的立法行为。我想,要是只面临某一条试用期的法律或许还能应付,如果所有的法都存在这样的试用期,我相信有天下大乱的可能的。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
或许,这只是因为我不熟悉法律引起的杞人忧天之谈,仅供参考而已。 (海纳百川 www.hjclub.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