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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杂糅〕 宗 教 『或』 信 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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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茹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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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据中新社乌鲁木齐七月二十六日电:“宗教界人士还认为,法轮功是非宗教,国家取缔法轮功并不是国家宗教政策的改变,而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宗教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采取的措施。因为不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就不能保护正常宗教活动。”这是新疆回教徒的说法。而早在禁法轮功之前,今年1月14日《南方日报》的一篇报导,《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就提到广东佛教界人士呼吁:“政府部门应加大民族宗教的宣传力度,正确区别宗教与迷信活动,对于错误做法应给予纠正。加强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信徒的管理。”
这一南一北两种宗教关于“非宗教”的提法,让我想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缺陷。大陆宪法(1982年版,不知道是第几版也不知道是否是最新一版)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根据上面的条文,中国人很容易把“宗教”和“信仰”当作一回事。但这不是以联合国文件为基准的国际通行说法。现在的通行说法是“宗教或信仰”(Religion or Belief)。英文里的Belief是一个很一般的词,从不需要证明而就是坚决相信的Faith,到经过某种证明后才自心肯定的Conviction,都包括在这个Belief里面。“宗教或信仰”这一提法,使联合国成员国有责任去阻止那种以打击“邪教”为名而迫害某一信仰的不宽容行为。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只说了“宗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已经采用“宗教或信仰”的说法。联合国自1962年开始草拟《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通过的该宣言的第一条第一款是(英文文本可在网上很容易地查到,中文文本来自本人参观联合国时索取的文件):
人人皆应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权利。这项权利应包括信仰自
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任何信仰之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公众场合或私
人场合通过礼拜、虔守、举行仪式或传播教义等来表示其所赞成之宗
教或信仰的自由。
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have a religion or whatever belief of his choice, and
freedom, either individually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worship, observance, practice and teaching.
上文第一句是抄的《联合国宪章》,但第二句的解释明确包括了“信仰”,而且这一宣言用的都是“宗教或信仰”的说法。请注意英文说到“信仰”时的定语“whatever”——相当于中文“随你怎么样的”——不管你喜欢不喜欢某一“信仰”,信徒的信仰权都应该受到保护。不管怎么说,法轮功都是一种信仰。其实共产主义也是一种信仰,不过在中国大陆已经没有几个信徒了。
该宣言的第六条具体规定了信徒们的信仰权:有信仰聚会之自由,有为此目的开办一些场所之自由,有在适当场所传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有编写、出版和散发有关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有征求和接受自愿捐献的自由,等等。
该宣言通过时,中国大陆已经是联合国的成员。我估计中国大陆还没有正式签署该宣言。但这是国际通行的准则,北京政府可以五十年不签,五十年以后呢?只怕还是要签。
基于国际通行的准则,我们应该反对北京政府迫害法轮功信徒的国家暴力行为。中国大陆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应该把“宗教信仰”改为明确分立的“宗教或信仰”。其实82年版宪法比《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整整晚出一年(宣言在81年11月底、宪法在82年12月初通过),但那些修改宪法的“专家”就是不愿和国际接轨。
〔1999年8月3日〕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95331.asp?od=1 >〔青黄杂糅〕“邪教”要斜向资本主义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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